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信息技术设备 |
| 1.1 |
台式个人电脑、工业电脑(台式电脑)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471.41.10 8471.41.90 |
装置设计为在同一外壳中包含至少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输入单元和一个输出单元(组合或不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2 |
笔记本电脑和便携式计算机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01:2020/BTTTT (5) QCVN 132:2022/BTTTT (9)(10)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8471.30.20 |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重量不超过10公斤,至少由中央数据处理单元、键盘和显示器组成。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QCVN 134:2024/BTTTT 仅适用于具有集成无线电功能的笔记本电脑。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1.3 |
药片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01:2020/BTTTT (5) QCVN 132:2022/BTTTT (9)(10)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8471.30.90 |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重量不超过10公斤,至少由一个中央数据处理单元、一个键盘和一个屏幕组成(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亚笔记本电脑除外)。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QCVN 134:2024/BTTTT 仅适用于具有集成无线电功能的平板电脑。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 |
广播电视设备 |
| 2.1 |
卫星电视网络中的电视信号解码设备(机顶盒)(DVB-S/S2卫星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设备除外) |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该设备以模拟形式解码卫星电视信号,不具备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2 |
DVB-S/S2卫星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装置 |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用于接收和解码未锁定的卫星电视信号(免费广播)的接收器设备 – FTA) DVB-S和/或DVB-S2技术,支持SDTV/HDTV,无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3 |
数字有线电视网络中的机顶盒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1.11 8528.71.19 8528.71.91 8528.71.99 |
有线电视网络中的信号解码设备采用数字化。该设备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与服务提供商交互的能力。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4 |
IPTV电视网络中的电视信号解码设备(机顶盒) |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1.11 8528.71.19 8528.71.91 8528.71.99 |
IPTV电视网络(通过互联网连接的电视)中的信号解码设备。该设备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与服务提供商交互的能力。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5 |
DVB-T2数字地面电视信号解码器(机顶盒DVB-T2) |
QCVN 63:2020/BTTTT QCVN 118:2018/BTTTT |
8528.71.91 8528.71.99 |
地面数字电视信号解码设备采用DVB-T2技术,不具备信息交互功能。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6 |
集成DVB-T2数字地面电视信号接收功能(iDTV)的电视接收机 |
QCVN 63:2020/BTTTT QCVN 118:2018/BTTTT QCVN 132:2022/BTTTT (9)(10) |
8528.72.92 8528.72.99 |
电视中使用的接收设备具有使用DVB-T2技术解码地面数字电视信号的功能。设计用于安装视频或显示设备,彩色,非电池供电,并且不使用阴极射线管。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3:2020/BTTTT:可以使用使用相同机箱/平台的其他电视机的测试结果来做出符合性声明。 Iron xi是三个组件的组合:调谐器、主处理IC(内部集成解调器和解码器的IC)、软件(或固件);或两个组件的组合:主板(Mainboard)和软件(或固件)。进口货物合格声明和质检登记备案材料中的技术文件必须表明电视机是用铁器使用的,具体为: – 电视机类型的技术文件,声明合格/进口货物质量检验注册,显示所有铁部件,并附有铁部件代码。
– 使用相同熨斗的电视机制造商承诺文件,包括使用相同熨斗的电视机清单,以及相同熨斗部件的代码。 – 使用相同铁的电视接收机列表中某型电视接收机的测试结果,清楚地显示铁部件的代码。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2.7 |
有线电视分配系统中的放大器设备 |
QCVN 72:2013/BTTTT |
8543.70.90 |
用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有线系统或数字有线系统)的具有信号放大功能的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 |
发射功率60mW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包括仅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 |
| 3.1 |
用于固定或移动地面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3.1.1 |
数字微波设备 |
– 对于微波设备,点 – 点 QCVN 53:2017/BTTTT (9) QCVN 18:2022/BTTTT – 对于点对点微波设备以外的数字微波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频率范围为 1.4 GHz 至 55 GHz 的传输设备与使用数字微波技术的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3:2017/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1.2 |
地面无线电集群设备(TETRA)(2)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00:2024/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59 8517.62.69 |
无线集群设备
TETRA 地面,包括:
– 基站设备(BS); – 基站设备(BS);
– 手机
(女士);
– 手机 –
直接模式(DM-MS);
– 手机 –
DW(DW-MS);
– 中继器 – 直接模式
(DM-REP),不是电
声音;
– 中继器/网关-模式
直接(DM-
代表/门),无
电话;
– 中继器 – 中继模式
(TMO-REP),这不是
电话;
– 网关设备——直通模式(DM-GATE),不是电话; – TETRA 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移动设备,电话除外。 – 端口设备-模式
直接(DM-GATE),
不是电话;
– 移动设备
信息系统
TETRA路线,无
必须打电话。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 |
专门用于卫星通信的无线电发射器和接收器(航海和航空中使用的移动设备除外) |
| 3.2.1 |
VSAT 设备在 C 频段运行 |
QCVN 3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VSAT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在地球静止轨道上的卫星信息服务C波段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38: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2 |
VSAT 设备在 Ku 频段运行 |
QCVN 39: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VSAT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在地球静止轨道上的Ku频段卫星信息服务中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39: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3 |
通过 1 GHz – 3 GHz 频段内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陆地移动终端 |
QCVN 40:2011/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
1 GHz – 3 GHz 频段内通过非对地静止卫星的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移动地面终端站(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2.4 |
移动地球站设备在 Ku 频段运行。 |
QCVN 116:2017/BTTTT (9) |
8517.62.59 |
移动地球站设备(MES)(在 Ku 频段运行的航空移动地球站除外)在固定卫星(FSS)业务(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的频段内运行: – 10.70 GHz 至 11.70 GHz(空对地); – 12.50 GHz至12.75 GHz(空对地方向); – 14.00 GHz 至 14.25 GHz(从地球到太空)。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 |
用于海上移动服务的专用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包括支持设备和卫星设备) |
| 3.3.1 |
海岸站VHF无线电收发设备属于GMDSS系统 |
QCVN 24: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3 8517.62.59 |
提供发射器和收发器
外部天线连接器
沿海车站、
工作频段内
存储服务的VHF
海上运输和使用
排放类型 G3E 和 G2B
对于 DSC 信令:
– 模拟语音设备,
选择性呼叫 (DSC),或
两者;
– 该设备运行于
频段从 156 MHz 到
174兆赫;
– 该设备运行
本地控制或
远程控制;
– 可以使用的设备
通道间隔 25 kHz;
– 该设备运行于
单纯形和半复形模式
双工和双工;
– 设备可能由许多组成
块;
– 设备可以是单一的
通道或多通道;
– 设备工作正常
无线电波区域
共享;
– 设备单独运行
特别是对于无线设备
其他路线。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4: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2 |
救援船上永久安装的双向甚高频电话设备 |
QCVN 26: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双向 VHF 无线电话设备,工作频段为 156 MHz 至 174 MHz,用于海上移动服务,适合固定安装在属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救援船上。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6: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3 |
船上使用的 Inmarsat-C 设备 |
QCVN 2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船舶上使用的Inmarsat-C地面站设备属于全球海上救援和安全信息系统(GMDSS)(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28:2011/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4 |
救生车上使用的甚高频电话设备 |
QCVN 50:2020/BTTTT (9)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在 156 MHz 至 174 MHz 水上移动服务频段运行的便携式 VHF 无线电话设备;适合救援船上使用,可在海上船舶上使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QCVN 50:2020/BTTTT:整个申请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5 |
海上紧急无线电位置指示信标 (EPIRB) 在 406.0 MHz 至 406.1 MHz 频段运行 |
QCVN 57:2018/BTTTT (9)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
紧急无线电示位浮标 (EPIRB) 设备通过 COSPAS-SARSAT 卫星系统中的卫星使用,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无线电通信。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7:2018/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6 |
个人定位信标在 406.0 MHz 至 406.1 MHz 频段运行 |
QCVN 108:2016/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8526.91.90 |
浮标装置(仅发射器
用于电报)指示器
个人职务(以下简称
短路是浮动PLB)有效
在卫星系统中
COSPAS-SARSAT。的
这个公共小巴浮标可以工作
在 406.0 MHz 频段
至 406.1 MHz,是
温度范围:
– 从 -40 °C 到 +55 °C
(类型 1 PLB 浮标),或
– 从 -20 °C 到 +55 °C
(2 型 PLB 浮标)。
个人使用类型
在民用飞机上,
或专门用于船舶
海船。
个人使用类型
其他。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108:2016/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7 |
紧急无线电定位浮标 (ELT)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26.91.10 |
使用飞机上使用的专用无线电波的紧急定位信号装置(ELT 装置)。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8 |
呼叫设备选择 DSC 号码 |
QCVN 58: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除电话设备外,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设备在船舶上常用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的 MF、MF/HF 和/或 VHF 频段(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运行。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8:2011/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9 |
搜救雷达应答器 |
QCVN 60: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雷达应答器工作在 9200 MHz – 9500 MHz 频段,用于搜索和救援目的(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0: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 3.3.10 |
用于海上 MF/HF 服务的无线电报设备 |
QCVN 62: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9 |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信息系统 (GMDSS) 中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电报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相结合)。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2: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1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中的设备 |
QCVN 68:2013/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船舶上使用的自动识别系统(确定您的船舶和周围船舶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船只的位置,以相应地调整方向和速度)。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8:2013/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2 |
识别装置自动广播搜救警报 |
QCVN 107:2016/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62.53 |
用于发送搜索和救援警报的自动识别装置(AIS SART)(发送装置与用于电报的接收装置相结合)。
平面导航设备
无线电波,用于
自我识别系统
用在船上
(确定船舶位置
您自己和其他船只
围绕在一个
事物的一定范围
调整方向和速度
适合)。
自动识别装置
发布搜救报告
(AIS SART)(设备
传动组合设备
用于电报的接收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107:2016/BTTTT: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暂停全面生效。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3 |
用于海上移动服务的 VHF 电话设备 |
QCVN 52:2020/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用于电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的 VHF 发射机,带有用于船上的外部天线连接器。
VHF发射机用于
拨打电话并拨打该号码
(DSC),带天线连接器
船外使用
船。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2:2020/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4 |
中频和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QCVN 59: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接收器、发射器
线路,用于电力
电话,用于
大型活跃船舶
仅在中频
烧瓶 (MF) 或带状
中高频
频率 (MF/HF),分频
与移动操作的补充
海洋 (MMS)、包
包括:
– 单调制装置
工作余量 (SSB)
语音传输和接收(J3F);
– 移频锁定装置
(FSK) 或 SSB 调制
的子载波有
发送和接收密钥和
发送选定的呼叫信号
数量(DSC);
– 无线电设备,无
与编码器集成
或 DSC 解码器,
但要确定交叉点
暴露于此类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9: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5 |
超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QCVN 61:2011/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17.18.00 |
安装在大型船舶上的电话无线电设备和在分配给海上移动服务的 UHF 频率上运行的系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61:2011/BTTTT:完整申请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停止。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3.16 |
用于海上船舶的雷达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10.10 8526.10.90 |
安装在海船上的各类雷达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根据政府2019年11月13日第99/NQ-CP号决议,用于进口海船的雷达设备免于质量检验,但在投入使用前仍须声明合格。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 |
航空移动业务专用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包括支持设备和卫星设备) |
| 3.4.1 |
117.975 MHz – 137 MHz 频段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设备,用于地面使用 AM 调制 |
QCVN 105:2016/BTTTT QCVN 106:2016/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
发射机或采用全载波双边调幅 (DSB AM) VHF 无线电接收机的发射机,模拟语音的信道间隔为 8.33 kHz 或 25 kHz,用于向 ACARS 传输信息。设备包括:
– 地面基站设备;
– 移动设备;
– 地面使用的便携式设备和手持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2 |
117.975 MHz – 137 MHz 频段航空移动业务地面使用无线电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06:2016/BTTTT |
8517.61.00 8517.14.00 8517.62.59 8517.62.69 |
无线电设备
在移动服务中
航空可运营
全部或动态
频段的一部分
117.975兆赫 – 137兆赫,
包括:
地面基站设备;
陆地上使用的移动、便携式和手持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4.3 |
航空无线电导航系统中的着陆角指示装置 |
QCVN 104:2016/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26.91.10 |
地面使用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系统的着陆角指示器工作在 328.6 MHz 至 335.4 MHz 的频段。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5 |
专门用于定位和远程测量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海上设备除外)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
专门用于定位和远程测量的无线电发射器和接收器设备(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海上设备除外),但不用于电报/电话用途。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6 |
无线电导航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119:2019/BTTTT |
8526.91.10 8526.91.90 8526.91.10 8526.91.90 |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空中导航和卫星导航服务中的导航和障碍警告目的。
用于
导航和场景目的
障碍物警告所属
无线电引导服务
通过卫星、导航
气道,导管
通过警卫的空中路线
水晶。
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于海上无线电导航服务和卫星海上导航中的导航和障碍警告目的。
用于
导航和场景目的
障碍物警告所属
无线电引导服务
海上航线、指南
通过海洋的海上航线
水晶。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7 |
业余无线电设备 |
QCVN 56:2011/BTTTT |
8517.62.59 |
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在分配给业余无线电业务的频率范围内运行(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的规定分配)。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3.8 |
其他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8517.62.99 8517.69.00 8526.10.10 8526.10.90 8526.91.10 8526.91.90 8526.92.00 |
——本通知附录一第1节和附录二第3节未列出频段为9 kHz至400 GHz且发射能力为60 mW或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 ——本通知附录一第1节和附录二第3节列出了频段为9 kHz至400 GHz、发射能力为60 mW及以上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但不属于相应适用技术规范的范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 |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3) |
| 4.1 |
超宽带(UWB)数据传输设备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4:2015/BTTTT (1 |
8517.62.59 |
公用设备
超宽带技术
(UWB)用于传输
家里的固定信息
或移动便携,
包括:
– 独特的无线电设备
有或没有零件制成
附加控件;
– 插入式无线电设备
添加(插件)模型-
该模块用于插拔
在设备对象上
不同的主机,例如机器
个性、头部装置
手持端;
– 插入式无线电设备
添加用于
组合设备,例如
电缆调制解调器、机顶盒
盒子、接入点;
– 组合或嵌套设备
无线设备的
插入和一台设备
具体所有者;
– 使用的设备
道路车辆和
铁路。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2 |
通用短程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 |
– 对于在 9 kHz – 25 MHz 频率范围内运行的设备: QCVN 96:2015/BTTTT QCVN 55:2023/BTTTT – 对于在 25 MHz – 1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1 GHz – 40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74:2020/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40 GHz – 246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23:2021/BTTTT (9) 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17.62.69 8517.62.59 8526.92.00 8526.10.10 8526.10.90 |
具有外部天线连接器和/或集成天线的设备,用于传输或接收语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的数据;包括使用主动式 NFC(近场通信)近场通信技术的设备。
无线电报警设备
电、磁控制设备
远离无线电和设备
一般数据传输,有源
工作频率范围为 40
GHz 至 246 GHz
案例:
– 有输入和输出连接
具有独立天线的路由
或带有集成天线;
– 使用各种东西
机构;
– 固定设备、设备
移动和手持设备。
无线电遥测设备
电力(雷达测量距离水平
短)。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QCVN 123:2021/BTTTT:整个申请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3 |
无线识别装置 (RFID) |
对于在 13.553 MHz – 13.567 MHz 频段运行的设备: QCVN 96:2015/BTTTT QCVN 55:2023/BTTTT |
8523.52.00 8523.59.10 8471.60.90 |
该设备使用无线电波自动识别、跟踪、管理货物、人员、动物和其他应用程序,在 13,553 MHz – 13,567 MHz 频段运行。该设备有两个通过无线电接口连接的独立单元:
– 输入接收和发射设备
在线,存储信息
以带有芯片的卡的形式
电子(射频标签),可以
安装在所需的物体上
身份证明;仅适用
对于有来源的卡片
电力。
– 无线电收发器设备(RF阅读器)激活无线电卡并接收卡信息,将其传输到数据处理系统。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对于 QCVN 55:2023/BTTTT: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将不再适用严酷/临界条件下的技术要求。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4 |
用于公路或铁路交通的雷达设备 |
对于在 76 GHz – 77 GHz 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8:2022/BTTTT |
8526.10.10 8526.10.90 |
在 76 GHz – 77 GHz 频段工作的短程雷达设备用于交通信息(公路或铁路)应用,例如巡航控制、检测、警告以及避免车辆与周围物体之间的碰撞。
短距离雷达设备
工作频段 76
GHz – 77 GHz 用于
在松树中的应用
交通信息(道路
或铁路)作为文章
巡航控制、游戏
检测、警告、避免碰撞
车辆中间碰撞
有物体的交通
周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5 |
无线充电装置 |
QCVN 96:2015/BTTTT |
8504.40.19 8504.40.90 |
无线电设备根据电磁感应原理将电能和信号从电源传输到需要充电的设备(静电转换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6 |
无线电遥测设备 |
QCVN 73:2013/BTTTT QCVN 96:2015/BTTTT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8526.92.00 8526.10.10 8526.10.90 |
一种无线电遥测设备,可自动显示或记录测量参数并通过无线电接口控制其他设备的功能。
短程雷达设备,工作在 24 GHz – 24.25 GHz 频段,用于定位和距离测量应用(不是公路或铁路交通中使用的雷达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7 |
短程无线电收发器装置,频段401 MHz – 406 MHz,配备编程器或传感器,无线电远程数据传输 |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8517.62.59 |
短程无线电收发设备,频段401 MHz – 406 MHz,配备编程器或传感器,通过无线电远程传输数据。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8 |
60 GHz 频段高速无线接入设备 |
QCVN 88:2015/BTTTT QCVN 112:2017/BTTTT |
8517.62.51 |
输入设备
高速线路,高达
千兆位商品,用于
内网应用
WLAN 无线套件或
无线个人网络
短距离 WPAN 工作原理
工作频段 60
GHz(不适用于
与各种设备
用于应用程序的路由
扩展 LAN 网络
室外浓度或反应
使用无线电传输
固定点-活动点
工作频段 60
兆赫)。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9 |
无线数字图像传输装置 |
QCVN 92:2015/BTTTT QCVN 93:2015/BTTTT |
8525.50.00 8525.60.00 |
数字图像传输设备
无线工作于
频率范围从 1.3 GHz 到 50
GHz,可用通道带宽
允许的最大值为 5 MHz,
包含 10 MHz、20 MHz
包括:
– 发射设备; – 发射设备;
– 发射器连接到接收器。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10 |
Simbox 设备 |
QCVN 86:2019/BTTTT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17:2023/BTTTT (4) |
8517.62.59 |
SIM盒具有多个(超过2个)SIM插槽,天线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连接地面移动通信:E-UTRA(4G); W-CDMA FDD (3G); GSM(2G 和 2.5G)、第五代(5G)移动通信并用作 IP 网络设备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4.11 |
其他短程无线电设备 |
– 对于工作频率范围为 9 kHz – 40 GHz 的设备: QCVN 47:2015/BTTTT QCVN 96:2015/BTTTT – 对于在 40 GHz 以上频段运行的设备:QCVN 18:2022/BTTTT |
8517.62.59 8526.10.10 8526.10.90 8526.92.00 |
——本通知附录一第2节和本通知附录二第4节中未列出的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列于本通知附录一第2节和本通知附录二第4节中,但不属于相应适用技术规范的监管范围。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
| 5 |
用于固定或移动地面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 |
| 5.1 |
陆地移动通信终端 (2)
陆地移动通信终端 (2) |
QCVN 86:2019/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01:2020/BTTTT (1) (5) QCVN 117:2023/BTTTT (4) QCVN 134:2024/BTTTT(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86:2019/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17:2023/BTTTT (4) |
8517.13.00 8517.14.00 8517.62.59 |
– 手机。 – 用于另一个无线蜂窝网络的另一部手机。
手机以外的地面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集成/使用一种或多种技术:E-UTRA(4G); W-CDMA FDD (3G); GSM(2G 和 2.5G)。 |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 5.2 |
第五代(5G)移动通信终端(2) |
QCVN 18:2022/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01:2020/BTTTT (1) (5) QCVN 127:2021/BTTTT QCVN 129:2021/BTTTT QCVN 134:2024/BTTTT(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QCVN 18:2022/BTTTT (1) 或 QCVN 86:2025/BTTTT (1)(适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QCVN 86:2025/BTTTT (1)(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QCVN 127:2021/BTTTT QCVN 129:2021/BTTTT |
8517.13.00 8517.14.00 8517.62.59 |
地面移动电话采用第五代(5G)移动信息技术。
手机以外的地面移动通信终端(发射设备与接收设备组合)使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 |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独立5G设备(SA)适用QCVN 127:2021/BTTTT;混合 5G 设备 (NSA) 应用 QCVN 129:2021/BTTTT。
– 根据相应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 – 独立5G设备(SA)适用QCVN 127:2021/BTTTT;混合 5G 设备 (NSA) 应用 QCVN 129:2021/BTTTT。 |
| 6 |
手持设备用锂电池
适用于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的锂电池 |
QCVN 101:2020/BTTTT (5) |
8507.60.90 8507.60.31 8507.60.10 |
用于手机的可拆卸锂电池。不适用于用于为这些设备充电的可充电电池的可拆卸锂电池。
用于手机的可拆卸锂电池。不适用于用于为这些设备充电的可充电电池的可拆卸锂电池。 |
– 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声明,其依据是: 由公认的认证机构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性认证结果;组织和个人的自我评价结果。 – 合格评定方法:根据第14/2026/TT-BKHCN号通知应用方法3和方法7。 (13) – 进口货物在市场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