2026年6月30日,科技部发布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规范科技部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该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标准-计量-质量和信息技术-电信领域第二组商品清单中之前的一系列文件。
本译文由 ticforall.com 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发布的越南文版本为正式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以越南文原文为准。
该文件直接影响许多产品组的生产、进口和流通:石油和燃料、电缆和电气设备、钢铁、家用电气和电子设备、电信设备、信息技术设备、辐射和核设备。以下为通知全文(共8条)、逐字附录一(高风险货物清单)和附录二(中风险货物清单),其中包含完整的HS编码、技术法规、产品描述和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对企业影响的评论。
快速总结
| 内容 | 36/2026/TT-BKHCN 号通知中的规定 |
|---|---|
| 文号 | 36/2026/TT-BKHCN |
| 发布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 签发日期 | 2026年6月30日(以政府电子信息平台公布原文为准) |
| 生效日期 | 2026年7月1日(第6条第1款) |
| 适用对象 | 生产、进口、经营名录货物的组织和个人;与清单内商品质量管理相关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条) |
| 结构 | 8 条;附录一——高风险货物清单;附录二——中风险货物清单 |
| 类别大小 | 附录一:84个产品行及155个HS编码商品;附录二:93行252个HS编码(行数/HS编码按下面全文统计) |
| 高风险货物的要求 | 作为符合性认证依据的测试结果必须由科学技术部指定或认可的认可测试机构提供(第3条第3款)。 |
| 中风险货物的要求 | 作为自我评价或符合性认证依据的测试结果必须由科学技术部指定或认可的公认测试机构提供(第四条第三款)。 |
| 文件过期 | 29/2025/TT-BKHCN 号通知; 30/2011/TT-BTTTT 号通知; 15/2018/TT-BTTTT 号通知; 10/2020/TT-BTTTT 号通知;联合通知 58/2015/TTLT-BCT-BKHCN; 01/2009/TT-BKHCN 号通知(第 6 条第 2 款) |
1. 36/2026/TT-BKHCN号通知要点
- 改变商品分类方式:该通知没有提出“第二类产品和货物”(可能造成不安全)的概念,而是将其分为两个层次:高风险(附录一)和平均风险水平(附录二)。每类货物均分配有HS编码、适用的技术法规、产品说明和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高风险货物:为了证明合格,测试结果必须来自科学技术部指定或认可的认可测试机构,其测试范围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第三条第三款)。
- 中风险货物:用于自我评价或符合性认证的测试结果也必须由认可、指定或认可的测试机构提供(第 4 条第 3 款)。
- 一种商品,多种标准:产品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技术法规的,必须完全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但同一评价技术要求不得重复评价内容(第五条第二款)。
- 进口货物检验任务:省人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科学技术机构组织对除汽油、柴油、生物燃料和液化石油气(LPG)之外的高风险进口货物质量进行国家检验(第八条第四款)。
- 向前: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签发的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收据将继续使用,直至文件规定的失效日期(第7条第1款)。
2.评论:这一变化对业务有何影响?
以下是ticforall.com根据通报内容和参考文件进行的评估;这不是针对特定货物的法律结论。
2.1.从“第 2 组”到“风险级别”——程序性质的变化
此前,第 2 类清单中的商品通常需要进行符合性认证和符合性声明,行业之间的时间表相对灵活。分为两个风险等级需要两条不同的路径:高风险组由指定认证机构进行合格认证,而中风险组则可以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自我评价。对于进口企业来说,正确判断一个项目是属于附录一还是附录二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它决定了整个卷宗及其背后的进展。
2.2.完成合格认证的时间
该通知规定,国家对进口货物质量的检验按照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并参照第37/2026/ND-CP号法令进行。企业需要对照该法令的逐字来确定每一次高风险货物的具体时间和顺序,而不是假设所有情况都可以在货物到达仓库后添加证书。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还规定了国家单一窗口信息门户调整升级期间的国家检查登记。
对于已有检测结果或证书的快件,第七条是需要仔细阅读的部分:2026年7月1日之前收到但尚未解决的卷宗,将继续按照收货时的规定执行。
2.3.费用及时间:额外费用需提前计算
- 按标准测试:高风险货物必须有认可或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检测范围符合各自国家的技术法规。如果产品属于多个标准,则需要测试的标准和样品的数量也会相应增加。
- 合格证书:对于高风险群体,企业需要与指定的认证机构合作——成本和时间取决于所采用的合格评定方法。
- 仓储及仓储费用:如果货物在查验时不符合清关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往往是仓储和调整交货计划,而不仅仅是检测费用。
- 准备文件时间:收集产品描述、HS 代码、适用标准和测试结果通常需要比企业预期更多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具有多种变体或型号的产品。
- 货物在口岸被扣留的风险:对于高风险货物,检查时文书工作的差异可能会扰乱向客户的交付时间表。
不同行业之间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石油、钢铁、电信设备-信息技术和辐射设备根据HS编码有非常详细的清单,其中许多线路仅在配置或工作频率范围上有所不同。比较正确的货物流程是成本估算的决定性因素。
企业还应明确区分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三类性质和使用价值不同的文件。在实验室方面,根据 ISO/IEC 17025 和指定范围 获得认可的能力是获得可接受的测试结果的必要条件。
两个附录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大部分参考了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中的合格评定方法。企业应提前确定其产品属于哪种方法(样品评价、生产过程评价或组合),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2.4.六个文件不再有效 – 需要查看当前列表
-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 29/2025/TT-BKHCN 号通知(可能导致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不安全的产品和货物清单)。
- 2011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第 30/2011/TT-BTTTT 号通知,涉及信息技术和通信专业产品的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
- 2018 年 11 月 15 日第 15/2018/TT-BTTTT 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 30/2011/TT-BTTTT 号通知。
- 2020 年 5 月 7 日第 10/2020/TT-BTTTT 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 30/2011/TT-BTTTT 号通知。
- 2015年12月31日关于国产和进口钢材质量管理的第58/2015/TTLT-BCT-BKHCN号联合通知。
- 2009年3月20日第01/2009/TT-BKHCN号通知,列入科技部负责管理的潜在不安全产品和货物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中引用的国家技术法规(例如石油、电缆、电信设备、辐射设备的QCVN)继续有效;本通知取代清单和质量管理要求,但不废止相应标准。
2.5.企业应立即采取的 7 事项清单
- 审查所有进口/生产的HS编码,与36/2026/TT-BKHCN号通知附录一和附录二进行比较,以确定风险级别。
- 对于每个产品行,明确说明适用的国家技术法规和必须测试的标准。
- 与相应的 QCVN 相比,检查所使用的测试实验室的能力和认可/指定范围。
- 根据每种产品适当的合格评定方法制定合格认证或合格声明的计划。
- 审查现有证书和合格声明收到通知,以利用第 7 条中的过渡规定。
- 更新进口流程:文件、国家检验注册时间以及与省级检验机构合作的联络点。
- 过渡期间遵循国家信息单一窗口门户/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和科技部指导意见。
3. 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全文
科学技术部— 编号:36/2026/TT-BKH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26 年 6 月 30 日
圆
公布科技部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
根据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第 68/2006/QH11 号标准和技术法规法;
根据电信法第 24/2023/QH15 号;
根据第 09/2022/QH15 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第 42/2009/QH12 号无线电频率法;
根据2026年1月23日第37/2026/ND-CP号政府令,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的多项条款和措施的实施;
根据2026年1月16日第22/2026/ND-CP号政府令,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标准和技术法规法》实施的多项条款和措施的实施;
根据2025年3月2日第55/2025/ND-CP号政府法令,规范科学技术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要求;
科技部发布通知,公布科技部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通知根据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及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规定了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以及HS编码。
第二条 申请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
1. 在越南境内生产、进口和交易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个人。
2. 在越南境内从事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中产品和货物质量管理活动的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
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及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见本通知附件一。
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的相应质量管理要求见本通知附件一。
3.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和货物,作为符合性认证依据的检测结果必须由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或者按照技术标准和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范围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
测试结果的认可按照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平均风险等级产品和货物清单
平均风险等级的产品和货物清单及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平均风险等级的产品和货物清单见本通知附件二。
二、平均风险等级产品和货物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见本通知附件二。
3.对于中风险级别的产品和货物,作为自我评价或符合性认证依据的检测结果必须由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或者按照技术标准和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范围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
测试结果的认可按照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科技部管理职责的中高风险产品和货物的管理原则
(一)中风险、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中产品和货物的质量管理,按照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律、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规定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产品和货物的合格认证、合格声明、质量检验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
二、与本通知同时公布的名录中同时受两项及以上国家技术法规约束的产品和货物,必须完全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要求;根据风险等级、本通知发布的清单中规定的相应质量管理要求、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和产品和货物质量法、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开展合格评定、合格认证、合格声明;对于同一技术要求,不得重复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格评定的内容。
三、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国家技术法规对与本通知同时发布的清单内产品和货物的质量管理要求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四)国家技术法规新颁布、修改、补充或者被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中列明的国家技术法规取代的;与本通知同时公布的清单中的产品和商品,或者新颁布的国家技术法规补充适用的,自该国家技术法规实施之日起,适用该国家技术法规颁布文件的规定。
5、放射性材料、核设备、辐射设备等原子能领域中风险、高风险的产品和货物,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管理;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原子能专门管理的产品和货物。
第六条 实施效果
一、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下列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有效:
a) 科学技术部2025年11月13日第29/2025/TT-BKHCN号通知,规定了科学技术部负责管理的可能造成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不安全的产品和货物清单;
b) 信息和通信部2011年10月31日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颁布了信息技术和通信专用产品和货物的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规定;
c) 信息和通信部2018年11月15日第15/2018/TT-BTTTT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信息和通信部2011年10月31日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的多项内容,规范专门从事信息和通信技术通知的产品和货物的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自1月1日起生效, 2019;
d) 信息和通信部2020年5月7日第10/2020/TT-BTTTT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信息和通信部2011年10月31日第30/2011/TT-BTTTT号通知的多项内容,规范信息和通信技术松木专用产品和货物的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
d) 2015年12月31日工业和贸易部长和科学技术部长关于规范国产和进口钢材质量管理的第58/2015/TTLT-BCT-BKHCN号联合通知;
e) 科技部2009年3月20日第01/2009/TT-BKHCN号通知,规范了科技部管理的潜在不安全产品和货物清单。
三、本通知引用的《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中规定的法律文件、国家技术法规或HS编码发生修改、补充或替换的,按照修改、补充或替换的文件执行,除非该文件有其他过渡性规定。
第 7 条 过渡性规定
1、本通知生效前签发的本通知所规定的产品和货物的合格证和合格声明通知书继续有效,直至合格证和合格声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结束。本通知施行前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性维持监督仍按颁发合格证书时的规定进行。
2、2026年7月1日前收到但尚未解决的法规符合性认证注册申请,将继续按照收到文件时的法律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进口商品质量国家检验登记的产品和货物,自备案时起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已指定对科技部和原信息通信部(现科技部)管理的第二类产品和货物进行合格评定且指定决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可继续对随本通知发布的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高风险、中风险等级和认证方法的产品和货物进行合格评定,直至指定决定有效期结束。
四、在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网站调整升级期间,与本通知同时公布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保持一致,进口清单内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按照检验机构的指令进行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验登记。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验的接收、处理文件和返回结果按照政府2026年1月23日第37/2026/ND-CP号法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不干扰组织或个人的合法进口活动。
五、2026年7月1日前收到但尚未解决的合格评定机构指定注册申请,将继续按照收到申请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组织
一、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任委员、科技部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
2.按照第37/2026/ND-CP号法令的规定和实际管理要求,对科技部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进行审查并提出更新和补充。
3.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
a)主持并协调科技部所属有关单位审查与本通知同时公布的清单中产品和商品对应的国家技术法规;根据适当的路线图提出新的颁布、修订、补充或替换国家技术法规,确保质量管理要求与产品和货物的风险水平相适应;
b) 根据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以及科技部的任务和指示,组织对本通知附录一所列汽油、柴油、生物燃料、液化石油气(LPG)进口高风险货物的质量进行国家检验;
(三)主持协调科技部所属机构、单位制定并报科技部颁布对本通知附件一所列高风险产品和货物实施原产地追溯的规定和路线图。
四、各省、市人民委员会:
a)按照职责、任务和权限,在当地组织实施本通知;
(二)指导科学技术专门机构和有关机构依法对与本通知同时公布的名录内产品和货物质量进行管理和检查。省人民委员会科技专门机构按照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和科技部的指示,组织对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进口高风险货物(汽油、柴油、生物燃料、液化石油气(LPG)除外)进行质量国家检验;
c) 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送科技部审查、指导或对《名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管理实践。
五、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科学技术部报告困难和问题,以供研究和指导。
收件人和签名者
- 总理和副总理(汇报);
- 政府办公室;
- 总统办公室;
- 国民议会办公室;
- 党中央办公厅、党委;
- 秘书长办公室;
- 各部委及部级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各省、直辖市科学技术部门;
- 文件检查和执法组织部;
- 司法部行政调查司;
- 官方公报;政府电子信息门户;国家法律门户网站;
- 科学技术部:部长、副部长;部属机关、单位;科技部电子信息门户;
- 节省:VT、移民安置 (10)。
部长
武海泉
4. 附录一——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
(与科技部2026年6月30日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同时发布)
第一节 标准、测量和质量领域的产品和货物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 | ||||
| 1.1 | 无铅汽油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技术法规” | 2710.12.21 2710.12.23 2710.12.24 2710.12.26 |
无铅汽油是从石油中提取的液态碳氢化合物的挥发性混合物(沸点范围 30 °C 至 215 °C)。该产品可能含有适当的功能添加剂,但绝对不含用作汽油发动机(刺激燃烧内燃机)燃料的铅基添加剂。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2 | 无铅汽油与乙醇混合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技术法规》 |
2710.12.22 2710.12.25 |
无铅乙醇混合汽油是无铅基础汽油与变性或未变性燃料乙醇均匀混合的产品。该产品不含铅添加剂,用于汽油发动机。 组分E5:变性燃料乙醇体积含量为4.0%至7.5%。组分E10:变性燃料乙醇,含量范围为8.0体积%至10.0体积%。基础汽油和组分燃料乙醇在混合前都必须符合现行规定的技术要求。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BKHCN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3 | 柴油(柴油)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技术法规” | 2710.19.71 2710.19.72 |
柴油是从石油蒸馏中获得的液态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其沸点温度范围和十六烷指数适合为柴油发动机(压缩发动机,不使用火花塞)提供燃料。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4 | 生物柴油燃料 (B5)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技术法规 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 |
2710.20.00 | B5生物燃料是矿物柴油燃料和原始生物柴油(FAME)的均匀混合混合物。特别地,生物酯(FAME)的含量占4.0体积%至5.0体积%。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接受检验 国家质量检验按规定进行。 |
| 1.5 | 基础生物柴油燃料 (B100) 及其混合物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技术法规” | 3826.00.10 3826.00.21 3826.00.22 3826.00.30 |
生物燃料B100(原始生物柴油)是由植物油或动物脂肪通过酯化工艺制成的纯产品。 B100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甲酯,用作基础成分,与矿物柴油混合形成商业生物燃料。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 | 液化石油气(LPG) | ||||
| 2.1 | 丙烷 | QCVN 8:2019/BKHCN | 2711.12.00 | 液化石油气(LPG)是从石油加工中获得的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在环境温度和压力条件下以气态存在,但通过压力压缩或适当的制冷转化为液态以优化储存和运输。在市场上,液化石油气根据基本烃成分以三种主要产品形式进行分离和流通: 商业丙烷(核心成分是丙烷、丙烯和 C2 至 C2 的烷烃/烯烃化合物)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2 | 丁烷 | QCVN 8:2019/BKHCN | 2711.13.00 | ||
| 2.3 | 其他类型 | QCVN 8:2019/BKHCN | 2711.19.00 | C5)、商业丁烷(核心成分为丁烷、丁烯及C3至C5的化合物)、丁烷丙烷混合物是上述两种类型按适当比例混合均匀,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 |
| 3 | 儿童玩具(关于儿童玩具安全) | ||||
| 3.1 | 三轮车、婴儿车、脚踏车及类似轮式玩具、玩偶车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10 | 三轮车、婴儿车、脚踏车及类似轮式玩具、玩偶车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3.2 | 娃娃有或没有衣服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21 | 娃娃有或没有衣服 | |
| 3.3 | 娃娃零件及配件:衣服及服饰配件;鞋帽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22 | 娃娃零件及配件:衣服及服饰配件;鞋帽 | |
| 3.4 | 娃娃零件及配件: 其他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29 | 娃娃零件及配件: 其他 | |
| 3.5 | 有轨电车,包括轨道、信号灯及其配件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30 | 有轨电车,包括轨道、信号灯及其配件 | |
| 3.6 | 比例模型和类似的娱乐模型,无论是否运行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40 | 比例模型和类似的娱乐模型,无论是否运行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3.7 | 除塑料以外任何材料制成的其他玩具和建筑套装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50 | 除塑料以外任何材料制成的其他玩具和建筑套装 | |
| 3.8 | 形状像动物或非人类生物的玩具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60 | 形状像动物或非人类生物的玩具 | |
| 3.9 | 谜题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70 | 谜题 | |
| 3.10 | 数字、字母或动物形状的玩具、积木或剪纸;字母集;写字和说话的玩具套装;印刷玩具套装;计数玩具套装(算盘);玩具缝纫机;玩具打字机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91 | 数字、字母或动物形状的玩具、积木或剪纸;字母集;写字和说话的玩具套装;印刷玩具套装;计数玩具套装(算盘);玩具缝纫机;玩具打字机 | |
| 3.11 | 跳绳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92 | 跳绳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3.12 | 弹珠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93 | 弹珠 | |
| 3.13 | 其他橡胶玩具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94 | 其他橡胶玩具 | |
| 3.14 | 其他类型的玩具 | QCVN 3:2019/BKHCN | 9503.00.99 | 其他类型的玩具(除上述类别外) | |
| 4 | 电气和电子设备(电气安全),仅包括使用 1 相电、标称电压高达 250 V 的设备,不包括仅使用电池(充电电池)或单路电源运行的设备 | ||||
| 4.1 | a) 即热式热水器(即热式电热水器),用于家庭使用,将水加热到低于水沸点的温度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10.19 | 即热式热水加热电器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4.2 | b) 设计用于将水加热至水沸点以下温度的家用储水式热水器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10.19 | 电热水器有零配件 | |
| 4.3 | 家用吹风机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31.00 | 电吹风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4.4 | a) 电饭锅 b) 水壶 c) 保温瓶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60.10 8516.79.10 8516.10.11 |
电饭锅 水壶 家用饮水机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4.5 | a) 家用台扇、箱扇,内置电机容量不超过125W 家用风扇,内置电机 容量不超过125W,包括不带防护网和带防护网的类型,包括以下类型: b) 吊扇 c) 立式风扇 d) 壁挂式风扇 d) 塔式风扇(塔形) e) 无叶风扇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414.51.10 8414.51.91 8414.51.99 |
家用台扇、箱扇,内置电动机,功率不超过125W 除台扇、箱扇外的风扇内置电机容量不超过125W, 包括带防护网和不带防护网的类型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4.6 | 标称电压不超过 250 V、便携式或质量不超过 18 kg 的家用热电器具,包括: a) 接触式烤箱 b) 接触式烤架 c) 对流式烤箱 d) 辐射式烤箱 d) 电炉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60.90 | 家用烤箱、烤架、炉灶的类型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5 | 电气装置用低压电线电缆,不包括控制电缆、信号传输电缆、设备内安装用电线电缆、设备内已安装的电线电缆、已安装连接器的电线电缆、车辆用电线电缆、不带绝缘的裸电线、电磁线、加工成长度不足以进行试验的电线电缆、工作温度在90℃以上的电缆等特种电线电缆、海上工程或船舶上安装的电缆、安装在环境恶劣区域的专用电缆。火灾、爆炸或地雷的高风险,标称电压高达 1000 V AC 或 1500 V DC | ||||
| 5.1 | PVC 涂层电线属于 TCVN 6610 标准集的适用范围,标称电压高达 750 V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44.49.41 8544.49.42 |
塑料绝缘电缆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5.2 | 挤包绝缘电缆属于TCVN 5935-1标准适用范围,标称电压0.6/1 kV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44.49.41 8544.49.42 |
塑料和橡胶绝缘电缆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6 | 家用电气装置和类似装置的电气设备 | ||||
| 6.1 | 交流过流保护断路器 pm,家用和类似用途(MCB),标称电流不超过 63 A |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8536.20.11 8536.20.12 8536.20.13 8536.20.91 8536.20.99 |
自动断路器,不适用于与家用电气设备一起安装,电流高达 63 A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6.2 | 剩余电流操作、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流保护的断路器(RCBO),额定电流不超过63A |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8536.50.20 | 漏电、过载时装置自动断开电路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第二节。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的产品和商品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无线电波发射和接收设备(不包括仅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 | ||||
| 1.1 | 用于固定或移动地面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 1.1.1 | GSM移动通信基站设备 | QCVN 41:2016/BTTTT QCVN 103:2016/BTTTT (1) | 8517.61.00 | 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基站设备使用GSM技术(2G和2.5G)。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商品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确定。 – 对于 QCVN 41:2016/BTTTT: 技术要求不适用 在极端/临界条件下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 |
| 1.1.2 | W-CDMA FDD移动通信基站设备 | QCVN 16:2018/BTTTT QCVN 103:2016/BTTTT (1) | 8517.61.00 | 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基站设备采用W-CDMA FDD (3G)技术。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16:2018/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3 | E-UTRA移动通信基站设备 | QCVN 103:2016/BTTTT (1) QCVN 110:2023/BTTTT | 8517.61.00 | 移动电话网络中的基站设备采用E-UTRA(4G)技术。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110:2023/BTTTT: 技术要求不适用 在极端/临界条件下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 |
| 1.1.4 | 第五代(5G)移动通信基站设备 | – 对于 1-C、1-H 类型的单模基站: QCVN 128:2021/BTTTT (7) QCVN 18:2022/BTTTT (1) – 对于 1-O、2-O 类型的单模基站: QCVN 128:2021/BTTTT (7)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8517.61.00 | 第五代(5G)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站设备。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1-O、2-O类型的单一技术基站: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暂停QCVN 128:2021/BTTTT的整体应用。 |
| 1.1.5 | NR和E-UTRA多技术移动通信基站设备 | – 对于 1-C、1-H 类型基站:QCVN 133:2024/BTTTT (11) QCVN 18:2022/BTTTT (1) – 对于基站类型 1-O: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8517.61.00 | 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可同时运行NR和E-UTRA技术;或者可以在以下位置操作每种 NR 或 E-UTRA 技术 每一刻。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应用方法3和方法 表格 7 根据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1.6 | GSM移动通信中继器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03:2016/BTTTT (1) | 8517.62.59 | 该设备具有使用GSM技术(2G和2.5G)接收和重放移动信息网络信号的功能。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1.7 | W-CDMA FDD移动通信直放站 | QCVN 66:2018/BTTTT QCVN 103:2016/BTTTT (1) | 8517.62.59 | 该设备具有使用W-CDMA FDD(3G)技术接收和转发移动信息网络信号的功能。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66:2018/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8 | E-UTRA移动通信中继器设备 | QCVN 103:2016/BTTTT (1) QCVN 111:2023/BTTTT | 8517.62.59 | 该设备具有使用E-UTRA(4G)技术接收和转发移动信息网络信号的功能。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111: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9 | 第五代(5G)移动通信直放站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8517.62.59 | 该设备具有第五代(5G)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的接收和转发功能。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13)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1.10 | 广域网无线电设备 低功耗(LPWAN) |
– 让设备工作在该频段 920 MHz – 923 MHz: + 对于传输能力高达 25 mW ERP 的设备 QCVN 122:2020/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对于传输能力超过 25 mW ERP 至 306 mW ERP 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对于在 433.05 MHz – 434.79 MHz 频段运行且传输能力高达 100 mW ERP 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对于E-UTRA窄带物联网终端:QCVN 131:2022/BTTTT (8) QCVN 18:2022/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
8517.61.00 8517.62.43 8517.62.59 8517.62.69 8517.62.99 8517.69.00 9015.10.90 9025.19.19 9025.80.00 9027.89.90 8531.10.30 8531.90.90 8517.14.00 |
基站设备、无线接入设备或终端设备 传感器功能,通过无线电接口测量、记录和传输待测参数。 水位传感器设备,通过LPWAN技术无线电接口传输测量参数。 空气温度传感器装置,通过LPWAN技术无线电接口传输测量参数。 空气湿度传感器设备,通过LPWAN技术无线电接口传输测量参数。 空气灰尘传感器装置,通过LPWAN技术无线电接口传输测量参数。 烟雾报警系统中的烟雾探测器具有分析空气中烟雾的功能,并通过LPWAN技术无线电接口向控制中心或烟雾报警设备传输烟雾报警信号。 使用窄带物联网技术的地面移动通信终端设计为在E-UTRA频段运行。 |
– 根据组织的法规符合性认证结果发布法规符合性声明 指定认证。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122:2020/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1.11 | 带有模拟语音集成天线的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 (2) | QCVN 37:2018/BTTTT (9) QCVN 100:2024/BTTTT (1) | 8517.14.00 | 陆地移动业务中使用角度调制的带有集成天线的手持无线电设备,工作频率范围为 30 MHz 至 1000 MHz,信道间隔为 12.5 kHz 和 25 kHz,主要用于模拟电话(无线电话,智能电话除外,不包括带有无线手机的有线电话机)。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37:2018/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12 | 使用独立天线的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 用于模拟语音 (2) |
QCVN 43:2011/BTTTT QCVN 100:2024/BTTTT (1) |
8517.61.00 8517.14.00 |
调制系统中的设备 移动操作中使用的角度 地震,在所有频率下发生 30 MHz 至 1000 之间的无线电号码 MHz,信道间隔为 12.5 kHz 和 25 kHz 用于语音 模拟(网络电话 无线,不是电话 智能,非电动 有线电话与手持电话 无绳电话),包括: – 基站设备(带天线插座 姓名); – 移动站(带天线插座); – 带天线插座的听筒;或者没有天线插座(集成天线单元),但具有永久或临时内部 50 Ω RF 连接器,允许连接到发射器输出端口和接收器输入端口。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43:2011/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13 | 具有用于数据(和语音)传输的集成天线的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 (2) | QCVN 44:2018/BTTTT (9) QCVN 100:2024/BTTTT (1) | 8517.62.59 | 使用恒定包络角调制的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工作频率范围为 30 MHz 至 1 GHz,信道间隔为 12.5 kHz 和 25 kHz,包括数字无线电手机或使用集成天线进行数据和/或语音传输的模拟/数字组合无线电。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44:2018/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1.14 | 具有用于数据(和语音)传输的独立天线的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 (2) | QCVN 42:2011/BTTTT QCVN 100:2024/BTTTT (1) | 8517.61.00 8517.62.59 |
数字无线电设备和连接设备 模拟/数字外壳,带可拆卸天线 数据传输目的和/或 电话,包括: – 基站设备(带天线插座 天线用于固定位置); – 移动站(带有天线插座,通常用在运输车辆上或作为移动站)或手持站,用于传输数据和/或语音。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13) – 对于 QCVN 42:2011/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1.2 | 广播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专用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 1.2.1 | DVB-T2数字视频传输器 | QCVN 77:2013/BTTTT | 8525.50.00 | 该发射机用于符合 DVB-T2 标准的数字地面广播服务,信道带宽为 8 MHz。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2.2 | 采用调幅 (AM) 技术的广播设备 | QCVN 29:2011/BTTTT | 8525.50.00 | 调幅 (AM) 广播设备 用于无线电广播 频段内的广播作品 中波(从 526.5 kHz 到 1606.5 kHz)和短波(从 3.2 MHz 至 26.1 MHz)。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 根据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应用方法 3 和方法 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1.2.3 | 使用调频(FM)技术的广播设备 | QCVN 30:2011/BTTTT | 8525.50.00 | 用于以单声道和立体声模式工作的广播服务的调频 (FM) 无线电设备,频率范围为 87 MHz 至 108 MHz。 | |
| 1.2.4 | 无线广播设备使用 54 MHz 至 68 MHz 频段的调频 (FM) 技术 | QCVN 70:2013/BTTTT | 8525.50.00 | 无线广播设备在54 MHz至68 MHz频段使用调频(FM)技术,以单声道模式工作。 | |
| 1.3 | 雷达设备 | ||||
| 1.3.1 | 雷达设备(海上船舶用雷达设备和短程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型雷达除外)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1) | 8526.10.10 8526.10.90 |
除用于船舶和海上的雷达设备以及属于短距离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的雷达外,用于地面或民用飞机上的所有类型的雷达设备。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 |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3) | ||||
| 2.1 | DECT 无线电话分机设备 (2)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3:2017/BTTTT (1) QCVN 132:2022/BTTTT (9)(10)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8517.11.00 | 有线电话机包括一个母站(基站)以及一个或多个使用 DECT 技术的无线电话(子站)。移动手机(子机)通过母站(基站)连接到固定网络,母站是一种将呼叫连接到固定网络的固定电话。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2 | 在 2.4 GHz 频段运行的宽带数据传输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为 60 mW 至 200 mW (2) | QCVN 54:2020/BTTTT QCVN 112:2017/BTTTT (1) | 8517.62.51 8806.21.00 8806.22.00 8806.23.00 8806.24.00 8806.29.00 |
Wi-Fi 接收器和发射器 (Wi-Fi 调制解调器、Wi-Fi 发射器)使用 用于无线局域网 在 2.4 GHz 频段(频段来自 2400 MHz 至 2483.5 MHz),是 各向同性辐射功率 等效 (EIRP) 从 60 mW 到 200 毫瓦 Flycam(安装在飞行设备上的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和图像记录摄像机)采用遥控技术,使用 2.4 GHz 频段(频段从 2400 MHz 至 2483.5 MHz)的扩频调制无线电波传输图像,能够 等效各向同性辐射功率 (EIRP) 从 60 mW 到 200 mW。 无人机(遥控飞行器,可集成电视摄像设备、数码相机和图像记录摄像机)采用遥控技术,使用2.4 GHz频段(频段为2400 MHz至2483.5 MHz)的扩频调制无线电波传输图像,等效各向同性辐射功率(EIRP)为60 mW至200 mW。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QCVN 54:2020/BTTTT: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停止对产品应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非Wi-Fi接收和发射设备(Wi-Fi Modem、Wi-Fi发射器)的产品和货物,HS编码:8517.62.51,具有集成Wi-Fi接收和发射功能。 |
| 2.3 | 等效各向同性辐射功率 (EIRP) 为 60 mW 或以上的 5 GHz 频段无线电接入设备 (2) | QCVN 65:2021/BTTTT (6) QCVN 112:2017/BTTTT (1) | 8517.62.51 8806.21.00 8806.22.00 8806.23.00 8806.24.00 8806.29.00 8806.21.00 8806.22.00 8806.23.00 8806.24.00 8806.29.00 |
用于无线内部网络的 5 GHz 频段(频段包括 5150 MHz 至 5350 MHz、5470 MHz 至 5725 MHz 和 5725 MHz 至 5850 MHz 3 个子频段)的 Wi-Fi 收发器设备(Wi-Fi 调制解调器、Wi-Fi 发射器),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为 60 mW 或以上。 Wi-Fi 接收器和发射器 (Wi-Fi 调制解调器、Wi-Fi 发射器)使用 用于无线局域网 在 5 GHz 频段(包括频段 包括 3 个子频段:5150 MHz 至 5350 MHz、5470 MHz 至 5725 MHz 和 5725 MHz 至 5850 MHz),具有相同的辐射功率 等效方向 (EIRP) 从 60 毫瓦以上。 Flycam(电视摄像机, 数码相机和录音相机 图像安装在无人机上) 采用磁控技术 距离,通过无线电波传输图像 带内扩频调制途径 5GHz频段(频段包括3 子频带:5150 MHz 至 5350 MHz、5470 MHz 至 5725 MHz 以及 5725 MHz 至 5850 MHz),是 各向同性辐射功率 等效 (EIRP) 从 60 mW 到 200 毫瓦。 无人机/无人机(飞行器 远程控制,可集成设备 带有电视摄像机和安全摄像机 数码相机和图像记录相机)。 利用远程控制技术, 使用无线电波传输图像 频段 5 中的扩频调制 GHz(频段包括3个频段 子:5150 MHz 至 5350 MHz、5470 MHz 至 5725 MHz 和 5725 MHz 至 5850 MHz)并具有辐射功率 等效各向同性辐射 (EIRP) 从 60 毫瓦到 200 毫瓦。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QCVN 65:2021/BTTTT: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对产品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非Wi-Fi接收和发射设备(Wi-Fi调制解调器、Wi-Fi发射器)的产品和货物,HS编码8517.62.51,具有集成Wi-Fi接收和发射功能。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QCVN 65:2021/BTTTT: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对除Wi-Fi收发器设备(Wi-Fi调制解调器、Wi-Fi发射器)、HS编码8517.62.51、具有Wi-Fi接收和广播功能的产品和货物以外的产品和货物暂停适用极端/危急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2.4 | 6 GHz 频段无线电接入设备 (2) | QCVN 47:2015/BTTTT(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96:2015/BTTTT (1) QCVN 136:2025/BKHCN(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 | 8517.62.51 | 用于 6 GHz 频段(5.925 GHz 至 6.425 GHz)无线内部网络的 Wi-Fi 接收器和发射器(Wi-Fi 调制解调器、Wi-Fi 发射器)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5 | 用于公路或铁路交通的雷达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8526.10.10 8526.10.90 |
在 24 GHz – 24.25 GHz 频段工作的短程雷达设备用于交通信息(公路或铁路)应用,例如巡航控制、检测、警告以及避免车辆与周围物体之间的碰撞。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 2.6 | 无线电探测和警报设备 | – 对于在 9 kHz – 25 MHz 频率范围内运行的设备:QCVN 96:2015/BTTTT (1) QCVN 55:2023/BTTTT – 对于在 25 MHz – 1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8517.62.69 | 该设备包括通过无线电接口相互连接的传感器和控制系统,用于无线电检测和警告目的。 Wi-Fi 接收器和发射器 (Wi-Fi 调制解调器、Wi-Fi 发射器)使用 用于无线局域网 在 6 GHz 频段(5.925 GHz 至 6.425GHz) 运行中的短程雷达装置 频段 24 GHz – 24.25 GHz 用于松木应用 交通信息(道路或 铁路)作为运行控制 编程、检测、警告、避免碰撞 车辆之间的碰撞 与周围的物体。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BKHCN。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2.7 | 无线电遥控设备 | – 对于在 9 kHz – 25 M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96:2015/BTTTT (1) QCVN 55:2023/BTTTT – 对于在 25 MHz – 1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对于在 1 GHz – 40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4:2020/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对于不在 QCVN 73:2013/BTTTT、QCVN 74:2020/BTTTT 范围内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8526.92.00 | 使用无线电波来控制工业和民用领域的模型和控件的设备。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 2.8 | 无线识别装置 (RFID) | – 对于在 9 kHz – 25 M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96:2015/BTTTT (1) QCVN 55:2023/BTTTT – 对于在 25 MHz – 1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对于在 918.4 MHz – 923 M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对于在 1 GHz – 40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4:2020/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8523.52.00 8523.59.10 8471.60.90 |
该设备使用无线电波自动识别、跟踪和管理货物、人、动物和其他应用程序。该设备有两个通过无线电接口连接的独立单元: – 无线电收发器和存储设备 信息以带有电子芯片的卡的形式呈现 元件(射频标签),附加到所需的对象 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卡类型 有电源。不包括设备 无线电识别 (RFID) 位于 本通函第4.2节附录二。 – 无线电收发器设备(RF阅读器)激活无线电卡并接收卡信息,将其传输到数据处理系统。本通函附录二第4.2节不包括无线电识别设备(RFID)。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技术要求不适用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在恶劣/危急条件下。 |
| 2.9 | 不停车收费设备应用无线识别技术(RFID)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1) | 8523.52.00 8523.59.10 8471.60.90 |
交通收费设备 无 停止应用识别技术 射频 (RFID) 频段 920 MHz – 923 MHz 高功率以上 500 mW ERP,有两个独立的单元 不同之处通过沟通联系起来 无线电接口: – 无线电收发器和存储设备 带有芯片的卡形式的信息 电子标签(RF标签),安装在物体上 待识别对象,仅适用 对于带有电源的卡。 – 无线电收发器(RF 读卡器)激活无线电卡 并接收卡信息、转账 到数据处理系统。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商品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确定。 |
| 2.10 | 无线音频设备 | QCVN 91:2015/BTTTT QCVN 130:2022/BTTTT (1) | 8518.10.11 8518.10.19 8518.10.90 8518.21.10 8518.21.90 8518.22.10 8518.22.90 8518.29.20 8518.29.90 8518.30.10 8518.30.20 8518.30.51 8518.30.59 8518.30.90 |
无线麦克风,工作频率范围 40.66 – 40.7 MHz; 87 – 108 兆赫; 182.025 – 182.975 兆赫; 217.025 – 217.975 兆赫; 218.025 – 218.475 兆赫; 470 – 694 MHz 和 1795 – 1800 MHz。具有有效频率范围的无线麦克风 动态 40.66 – 40.7 MHz; 87 – 108 兆赫兹; 182.025 – 182.975 兆赫; 217.025 – 217.975 兆赫; 218,025 – 218.475兆赫; 470 – 694 MHz 和 1795 – 1800 兆赫。 无线扬声器的工作频率范围为40.66 – 40.7 MHz; 87 – 108 兆赫; 182.025 – 182.975 兆赫; 217.025 – 217.975 兆赫; 218.025 – 218.475 兆赫; 470 – 694 MHz 和 1795 – 1800 MHz。 无线耳机的工作频率范围为 40.66 – 40.7 MHz; 87 – 108 兆赫; 182.025 – 182.975 兆赫; 217.025 – 217.975 兆赫; 218.025 – 218.475 兆赫; 470 – 694 MHz 和 1795 – 1800 MHz。 无线组合麦克风/扬声器,工作频率范围 40.66 – 40.7 MHz; 87 – 108 兆赫; 182.025 – 182.975 兆赫; 217.025 – 217.975 兆赫; 218.025 – 218.475 兆赫; 470 – 694 MHz 和 1795 – 1800 MHz |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基于指定认证机构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进口货物按规定接受国家质量检验。 |
第三节。辐射和核安全领域的产品和货物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放射性物质 | ||||
| 1.1 | 铀矿石或钍矿石和铀精矿或钍精矿 | ||||
| 1.1.1 | 铀矿石和铀精矿 | QCVN 5:2010/BKHCN | 2612.10.00 | 铀矿石和铀精矿 |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1.1.2 | 钍矿石及钍精矿 | QCVN 5:2010/BKHCN | 2612.20.00 | 钍矿石及钍精矿 |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1.2 | 放射性化学元素和放射性同位素(包括裂变化学元素和同位素 或浓缩)及其化合物;含有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和废料 |
||||
| 1.2.1 |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产品 含有天然铀或天然铀化合物的陶瓷产品和混合物: |
||||
| 一个) |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 QCVN 5:2010/BKHCN | 2844.10.10 | 针状天然铀 类型、化合物和任何 还有什么材料含有这种物质 或以上上述物质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b) | 其他类型 | QCVN 5:2010/BKHCN | 2844.10.90 | 天然聚变铀 针、分散剂(包括 金属陶瓷)、陶瓷制品和 含有天然铀的混合物 或天然铀化合物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1.2.2 | U-235及其化合物中的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合金、分散体(包括陶瓷 类型)、含有浓缩铀 U-235、钚或其化合物的陶瓷产品和混合物 这个: |
||||
| 一个) | U-235及其化合物中的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 | QCVN 5:2010/BKHCN | 2844.20.10 | 特殊裂变材料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b) | 其他类型 | QCVN 5:2010/BKHCN | 2844.20.90 | 特殊裂变材料 |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1.2.3 | U-235及其化合物中的贫铀;钍及其化合物;合金、分散体(包括 金属陶瓷)、金属陶瓷产品和含有贫铀 U-235、钍或化合物的混合物 上述产品中: |
||||
| 一个) | 铀已贫化 U-235 及其化合物;钍及其化合物 | QCVN 5:2010/BKHCN | 2844.30.10 | 铀已经枯竭 U-235 部分或钍作为 金属、化合物和房地产 任何其他含有一种物质的材料 或以上上述物质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b) | 其他类型 | QCVN 5:2010/BKHCN | 2844.30.90 | 合金、分散体(包括 包括金属陶瓷)、陶瓷制品 金属及其混合物 铀矿已经枯竭 U-235 部分、钍或组合 上述产品的质量。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1.2.4 | 除子目 2844.10、2844.20 或 2844.30 以外的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和化合物;合金, 含有上述元素、同位素或化合物的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和混合物;物质 放射性排放: |
||||
| 一个) | 氚及其化合物;含有氚或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和混合物 | QCVN 5:2010/BKHCN, QCVN 6:2010/BKHCN | 2844.41.00 | 氚和氚化合物、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以及含有氚或其化合物的混合物。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b) | 锕-225、锕-227、加利福尼亚-253、curi-240、curi-241、curi-242、curi-243、curi-244、锿-253、锿-254、钆-148、钋-208、钋-209、钋-210、镭223、铀230或铀232及其化合物;适合的 金属、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以及含有这些元素或化合物的混合物 |
QCVN 5:2010/BKHCN, QCVN 6:2010/BKHCN | 2844.42.00 | 锕-225、锕-227、加利福尼亚-253、curi-240、curi-241、curi-242、curi-243、curi-244、锿-253、锿-254、钆-148、钋-208、钋-209、钋-210、镭223、铀230或铀232及其化合物;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以及含有这些元素或化合物的混合物。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c) |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和化合物;其他合金、其他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以及含有这些元素、同位素或化合物的其他混合物。 | QCVN 5:2010/BKHCN, QCVN 6:2010/BKHCN | 2844.43.00 | 除上述以外的所有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和化合物;其他合金、其他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以及含有这些元素、同位素或化合物的其他混合物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d) | 放射性废料 | QCVN 5:2010/BKHCN | 2844.44.00 |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 D) | 核反应堆用过的(辐照过的)燃料盒 | QCVN 5:2010/BKHCN | 2844.50.00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 2 | 核设备 | ||||
| 2.1 | 核反应堆及相关设备 | ||||
| 一个) | 核反应堆 | 8401.10.00 |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 b) | 核反应堆零件 | 8401.40.00 | 包括:炉桶、腰果棒 控制装置、燃油装卸机 反应釜材料、压力管道 反应力、锆管、泵 主冷却剂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 c) | 未经辐照的核燃料盒 | 8401.30.00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 2.2 | 铀转化和浓缩设备 用于分离同位素的机器和装置及其部件 |
8401.20.00 | 包括:气体离心机;套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零件 特别适用于气体离心机;设备 以及用于制作的主要部分 富有;系统、设备和套件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零件 专门用于工厂 通过化学交换或 离子交换,根据激光技术, 利用电磁力进行等离子体分离 学校 |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能源法的规定 原子 |
|
| 2.3 | 核燃料制造设备 用于直接接触或直接处理或检查的设备 直接控制生产中核材料的流动 |
8207.30.00 8514.40.00 8515.31.00 9027.89 |
专门设计的设备类型 用于制作酒吧 用于核反应堆的燃料 为此目的专门设计或制造的人员和设备。 |
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原能源法的规定 死亡 |
|
| 2.4 | 二手核燃料加工设备 处理辐照核燃料的设备 |
7310.29 8421.29 |
用于回收的设备类型 制造辐照燃料棒,以及 设计的设备和组件 或为此目的专门制造。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按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原能源法的规定 死亡 |
|
| 3 | 辐射设备 | ||||
| 3.1 | 加速器用于放射治疗以治疗癌症 | QCVN 5:2010/BKHCN QCVN 13:2017/BKHCN | 9022.14.00 9022.21.00 |
用于医学的电子和其他重粒子束加速器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按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原能源法的规定 死亡 |
| 3.2 | 加速器用于工业辐照设备和货物筛查 | QCVN 5:2010/BKHCN | 8543.10.00 | 电子束加速器用于工业辐照和货物筛查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3.3 | 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 | QCVN 5:2010/BKHCN QCVN 12:2016/BKHCN | 9022.12.00 | 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在医学诊断中的应用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3.4 | 用于工业射线照相的 X 射线设备 | QCVN 5:2010/BKHCN | 9022.19.90 | 摄影中发射 X 射线的设备 工业辐射、照相检查 非破坏性调查 |
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原能源法的规定 死亡 |
5. 附录二——平均风险等级的产品和货物清单
(与科技部2026年6月30日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同时发布)
第一节 标准、测量和质量领域的产品和货物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变性/未变性燃料乙醇 | ||||
| 1.1 | 未变性燃料乙醇 | QCVN 1:2022/BKHCN 和“修订版 01:2026 QCVN 01:2022/BKHCN 国家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技术法规” | 2207.10.00 | 未变性乙醇燃料是原始生物乙醇产品,含有纯净的高浓度乙醇(C H OH)以及原始发酵和蒸馏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正常杂质(包括一定比例的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2 | 变性燃料乙醇 | 2207.20.11 2207.20.19 |
变性乙醇燃料是一种生物酒精产品,与少量最常见的汽油或石脑油积极混合,规定含量为 1.96% 至 5.0%(体积)。 | ||
| 2 | 摩托车手和摩托车手的头盔 | QCVN 2:2021/BKHCN | 6506.10.10 | 摩托车手和摩托车手的头盔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 | 商业天然气 | QCVN 140:2025/BKHCN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2711.21.10 2711.11.00 2711.21.90 |
商业天然气(CNG 和 LNG) | |
| 4 | 混凝土钢筋用钢 | ||||
| 4.1 | 铁或非合金钢、棒材和棒材,不规则缠绕卷材,热轧 | QCVN 7:2019/BKHCN | 7213.91.20 7213.99.20 |
铁或非合金钢、棒材和棒材,不规则缠绕卷材,热轧 – 其他 – – 钢筋混凝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2 | 除锻造、热轧、热拉或热挤压外未进一步加工的其他铁或非合金钢棒材和棒材,但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 QCVN 7:2019/BKHCN | 7214.20.31 7214.20.41 7214.20.51 7214.20.61 |
除锻造、热轧、热拉或热挤压外未进一步加工的其他铁或非合金钢棒材和棒材,但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具有轧制时形成的缺口、沟槽、筋或其他形状或轧制后扭曲的: – 钢筋混凝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3 | 其他棒材中的铁或非合金钢 | QCVN 7:2019/BKHCN | 7215.50.91 7215.90.10 |
其他棒材中的铁或非合金钢 – 其他,除冷成型或冷精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 – 其他类型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4 | 铁或非合金钢丝 | QCVN 7:2019/BKHCN | 7217.10.22 7217.10.33 |
铁或非合金钢丝 – 未涂覆、电镀或装饰,无论是否抛光:碳含量按重量计从 0.25% 至小于 0.6% 卷绕在滚筒中的扁线;用于制造预应力混凝土绞线的钢丝;按重量计碳含量0.6%或以上的易切割钢丝:用于制造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钢丝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5 | 铁或钢制的绞合线、绳索、电缆、编织带、吊索等,非绝缘 | QCVN 7:2019/BKHCN | 7312.10.91 | 铁或钢制的绞合线、绳索、电缆、编织带、吊索等,非绝缘 – 绞合绳索、绳索和电缆: – 其他类型 – 预应力混凝土用编织钢丝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6 | 硅锰钢制其他合金钢丝 | QCVN 7:2019/BKHCN | 7229.20.00 | 其他合金钢丝 – 由硅锰钢制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 | 不锈钢 | ||||
| 5.1 | 宽度600毫米及以上不锈钢扁材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219.11.00 7219.12.00 7219.13.00 7219.14.00 7219.21.00 7219.22.00 7219.23.00 7219.24.00 7219.31.00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19.90.00 |
宽度600毫米及以上不锈钢扁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2 |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扁材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220.11.10 7220.11.90 7220.12.10 7220.12.90 7220.20.10 7220.20.90 7220.90.10 7220.90.90 |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扁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3 | 不锈钢棒材和棒材经过热轧,不规则地卷绕成卷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221.00.00 | 不锈钢棒材和棒材经过热轧,不规则地卷绕成卷 | |
| 5.4 | 其他棒材中的不锈钢;角材、模具和其他形状的不锈钢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222.11.00 7222.19.00 7222.20.10 7222.20.90 7222.30.10 7222.30.90 7222.40.10 7222.40.90 |
其他棒材中的不锈钢;角材、模具和其他形状的不锈钢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5 | 不锈钢丝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223.00.10 7223.00。 90 | 不锈钢丝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6 | 不锈钢管 | QCVN 20:2019/BKHCN 和修正案 1:2021 QCVN 20:2019/BKHCN | 7306.40.20 7306.40.90 7306.61.10 7306.61.90 7306.69.10 7306.69.90 |
其他铁或钢制管材及空心棒材(例如,开接或焊接、铆接或类似连接的) – 其他圆形截面焊接不锈钢 – – 外径超过 105 毫米的不锈钢管子 – 其他,圆形截面焊接不锈钢 – – 其他 – 其他类型,焊接的,横截面不是圆形的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6 | 内燃机润滑油 | QCVN 14:2018/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14:2018/BKHCN | 2710.19.46 | 用于道路和水路的二冲程和四冲程内燃机润滑油,例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船舶的内燃机润滑油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7 | 采用 LED 技术的照明产品 | ||||
| 7.1 | 集成 LED 灯泡工作电压大于 50 V | QCVN 19:2025/BKHCN | 8539.52.10 8539.52.90 |
集成LED灯:LED灯,集成了控制器和光源稳定运行所需的附加元件,设计为直接连接到电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7.2 | 双端 LED 灯泡旨在取代直管荧光灯泡 | QCVN 19:2025/BKHCN | 8539.52.90 | 双端改造 LED 灯:LED 灯可用于替换双端荧光灯,无需对灯具进行任何修改,并且安装后,可保持与灯具中更换的灯相同的安全水平。注 1:根据 TCVN 6482 (IEC 60155) 用相同尺寸的 LED 启动器替换闪光灯启动器,并安装好以使双端 LED 灯能够正常工作,不被视为对灯具的修改。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7.3 | 固定式通用 LED 灯 嵌入式固定式通用 LED 灯 便携式通用 LED 灯 | QCVN 19:2025/BKHCN | 9405.11.91 9405.11.99 9405.21.90 |
– 通用 LED 灯具:不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 LED 灯。注:用于特殊用途的 LED 灯示例:用于拍摄、摄影、游泳池、农业、钓鱼的 LED 灯、车辆灯、消毒器灯、装饰灯… – 通用固定 LED 灯具:LED 灯很常用,设计为仅在有支撑工具或在够不到的地方使用时才可拆卸。注:常见固定 LED 灯示例:筒灯、聚光灯、吊灯… – 常见固定 LED 灯 通用嵌入式LED灯具:由制造商设计的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内的常见LED灯 – 通用便携式 LED 灯具:是一种用于照明目的的 LED,可以在仍连接到光源的情况下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注意:常见便携式 LED 灯的示例:台灯、聚光灯、吊灯…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代码 9405.11.99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
| 8 | 电气和电子设备(电气安全),不包括使用三相电源的设备 | ||||
| 8.1 | 即热式热水器以外的家庭使用的即热式热水设备和工具(如带有快速水加热部件的水龙头)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10.19 | 即热式热水器与即热式热水器不同,水龙头具有快速加热元件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自评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2 | 用于人体皮肤或毛发护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电气设备,包括: a) 卷发梳; b) 卷发夹; c) 具有独立加热装置的卷发器; d) 可拆卸冰壶设施的加热设备; d) 产生永久毛发纹理的装置; e) 蒸发器(使用蒸汽); f) 烫发器 g) 干手器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32.00 8516.33.00 |
美发或干手工具与吹风机不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3 | 家用电风扇,采用单相电动机,附接容量不大于125W,包括不带防护网和带防护网的类型,包括: a) 通风风扇 b) 管道风扇 c) 落地风扇 d) 其他电风扇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414.51.91 8414.51.99 8414.59.41 8414.59.49 |
除台扇和箱扇外的带或不带防护网的风扇,所附电机容量不超过 125 W 除台扇、落地扇、壁扇、窗扇、吊扇或屋顶扇之外的容量不超过 125 W 的风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4 | 用于加热家用饮用水的器具,无论是否具有过滤或冷却功能,包括: a) 饮水机 b) 生活饮用水过滤及加热、冷却机器,过滤能力不超过500升/小时 c) 家用带饮料冷却室的饮水机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10.19 8421.21.11 8418.69.90 |
饮水机 家庭使用的机器和过滤设备具有加热水的功能 饮用水冷却装置,具有饮用水加热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5 | 家用加热液体的电气设备,标称电压不大于250V,包括: a) 标称烹饪压力不超过 140 kPa、标称容量不超过 10 升的高压锅 b) 慢炖锅 c) 煮蛋器 d) 蒸锅 d) 煎锅 e) 电锅 f) 泡茶或咖啡的设备 g) 食品瓶加热设备 h) 酸奶加热设备 i) 清洗锅 k) 牛奶加热设备 l) 电器 用于烧水,标称容量不超过10升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60.90 8516.71.00 8516.79.90 |
除电饭锅外的家用烹饪器具 家用泡茶或咖啡设备 热电设备不同于家庭使用的茶壶或咖啡机以及水壶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依据: 科学技术部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合格认证或指定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6 | 家用或类似用途(例如洗衣房)的电熨斗(不包括工业用途的电熨斗)包括: a) 不带蒸汽喷射的电熨斗 b) 带蒸汽喷射的电熨斗 c) 带独立水箱或蒸汽发生器的电熨斗,容量不大于 5 升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40.90 | 电熨斗,不包括设计用于使用工业锅炉系统蒸汽的电熨斗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7 | 家用微波炉或微波炉与烤架组合,标称电压不大于250V,包括: a) 微波炉 b) 微波与烧烤相结合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50.00 8516.60.90 |
家用微波炉 家用微波炉与烤架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8 | 标称电压不超过250V、便携式或重量不超过18公斤的家用热电装置,包括: a) 炉灶式烤箱 b) 奶酪板烧烤箱 c) 烤肉炉 d) 烤面包机 d) 具有烘烤功能的烹饪设备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60.90 8516.72.00 8516.72.00 8516.60.90 |
家庭使用的烤箱类型 烤面包机 具有烘烤功能的烹饪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9 | 标称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浸入式电热水器(含电加热棒)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16.10.30 | 家用浸入式电热水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8.10 | 电气装置用低压电线电缆,不包括控制电缆、信号传输电缆、设备内安装用电线电缆、设备内已安装的电线电缆、已安装连接器的电线电缆、车辆用电线电缆、不带绝缘的裸电线、电磁线、加工成长度不足以进行试验的电线电缆、工作温度在90℃以上的电缆等特种电线电缆、海上工程或船舶上安装的电缆、安装在环境恶劣区域的专用电缆。火灾、爆炸或地雷的高风险,标称电压高达 1000 V AC 或 1500 V DC PVC 涂层电线不在 TCVN 6610 和 TCVN 5935-1 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
QCVN 4:2009/BKHCN 和修正案 1:2016 QCVN 4:2009/BKHCN | 8544.49.41 8544.49.42 |
橡胶和塑料绝缘电缆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 | 电气和电子设备(电磁兼容),不包括使用三相电源的产品和仅使用电池/充电电池或使用其他直流电源的产品 | ||||
| 9.1 | 即热式水加热电器(包括用于沐浴用途的即热式热水器、带有即热式热水器的水龙头。不包括其他热水器或热水器,包括: a) 家用即热式热水器 b) 除即热式热水器以外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即热式热水装置和器具(例如带有即热式热水器的水龙头)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516.10.19 8516.10.19 |
家用即热热水加热电器 即热式热水器与即热式热水器不同,如水龙头带有即热式热水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2 | 电机驱动的手持钻,用于容量至1000W的家用电器(不包括附有电池/充电电池驱动的电机的机器)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467.21.00 | 钻孔类型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3 | 内置电机的吸尘器(包括商用吸尘器)。包括: a) 内置电机的吸尘器,容量不超过 1,500 W,集尘袋或其他容量不超过 20 升的容器 b) 内置电机的吸尘器,其他适合家用的类型 c) 带有其他内置电机的吸尘器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508.11.00 8508.19.10 8508.19.90 |
内置电机、功率不超过 1,500 W 且集尘袋或其他容量不超过 20 升容器的吸尘器 容量超过 1,500 瓦的内置电机吸尘器或带有集尘袋或容量超过 20 升的其他家用容器的吸尘器 商用吸尘器,内置电机,容量超过 1,500 瓦,或带有集尘袋或其他容量超过 20 升的容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4 | 电冰箱、冰柜和其他冷藏或冷冻设备;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热泵的容量高达 1000 升。包括: a)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的制冰室和冷藏室的设备),具有独立的开门。家用型,容量不超过230升 b)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具有独立的开门。家用型,容量230升以上 c)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的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具有独立的开门。容量不超过350升的类型 d)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具有独立的开门。容量超过350升的类型 d) 家用冰箱,采用压缩机,容量不超过230升 e) 家用冰箱,使用压缩机,其他类型(如冷却柜、储藏柜) g) 家用冰箱,不使用压缩机的冰箱 h) 顶门冷冻柜,容量不超过200升 i) 顶门冷冻柜,容量从 200 升到不超过 800 升 k) 前门冷冻柜,容量不超过200升 l) 前门冷冻柜,容量从200升到不超过900升 m) 其他内部设计用于储存和展示的类型:柜台、展示柜等,配有制冷设备,容量超过200升(不适合医疗、外科或实验室使用) n) 具有其他内部设计的类型:储藏和展示用的柜子、抽屉和类似类型,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不适合医疗、外科或实验室使用) o) 饮料冷却设备 p) 冷水饮水机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418.10.31 8418.10.32 8418.10.32 8418.10.32 8418.21.10 8418.21.90 8418.29.00 8418.30.10 8418.30.90 8418.40.10 8418.40.90 8418.50.19 8418.50.99 8418.69.10 8418.69.30 |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带有独立的开门。家用型,容量不超过230升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带有独立的开门。家用型,容量230升以上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带有独立的开门。容量不超过350升的类型 组合冷冻机(具有独立制冰室和冷却室的设备),带有独立的开门。容量超过350升的类型 家用冰箱,采用压缩机,容量不超过230升 家用冰箱,使用压缩机(如冷藏柜、储藏柜),容量超过230升 家用冰箱,不使用压缩机的冰箱 顶门冷冻柜,容量不超过200升 顶门冷冻柜,容量从200升到不超过800升 前门冷冻柜,容量不超过200升 前门冷冻柜,容量从 200 升到不超过 900 升 不适合医疗、外科或实验室使用、装有制冷设备、容量超过200升的柜台、展示柜等 除第 m) 项以外的用于储存和展示的柜子、抽屉柜、柜台、展示柜等,不适合医疗、外科或实验室使用 饮料冷却设备 冷饮水机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5 | 家用或自助洗衣店的洗衣机,包括仅具有烘干功能的洗衣机或具有烘干功能的洗衣机。包括: a) 全自动洗衣机,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不超过06公斤 b) 全自动洗衣机,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为06公斤至不超过10公斤 c)非全自动、具有离心烘干功能、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不超过06公斤的洗衣机。 d) 非全自动、具有离心烘干功能、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为 06 公斤至不超过 10 公斤的洗衣机。 e) 非全自动、不具备离心烘干功能、电动操作且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不超过 06 公斤的洗衣机。 g) 非全自动、不具备离心烘干功能、电动操作、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为 06 公斤至不超过 10 公斤的洗衣机。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450.11.10 8450.11.90 8450.12.10 8450.12.90 8450.19.11 8450.19.19 |
全自动洗衣机,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不超过06公斤 全自动洗衣机,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为06公斤至不超过10公斤 该洗衣机非全自动,具有离心烘干功能,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不超过06公斤。 非自动洗衣机,具有离心烘干功能,每次洗涤干织物容量为06公斤至不超过10公斤 该洗衣机不是全自动的,没有离心烘干功能,是电动操作的,每次洗涤的干织物容量不超过06公斤。 非全自动、不具备离心干燥功能、电动操作的洗衣机,每次洗涤的干织物容量为 06 公斤至不超过 10 公斤。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6 | 由电机驱动风扇和温度、湿度改变部件组成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包括未单独调节的空调器,额定电流限制不超过25A。包括: a) 设计安装在窗户、墙壁、天花板或地板上的空调器,一体式(集成在同一外壳中,一台机组)或“多功能系统”(独立的冷热机组),制冷量不超过26.38千瓦 b) 除a)项所述类型以外的空调机,带有制冷机组和另一个热/冷循环换向阀(可逆热泵),制冷量不超过21.10 kW c) a) 和 b) 项以外的带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 26.38 kW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415.10.20 8415.10.30 8415.81.97 8415.82.91 |
设计安装在窗户、墙壁、天花板或地板上的空调,一体式(集成在同一外壳中,一台机组)或“多功能系统”(独立的冷热机组),制冷量不超过26.38千瓦 除a)项所述类型以外的空调机,配有制冷装置和另一个热/冷循环换向阀(可逆热泵),制冷量不超过21.10千瓦 a) 和 b) 项以外的空调机,附有制冷装置,制冷量不超过 26.38 kW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9.7 | 其他产品和货物(在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的附录中指定)。包括: a) 吹风机 b) 绞肉机 c) 搅拌机 d) 榨汁机 e) 打蛋器 g) 电炉(包括电磁炉) h) 微波炉 i) 组合微波炉 |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QCVN 9:2012/BKHCN 和修正案 1:2018 QCVN 9:2012/BKHCN |
8516.31.00 8509.40.00 8516.60.90 8516.50.00 8516.60.90 |
吹风机 食品研磨机和搅拌机、水果或蔬菜榨汁机 电炉 微波炉 微波炉与烧烤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0 | 家用电气装置和类似装置的电气设备 a) 剩余电流操作、不带过流保护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断路器(RCCB),标称电流不超过63A b) 家用电源插座标称电流不超过32A c) 家用电源插头标称电流不超过32A d)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家用插座适配器 e) 标称电流不超过32A的家用延长电源线组 g) 额定电流不超过20A的家用电器开关 |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8536.50.20 8536.69.92 8536.69.99 8536.69.92 8536.69.99 8536.69.92 8536.69.99 8544.42.94 8544.42.95 8544.42.97 8536.50.61 8536.50.69 |
漏电、过载时自动断开电路的断路器 家用电源插座标称电流不超过32A 家用电源插头标称电流不超过32A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家用插座适配器 标称电流不超过32A的家用延长电源线组 家用电器开关标称电流不超过20A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1、方法5和方法7。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第二节。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的产品和商品 (12)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信息技术设备 | ||||
| 1.1 | 台式个人电脑、工业电脑(台式电脑)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471.41.10 8471.41.90 |
装置设计为在同一外壳中包含至少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输入单元和一个输出单元(组合或不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2 | 笔记本电脑和便携式计算机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01:2020/BTTTT (5) QCVN 132:2022/BTTTT (9)(10)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8471.30.20 |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重量不超过10公斤,至少由中央数据处理单元、键盘和显示器组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QCVN 134:2024/BTTTT 仅适用于具有集成无线电功能的笔记本电脑。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3 | 药片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01:2020/BTTTT (5) QCVN 132:2022/BTTTT (9)(10)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8471.30.90 |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重量不超过10公斤,至少由一个中央数据处理单元、一个键盘和一个屏幕组成(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亚笔记本电脑除外)。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QCVN 134:2024/BTTTT 仅适用于具有集成无线电功能的平板电脑。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 | 广播电视设备 | ||||
| 2.1 | 卫星电视网络中的电视信号解码设备(机顶盒)(DVB-S/S2卫星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设备除外) |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该设备以模拟形式解码卫星电视信号,不具备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2 | DVB-S/S2卫星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装置 |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用于接收和解码未锁定的卫星电视信号(免费广播)的接收器设备 – FTA) DVB-S和/或DVB-S2技术,支持SDTV/HDTV,无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3 | 数字有线电视网络中的机顶盒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1.11 8528.71.19 8528.71.91 8528.71.99 |
有线电视网络中的信号解码设备采用数字化。该设备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与服务提供商交互的能力。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4 | IPTV电视网络中的电视信号解码设备(机顶盒)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1.11 8528.71.19 8528.71.91 8528.71.99 |
IPTV电视网络(通过互联网连接的电视)中的信号解码设备。该设备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与服务提供商交互的能力。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5 | DVB-T2数字地面电视信号解码器(机顶盒DVB-T2) | QCVN 63:2020/BTTTT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地面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设备采用DVB-T2技术,不具备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6 | 集成DVB-T2数字地面电视信号接收功能(iDTV)的电视接收机 | QCVN 63:2020/BTTTT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2.92 8528.72.99 |
电视中使用的接收设备具有使用DVB-T2技术解码地面数字电视信号的功能。设计用于安装视频或显示设备,彩色,非电池供电,并且不使用阴极射线管。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3:2020/BTTTT:可以使用使用相同机箱/平台的其他电视机的测试结果来做出符合性声明。 Iron xi是三个组件的组合:调谐器、主处理IC(内部集成解调器和解码器的IC)、软件(或固件);或两个组件的组合:主板(Mainboard)和软件(或固件)。进口货物合格声明和质检登记备案材料中的技术文件必须表明电视机是用铁器使用的,具体为: – 电视机类型的技术文件,声明合格/进口货物质量检验注册,显示所有铁部件,并附有铁部件代码。 – 使用相同熨斗的电视机制造商承诺文件,包括使用相同熨斗的电视机清单,以及相同熨斗部件的代码。 – 使用相同铁的电视接收机列表中某型电视接收机的测试结果,清楚地显示铁部件的代码。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7 | 有线电视分配系统中的放大器设备 | QCVN 72:2013/BTTTT | 8543.70.90 | 用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有线系统或数字有线系统)的具有信号放大功能的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 | 发射功率60mW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包括仅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 | ||||
| 3.1 | 用于固定或移动地面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 3.1.1 | 数字微波设备 | – 对于微波设备,点 – 点 QCVN 53:2017/BTTTT (9) QCVN 18:2022/BTTTT – 对于点对点微波设备以外的数字微波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频率范围为 1.4 GHz 至 55 GHz 的传输设备与使用数字微波技术的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3:2017/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1.2 | 地面无线电集群设备(TETRA)(2)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00:2024/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59 8517.62.69 |
无线集群设备 TETRA 地面,包括: – 基站设备(BS); – 基站设备(BS); – 手机 (女士); – 手机 – 直接模式(DM-MS); – 手机 – DW(DW-MS); – 中继器 – 直接模式 (DM-REP),不是电 声音; – 中继器/网关-模式 直接(DM- 代表/门),无 电话; – 中继器 – 中继模式 (TMO-REP),这不是 电话; – 网关设备——直通模式(DM-GATE),不是电话; – TETRA 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移动设备,电话除外。 – 端口设备-模式 直接(DM-GATE), 不是电话; – 移动设备 信息系统 TETRA路线,无 必须打电话。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 | 专门用于卫星通信的无线电发射器和接收器(航海和航空中使用的移动设备除外) | ||||
| 3.2.1 | VSAT 设备在 C 频段运行 | QCVN 3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VSAT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在地球静止轨道上的卫星信息服务C波段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38: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2 | VSAT 设备在 Ku 频段运行 | QCVN 39: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VSAT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在地球静止轨道上的Ku频段卫星信息服务中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39: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3 | 通过 1 GHz – 3 GHz 频段内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陆地移动终端 | QCVN 40:2011/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1 GHz – 3 GHz 频段内通过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移动地面终端站(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4 | 移动地球站设备在 Ku 频段运行。 | QCVN 116:2017/BTTTT (9) | 8517.62.59 | 移动地球站设备(MES)(在 Ku 频段运行的航空移动地球站除外)在固定卫星(FSS)业务(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的频段内运行: – 10.70 GHz 至 11.70 GHz(空对地); – 12.50 GHz至12.75 GHz(空对地方向); – 14.00 GHz 至 14.25 GHz(从地球到太空)。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 | 用于海上移动服务的专用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包括支持设备和卫星设备) | ||||
| 3.3.1 | 海岸站VHF无线电收发设备属于GMDSS系统 | QCVN 24: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3 8517.62.59 |
提供发射器和收发器 外部天线连接器 沿海车站、 工作频段内 存储服务的VHF 海上运输和使用 排放类型 G3E 和 G2B 对于 DSC 信令: – 模拟语音设备, 选择性呼叫 (DSC),或 两者; – 该设备运行于 频段从 156 MHz 到 174兆赫; – 该设备运行 本地控制或 远程控制; – 可以使用的设备 通道间隔 25 kHz; – 该设备运行于 单纯形和半复形模式 双工和双工; – 设备可能由许多组成 块; – 设备可以是单一的 通道或多通道; – 设备工作正常 无线电波区域 共享; – 设备单独运行 特别是对于无线设备 其他路线。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4: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2 | 救援船上永久安装的双向甚高频电话设备 | QCVN 26: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双向 VHF 无线电话设备,工作频段为 156 MHz 至 174 MHz,用于海上移动服务,适合固定安装在属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救援船上。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6: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3 | 船上使用的 Inmarsat-C 设备 | QCVN 2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船舶上使用的Inmarsat-C地面站设备属于全球海上救援和安全信息系统(GMDSS)(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8:2011/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4 | 救生车上使用的甚高频电话设备 | QCVN 50:2020/BTTTT (9)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在 156 MHz 至 174 MHz 水上移动服务频段运行的便携式 VHF 无线电话设备;适合救援船上使用,可在海上船舶上使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QCVN 50:2020/BTTTT:整个申请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5 | 海上紧急无线电位置指示信标 (EPIRB) 在 406.0 MHz 至 406.1 MHz 频段运行 | QCVN 57:2018/BTTTT (9)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 紧急无线电示位浮标 (EPIRB) 设备通过 COSPAS-SARSAT 卫星系统中的卫星使用,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无线电通信。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7:2018/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6 | 个人定位信标在 406.0 MHz 至 406.1 MHz 频段运行 | QCVN 108:2016/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8526.91.90 |
浮标装置(仅发射器 用于电报)指示器 个人职务(以下简称 短路是浮动PLB)有效 在卫星系统中 COSPAS-SARSAT。的 这个公共小巴浮标可以工作 在 406.0 MHz 频段 至 406.1 MHz,是 温度范围: – 从 -40 °C 到 +55 °C (类型 1 PLB 浮标),或 – 从 -20 °C 到 +55 °C (2 型 PLB 浮标)。 个人使用类型 在民用飞机上, 或专门用于船舶 海船。 个人使用类型 其他。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108:2016/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7 | 紧急无线电定位浮标 (ELT)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26.91.10 | 使用飞机上使用的专用无线电波的紧急定位信号装置(ELT 装置)。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8 | 呼叫设备选择 DSC 号码 | QCVN 5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除电话设备外,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设备在船舶上常用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 MF、MF/HF 和/或 VHF 频段(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8:2011/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9 | 搜救雷达应答器 | QCVN 60: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雷达应答器工作在 9200 MHz – 9500 MHz 频段,用于搜索和救援目的(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0: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 3.3.10 | 用于海上 MF/HF 服务的无线电报设备 | QCVN 62: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中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电报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2: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1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中的设备 | QCVN 68:2013/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船舶上使用的自动识别系统(确定您的船舶和周围船舶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船只的位置,以相应地调整方向和速度)。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8:2013/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2 | 识别装置自动广播搜救警报 | QCVN 107:2016/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3 | 用于发送搜索和救援警报的自动识别装置(AIS SART)(发送装置与用于电报的接收装置相结合)。 平面导航设备 无线电波,用于 自我识别系统 用在船上 (确定船舶位置 您自己和其他船只 围绕在一个 事物的一定范围 调整方向和速度 适合)。 自动识别装置 发布搜救报告 (AIS SART)(设备 传动组合设备 用于电报的接收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107:2016/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3 | 用于海上移动服务的 VHF 电话设备 | QCVN 52:2020/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用于电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的 VHF 发射机,带有用于船上的外部天线连接器。 VHF发射机用于 拨打电话并拨打该号码 (DSC),带天线连接器 船外使用 船。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2:2020/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4 | 中频和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QCVN 59: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接收器、发射器 线路,用于电力 电话,用于 大型活跃船舶 仅在中频 烧瓶 (MF) 或带状 中高频 频率 (MF/HF),分频 与移动操作的补充 海洋 (MMS)、包 包括: – 单调制装置 工作余量 (SSB) 语音传输和接收(J3F); – 移频锁定装置 (FSK) 或 SSB 调制 的子载波有 发送和接收密钥和 发送选定的呼叫信号 数量(DSC); – 无线电设备,无 与编码器集成 或 DSC 解码器, 但要确定交叉点 暴露于此类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9: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5 | 超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QCVN 61: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安装在大型船舶上的电话无线电设备和在分配给海上移动服务的 UHF 频率上运行的系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1: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6 | 用于海上船舶的雷达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10.10 8526.10.90 |
安装在海船上的各类雷达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根据政府2019年11月13日第99/NQ-CP号决议,用于进口海船的雷达设备免于质量检验,但在投入使用前仍须声明合格。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 | 航空移动业务专用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包括支持设备和卫星设备) | ||||
| 3.4.1 | 117.975 MHz – 137 MHz 频段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设备,用于地面使用 AM 调制 | QCVN 105:2016/BTTTT QCVN 106:2016/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
发射机或采用全载波双边调幅 (DSB AM) VHF 无线电接收机的发射机,模拟语音的信道间隔为 8.33 kHz 或 25 kHz,用于向 ACARS 传输信息。设备包括: – 地面基站设备; – 移动设备; – 地面使用的便携式设备和手持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2 | 117.975 MHz – 137 MHz 频段航空移动业务地面使用无线电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06:2016/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
无线电设备 在移动服务中 航空可运营 全部或动态 频段的一部分 117.975兆赫 – 137兆赫, 包括: 地面基站设备; 陆地上使用的移动、便携式和手持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3 | 航空无线电导航系统中的着陆角指示装置 | QCVN 104:2016/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26.91.10 | 地面使用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系统的着陆角指示器工作在 328.6 MHz 至 335.4 MHz 的频段。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5 | 专门用于定位和远程测量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海上设备除外)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
专门用于定位和远程测量的无线电发射器和接收器设备(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海上设备除外),但不用于电报/电话用途。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6 | 无线电导航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8526.91.90 8526.91.10 8526.91.90 |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空中导航和卫星导航服务中的导航和障碍警告目的。 用于 导航和场景目的 障碍物警告所属 无线电引导服务 通过卫星、导航 气道,导管 通过警卫的空中路线 水晶。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海上无线电导航服务和卫星海上导航中的导航和障碍警告目的。 用于 导航和场景目的 障碍物警告所属 无线电引导服务 海上航线、指南 通过海洋的海上航线 水晶。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7 | 业余无线电设备 | QCVN 56:2011/BTTTT | 8517.62.59 | 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在分配给业余无线电业务的频率范围内运行(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的规定分配)。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8 | 其他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8517.62.99 8517.69.00 8526.10.10 8526.10.90 8526.91.10 8526.91.90 8526.92.00 |
——本通知附录一第1节和附录二第3节未列出频段为9 kHz至400 GHz且发射能力为60 mW或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 ——本通知附录一第1节和附录二第3节列出了频段为9 kHz至400 GHz、发射能力为60 mW及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但不属于相应适用技术规范的范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 |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3) | ||||
| 4.1 | 超宽带(UWB)数据传输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4:2015/BTTTT (1 | 8517.62.59 | 公用设备 超宽带技术 (UWB)用于传输 家里的固定信息 或移动便携, 包括: – 独特的无线电设备 有或没有零件制成 附加控件; – 插入式无线电设备 添加(插件)模型- 该模块用于插拔 在设备对象上 不同的主机,例如机器 个性、头部装置 手持端; – 插入式无线电设备 添加用于 组合设备,例如 电缆调制解调器、机顶盒 盒子、接入点; – 组合或嵌套设备 无线设备的 插入和一台设备 具体所有者; – 使用的设备 道路车辆和 铁路。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2 | 通用短程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 | – 对于在 9 kHz – 25 MHz 频率范围内运行的设备: QCVN 96:2015/BTTTT QCVN 55:2023/BTTTT – 对于在 25 MHz – 1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1 GHz – 40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4:2020/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40 GHz – 246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23:2021/BTTTT (9)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8517.62.59 8526.92.00 8526.10.10 8526.10.90 |
具有外部天线连接器和/或集成天线的设备,用于传输或接收语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的数据;包括使用主动式 NFC(近场通信)近场通信技术的设备。 无线电报警设备 电、磁控制设备 远离无线电和设备 一般数据传输,有源 工作频率范围为 40 GHz 至 246 GHz 案例: – 有输入和输出连接 具有独立天线的路由 或带有集成天线; – 使用各种东西 机构; – 固定设备、设备 移动和手持设备。 无线电遥测设备 电力(雷达测量距离水平 短)。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QCVN 123:2021/BTTTT:整个申请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3 | 无线识别装置 (RFID) | 对于在 13.553 MHz – 13.567 M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96:2015/BTTTT QCVN 55:2023/BTTTT | 8523.52.00 8523.59.10 8471.60.90 |
该设备使用无线电波自动识别、跟踪、管理货物、人员、动物和其他应用程序,在 13,553 MHz – 13,567 MHz 频段运行。该设备有两个通过无线电接口连接的独立单元: – 输入接收和发射设备 在线,存储信息 以带有芯片的卡的形式 电子(射频标签),可以 安装在所需的物体上 身份证明;仅适用 对于有来源的卡片 电力。 – 无线电收发器设备(RF阅读器)激活无线电卡并接收卡信息,将其传输到数据处理系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4 | 用于公路或铁路交通的雷达设备 | 对于在 76 GHz – 77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8:2022/BTTTT | 8526.10.10 8526.10.90 |
在 76 GHz – 77 GHz 频段工作的短程雷达设备用于交通信息(公路或铁路)应用,例如巡航控制、检测、警告以及避免车辆与周围物体之间的碰撞。 短距离雷达设备 工作频段 76 GHz – 77 GHz 用于 在松树中的应用 交通信息(道路 或铁路)作为文章 巡航控制、游戏 检测、警告、避免碰撞 车辆中间碰撞 有物体的交通 周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5 | 无线充电装置 | QCVN 96:2015/BTTTT | 8504.40.19 8504.40.90 |
无线电设备根据电磁感应原理将电能和信号从电源传输到需要充电的设备(静电转换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6 | 无线电遥测设备 | 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8526.92.00 8526.10.10 8526.10.90 |
一种无线电遥测设备,可自动显示或记录测量参数并通过无线电接口控制其他设备的功能。 短程雷达设备,工作在 24 GHz – 24.25 GHz 频段,用于定位和距离测量应用(不是公路或铁路交通中使用的雷达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7 | 短程无线电收发器装置,频段401 MHz – 406 MHz,配备编程器或传感器,无线电远程数据传输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8517.62.59 | 短程无线电收发设备,频段401 MHz – 406 MHz,配备编程器或传感器,通过无线电远程传输数据。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8 | 60 GHz 频段高速无线接入设备 | QCVN 88:2015/BTTTT QCVN 112:2017/BTTTT | 8517.62.51 | 输入设备 高速线路,高达 千兆位商品,用于 内网应用 WLAN 无线套件或 无线个人网络 短距离 WPAN 工作原理 工作频段 60 GHz(不适用于 与各种设备 用于应用程序的路由 扩展 LAN 网络 室外浓度或反应 使用无线电传输 固定点-活动点 工作频段 60 兆赫)。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9 | 无线数字图像传输装置 | QCVN 92:2015/BTTTT QCVN 93:2015/BTTTT | 8525.50.00 8525.60.00 |
数字图像传输设备 无线工作于 频率范围从 1.3 GHz 到 50 GHz,可用通道带宽 允许的最大值为 5 MHz, 包含 10 MHz、20 MHz 包括: – 发射设备; – 发射设备; – 发射器连接到接收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10 | Simbox 设备 | QCVN 86:2019/BTTTT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17:2023/BTTTT (4) | 8517.62.59 | SIM盒具有多个(超过2个)SIM插槽,天线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连接地面移动通信:E-UTRA(4G); W-CDMA FDD (3G); GSM(2G 和 2.5G)、第五代(5G)移动通信并用作 IP 网络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11 | 其他短程无线电设备 | – 对于工作频率范围为 9 kHz – 40 GHz 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40 GHz 以上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26.10.10 8526.10.90 8526.92.00 |
——本通知附录一第2节和本通知附录二第4节中未列出的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列于本通知附录一第2节和本通知附录二第4节中,但不属于相应适用技术规范的监管范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 | 用于固定或移动地面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 5.1 | 陆地移动通信终端 (2) 陆地移动通信终端 (2) |
QCVN 86:2019/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01:2020/BTTTT (1) (5) QCVN 117:2023/BTTTT (4)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86:2019/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17:2023/BTTTT (4) |
8517.13.00 8517.14.00 8517.62.59 |
– 手机。 – 用于另一个无线蜂窝网络的另一部手机。 手机以外的地面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集成/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E-UTRA(4G); W-CDMA FDD (3G); GSM(2G 和 2.5G)。 |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 5.2 | 第五代(5G)移动通信终端(2) | QCVN 18:2022/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01:2020/BTTTT (1) (5) QCVN 127:2021/BTTTT QCVN 129:2021/BTTTT QCVN 134:2024/BTTTT(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QCVN 18:2022/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27:2021/BTTTT QCVN 129:2021/BTTTT |
8517.13.00 8517.14.00 8517.62.59 |
地面移动电话采用第五代(5G)移动信息技术。 手机以外的地面移动通信终端(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使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 |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独立5G设备(SA)适用QCVN 127:2021/BTTTT;混合 5G 设备 (NSA) 应用 QCVN 129:2021/BTTTT。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独立5G设备(SA)适用QCVN 127:2021/BTTTT;混合 5G 设备 (NSA) 应用 QCVN 129:2021/BTTTT。 |
| 6 | 手持设备用锂电池 适用于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的锂电池 |
QCVN 101:2020/BTTTT (5) | 8507.60.90 8507.60.31 8507.60.10 |
用于手机的可拆卸锂电池。不适用于用于为这些设备充电的可充电电池的可拆卸锂电池。 用于手机的可拆卸锂电池。不适用于用于为这些设备充电的可充电电池的可拆卸锂电池。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第三节。辐射和核安全领域的产品和货物
| 序号 | 产品或商品名称 | 技术法规 | HS编码(第31/2022/TT-BTC号通知) | 产品和货物的描述 | 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 |
|---|---|---|---|---|---|
| 1 | 医疗诊断X射线设备 医疗诊断X射线设备(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除外) |
QCVN 5:2010/BKHCN QCVN 11:2015/BKHCN QCVN 15:2018/BKHCN QCVN 16:2018/BKHCN QCVN 17:2018/BKHCN QCVN 21:2019/BKHCN QCVN 24:2023/BKHCN | 9022.14.00 | 用于医疗诊断的X射线设备(复合X射线、电视增强器、移动、牙科和乳腺成像、骨密度测量)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 2 | 工业X射线设备 其他用于物位测量、测厚、成分分析的设备 |
QCVN 5:2010/BKHCN | 9022.19.90 9022.19.10 9022.30.00 |
X射线管、工业应用X射线装置:物位测量、厚度测量、成分分析 | 按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实施管理措施 |
6. 清单所附的适用注释(逐字记录)
- 符合性评估方法和应用认证方法的原则按照科学技术部2026年4月9日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的规定执行,该通知规范了标准符合性声明、法规符合性声明以及标准和技术法规符合性评估方法。
- 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产品和货物必须符合越南无线电频率规划和分配、相应的技术和使用条件以及现行无线电频率法律规定。
- 生产、进口、分销和使用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企业必须承诺严格遵守无线电频率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 法规符合性认证的实施以及产品和货物的符合性声明在第二节附录一和第二节附录二中针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下:
(1)对于该技术法规,产品和货物不必经过合格认证,而只需进行合格声明。
(2)此类产品和货物不适用于防爆信息设备。
(3)本节中的短程无线电设备不包括仅无线电接收器的设备;工作在 2.4 GHz 频段、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小于 60 mW 的宽带数据传输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小于60 mW的5 GHz频段无线电接入设备;宽带数据传输设备、在 6 GHz 频段(5.925 GHz 至 6.425 GHz)运行的独立无线电接入设备;蓝牙和 Zigbee 设备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低于 60mW。
(4)对于QCVN 117:2023/BTTTT:技术法规第2.2.12条、B.2.2.18节中的接收机总辐射灵敏度(TRS)和第2.2.13条、B.2.2.19节中的总辐射功率(TRP)要求不适用; GSM 技术(2G 和 2.5G)的技术要求不适用。
(5)对于 QCVN 101:2020/BTTTT:仅强制声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第 2.6 条规定的安全特性要求。
(6)对于QCVN 65:2021/BTTTT:QCVN 65:2021/BTTTT第2.1.2条中,技术法规公式(1)不适用。
(7)对于 QCVN 128:2021/BTTTT:第 2.4 条中的 5G 基站性能要求不适用。应用 QCVN 128:2021/BTTTT 时,支持频段 n77 和 n78 的设备必须应用 QCVN 128:2021/BTTTT 附录 D 中的要求,但 QCVN 128:2021/BTTTT 的 D.4 节中的杂散发射限制要求除外。
(8)对于QCVN 131:2022/BTTTT:技术法规第2.2.12条中的总接收机辐射灵敏度(TRS)和第2.2.13条中的总辐射功率(TRP)的要求不适用。
(9)不得使用未经指定或认可的国内外检测实验室的测量/测试结果或制造商的测量/测试结果来评价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
(10)对于 QCVN 132:2022/BTTTT:如果产品和货物使用电压转换器(适配器),如果包含电压转换器,则对带有电压转换器的产品和货物进行 QCVN 132:2022/BTTT 测试;如果不包含电压转换器,请针对不附带电压转换器的产品和货物测试 QCVN 132:2022/BTTTT。
(11)对于QCVN 133:2024/BTTTT:技术法规第2.2.2.7条中的辐射发射功率(EIRP)和第2.2.2.13条中的OTA接收灵敏度(EIS)要求不适用。
(12)本通知第二节附录一规定的产品和货物集成到本通知第二节附录二规定的产品和货物的,集成后的产品和货物可以采用平均风险级别产品和货物的质量管理措施,但必须完全符合主要产品和货物以及集成的零部件和功能所适用的相应国家技术法规。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进行符合性认证或者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自我评价,并按照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以及国家相应技术法规的规定,声明符合性。
(13)对于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的产品和货物,如果产品是在经认证符合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生产线中生产的,并且具有适合被评估产品和货物的范围,认证机构可以免于对生产现场的生产过程进行评估;适用于国产产品和进口商品。抽样检测和合格评定按照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及相应国家技术法规和产品及货物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参考来源
- 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全文(数码签署PDF版本,政府电子信息平台):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7/36-bkhcn.signed.pdf
- 关于科技部电子信息门户的第36/2026/TT-BKHCN号通知:https://mst.gov.vn/van-ban-phap-luat/25459.htm
- 关于标准符合性声明、法规符合性声明和合格评定方法的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
- 第37/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的多项条款和措施。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由第 78/2025/QH15 号法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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