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流通的低压电线电缆,须同时满足 QCVN 4:2009/BKHCN 及其 1:2016 号修订的质量要求、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标签要求;用于有消防要求工程的电缆,还须满足 QCVN 06:2022/BXD 的耐火要求。
本文按一批货物从判定类别、选择评定方式、制作标签到归档的顺序逐项说明,便于企业在出货前核对。
要点速览
- 风险等级:额定电压至 450/750 V 的 PVC 绝缘电线(TCVN 6610)与 0.6/1 kV 挤包绝缘电缆(TCVN 5935-1)属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一第 5 组——须强制认证,进口须接受国家质量检查。上述两项标准以外的低压电缆属附录二第 8.10 项,可自我评定。
- 技术规范:QCVN 4:2009/BKHCN 及 1:2016 号修订引用 TCVN 6610-1、-3、-4、-5;产品须加贴 CR 标志;方式 5 证书有效期最长 3 年;档案保存 10 年。
- 标签: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一第 40 组要求标明生产年份、技术参数、警示信息以及使用与保存说明;按旧规定印刷的标签可继续使用不超过 2 年。
- 消防:QCVN 06:2022/BXD 第 A.2.28.8 条要求消防保护系统回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 分钟的耐火电缆;该规范不对电缆产品颁发合格证书。
- 时间表:QCVN 21:2023/BCT 的 01:2026 号修订(矿用电缆)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QCVN 25:2025/BKHCN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一、风险等级与合格评定方式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科学技术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规定的风险等级管理。低压电线电缆同时出现在该通知的两个附录中。
1. 附录一第 5 组——高风险
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一第 5 组规定,用于电气安装的低压电线电缆包括:a) 额定电压至 750 V(含)的 PVC 绝缘电线,属 TCVN 6610 范围;b) 额定电压 0.6/1 kV 的挤包绝缘电缆,属 TCVN 5935-1 范围。
本组产品须由指定或获承认的认证机构认证后作出合格声明;按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采用方式 5 或方式 7;进口货物须在通关前按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3 条接受国家质量检查。对应 HS 编码为 8544.49.41 和 8544.49.42。
2. 附录二第 8.10 项——中等风险
不属于 TCVN 6610 和 TCVN 5935-1 范围的低压电线电缆,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二第 8.10 项确定。企业采用方式 1、方式 5 或方式 7,可自我评定合格,并在流通前作出合格声明。
本组进口货物无须在口岸办理国家质量检查登记。
3. 排除范围与电压上限
第 5 组不适用于以下情形:控制电缆与信号电缆;安装在设备内部、随设备预装或已装配连接器的电线电缆;运输工具用电缆;裸导线与漆包线;长度不足无法试验的电缆段;工作温度高于 90 °C 的专用电缆;海上工程与船舶用电缆;高爆炸风险区域或矿井用专用电缆。
本组电压上限为交流 1000 V 或直流 1500 V。高于该上限的中压电缆不属于第 5 组,须按相应专业目录另行确定。
4. 按产品类别的要求对照
| 产品类别 | 技术标准 | 评定方式 | 流通前要求 |
|---|---|---|---|
| 单芯电线、软线、多芯 PVC 电缆,U0/U ≤ 450/750 V | TCVN 6610-1 及 TCVN 6610-3 / -4 / -5 | 5 或 7 | 由指定机构认证后作出合格声明;进口货物接受国家质量检查 |
|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U0/U = 0.6/1 kV | TCVN 5935-1:2013 | 5 或 7 | 同上 |
| 不属于 TCVN 6610 和 TCVN 5935-1 的低压电线电缆 | 由企业自行确定(IEC 60245、IEC 60502、其他 TCVN 或企业标准) | 1、5 或 7 | 自我评定;流通前作出合格声明 |
注:
(*) TCVN 6610 共 5 部分,对应 IEC 60227,规定额定电压至 450/750 V 的 PVC 绝缘、护套电线电缆要求。QCVN 4:2009/BKHCN 引用 TCVN 6610-1:2007、TCVN 6610-3:2000、TCVN 6610-4:2000 和 TCVN 6610-5:2007。
(**) TCVN 5935-1:2013(IEC 60502-1:2009)规定 PVC、XLPE 或 EPR 挤包绝缘与护套电力电缆、额定电压 0.6/1 kV 的要求。
(***) 上述两项标准以外的产品包括:移动设备与焊机用橡胶绝缘软电缆;无卤(LSZH)电缆;扁电缆、架空电缆;硅橡胶绝缘电缆;以及其他结构与 TCVN 6610 或 TCVN 5935-1 不对应的专用电缆。
二、QCVN 4:2009/BKHCN 的技术要求与认证

1. 技术要求
按 QCVN 4:2009/BKHCN 第 2.10 条规定,额定电压至 450/750 V(含)的 PVC 绝缘电线须符合下表所列标准。
| 产品 | 适用标准 | 内容 |
|---|---|---|
| PVC 绝缘电线电缆——通用要求 | TCVN 6610-1:2007 | 结构、材料、试验项目与标志 |
| 无护套电缆、固定敷设 | TCVN 6610-3:2000 | 无护套单芯与多芯电缆的专门要求 |
| 有护套电缆、固定敷设 | TCVN 6610-4:2000 | 有护套电缆的专门要求 |
| 软电缆与软线 | TCVN 6610-5:2007 | 移动设备用软电缆的专门要求 |
| 0.6/1 kV 电力电缆 | TCVN 5935-1:2013 | 挤包绝缘与护套电缆 |
企业应按产品结构引用对应部分。引用 TCVN 6610-2 没有依据,因为 QCVN 4 并未引用该部分。
2. 认证与 CR 标志
按 QCVN 4:2009/BKHCN 第 3.1 条,货物在流通前须具备标签、获得合格认证并加贴合格标志(CR 标志)。
认证采用方式 5,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第 3.2.1 条)。进口批尚无方式 5 证书的,按方式 7 评定,该证书仅对该批货物有效(第 3.2.2 条)。认证须由指定或获承认的机构实施(第 3.3 条)。
3. 登记与档案保存
按 QCVN 4:2009/BKHCN 第 3.5 条,境内生产企业须在营业登记所在地的标准计量质量分局登记合格声明;进口企业须向指定的检查机构登记质量检查。
自最后一批产品出厂或进口之日起,档案须保存 10 年。认证机构保存档案 6 年。
QCVN 4 于 2009 年发布,其中引用了第 24/2007/QD-BKHCN 号决定与第 17/2009/TT-BKHCN 号通知的程序。现行程序按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与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执行;QCVN 4 的技术要求继续有效。
4. 无指定标准的产品
对附录二第 8.10 项所列类别,技术法规未指定具体技术标准。企业自行确定作为声明依据的标准、自行设定试验项目,并对该选择承担责任。
该类产品不强制由第三方认证,但仍须作出合格声明并保存档案。
三、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标签要求

1. 本类产品的强制内容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取代第 43/2017/NĐ-CP 号与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按附录一第 40 组(邮政、电信、信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气与电子设备),标签须标明以下内容。
| 内容 | 要求 |
|---|---|
| 生产年份 | 公历年份四位数字 |
| 技术参数 | 额定电压、芯数、截面、绝缘与护套材料、生产标准 |
| 警示信息 | 高、中风险货物须体现在实物标签上 |
| 使用与保存说明 | 随产品提供,或通过电子标签提供 |
标签还须以越南文标明品名、对货物负责的组织名称与地址,以及原产地。
2. 原始标签与附标签
进口货物须有原始标签和越南文附标签。附标签不得遮盖原始标签的强制内容;原始标签已完整标明技术参数的,附标签只需补充缺失的越南文内容和进口商信息。
3. 过渡期
在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生效前生产或进口、且标签符合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的货物,可继续流通至标签所标有效期届满。
按旧规定已印刷的标签与包装可继续使用,但自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2 年。
4. 常见不符
最常见的不是缺标签,而是标签参数与合格声明档案不一致:型号、电压 U0/U、截面、芯数、绝缘材料或生产标准。
批量印刷前,应按每个产品编码同时核对标签、技术文件与合格声明。
四、工程与消防系统对电缆的要求

1. 适用文件
| 文件 | 范围 | 状态 |
|---|---|---|
| QCVN 12:2014/BXD(第 20/2014/TT-BXD 号通知) | 住宅与公共建筑电气系统 |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 QCVN 06:2022/BXD(第 06/2022/TT-BXD 号通知) | 建筑与工程防火安全 | 2023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 |
| QCVN 06:2022/BXD 的 1:2023 号修订(第 09/2023/TT-BXD 号通知) | 修订补充 | 2023 年 |
| 第 92/2026/VBHN-TT-BXD 号合并文本 | QCVN 06:2022 及 1:2023 号修订 | 2026 年 9 月 28 日 |
| TCVN 7447 系列 | 建筑物电气装置 | 施行中 |
关于住宅与公共建筑电气系统的 QCVN 04-4:202x/BXD 草案尚未发布,QCVN 12:2014/BXD 继续适用。
2. QCVN 06:2022/BXD 附录 A 的要求
| 条款 | 要求 |
|---|---|
| A.2.28.1 | 消防电梯、防火系统设备、自动火灾报警、自动灭火与消防给水、疏散照明的供电,须自起火时起维持不少于 3 小时,并取自两个独立电源 |
| A.2.28.2 | 自变电站及独立电源至各防火分区进线配电装置的电缆,须敷设于专用耐火槽盒或导管内,或采用耐火电缆 |
| A.2.28.5 | 电缆穿越有耐火要求的结构处,封堵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该结构的耐火极限 |
| A.2.28.7 | 自楼层配电箱至各房间的电缆,须敷设于导管或不燃材料构件内 |
| A.2.28.8 | 自进线配电装置至防火保护系统的电线电缆,须为耐火电缆:矿物绝缘电缆,或其他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 分钟的电缆 |
上述要求适用于 QCVN 06:2022/BXD 附录 A 所列住宅与公共建筑。
3. 合格性的证明方式
QCVN 06:2022/BXD 是工程规范,未对电缆产品规定合格认证,也不存在按该规范向电缆颁发的合格证书。
合格性由获认可实验室的试验报告证明,试验按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引用的标准实施。通常要求的标准为:a) 耐火性能——IEC 60331-1、IEC 60331-2、IEC 60331-21、IEC 60331-23 或 BS 6387(CWZ 分级);b) 成束电缆火焰蔓延——IEC 60332-3;c) 燃烧腐蚀性气体——IEC 60754-1 与 IEC 60754-2;d) 烟密度——IEC 61034-1 与 IEC 61034-2。
对无卤(LSZH)电缆,档案通常要求同时提供 b、c、d 三组结果。
五、特殊情形与生效时间
1. 防爆电缆
矿井用防爆电缆由工贸部管理,适用第 35/2023/TT-BCT 号通知发布的 QCVN 21:2023/BCT,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QCVN 21:2023/BCT 经第 44/2026/TT-BCT 号通知发布的 01:2026 号修订修改,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并在第 101/2026/VBHN-TT-BCT 号合并文本中合并。该类产品属第 33/2026/TT-BCT 号通知目录中的高风险类。
2. 电源延长线组
额定电流至 32 A 的电源延长线组属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一第 6 组,适用 QCVN 25:2025/BKHCN,采用方式 5 与方式 7,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一规范还适用于插座、插头、转换器、开关、断路器与 RCBO。
3. 随设备销售的电缆
电缆随电气、电子设备一并销售的,认证义务按该设备的规范确定;具有电磁兼容要求的设备,适用 QCVN 9:2012/BKHCN 及 1:2018 号修订。
4. 环境责任
电线电缆的包装——纸箱、线盘、PE 膜与托盘——属第 110/2026/NĐ-CP 号法令规定的回收责任对象。
电线电缆不属于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十九及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所列须公布信息的 10 种危险物质,产品无须作化学品信息披露。
5. 生效时间
| 时间 | 内容 |
|---|---|
| 2026 年 7 月 1 日 |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生效;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取代第 132/2008/NĐ-CP、第 43/2017/NĐ-CP 与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 |
| 2026 年 7 月 1 日 | 按旧规定印刷的标签与包装,2 年过渡期开始计算 |
| 2026 年 11 月 1 日 | QCVN 21:2023/BCT 的 01:2026 号修订生效 |
| 2027 年 4 月 1 日 | QCVN 25:2025/BKHCN 生效 |
六、办理顺序与档案
| 步骤 | 内容 | 依据 |
|---|---|---|
| 1 | 确定 HS 编码、电压 U0/U、绝缘与护套材料、芯数、截面 | 生产企业技术文件 |
| 2 | 对照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一与附录二 |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 |
| 3 | 核对第 5 组的排除范围与电压上限 | 附录一第 5 组 |
| 4 | 确定适用标准:TCVN 6610、TCVN 5935-1,或企业自选标准 | QCVN 4:2009/BKHCN |
| 5 | 在获认可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 TCVN 6610、TCVN 5935-1 |
| 6 | 按方式 5 或方式 7 认证 |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 |
| 7 | 登记合格声明(境内生产)或质量检查(进口) | QCVN 4 第 3.5 条;第 37/2026 号法令第 83 条 |
| 8 | 加贴 CR 标志,并按第 37/2026 号法令附录一第 40 组制作标签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 |
| 9 | 登记包装回收责任;保存档案 10 年;跟踪证书有效期 | 第 110/2026 号法令;QCVN 4 第 3.5 条 |
供货给有消防要求工程的批次,还须在交货前补齐设计文件要求的耐火试验报告,以及烟密度与腐蚀性气体试验报告。
档案出错多集中在两处。一是分类错误:属第 5 组却按第 8.10 项声明,检查机关一比对即不成立。二是时间错配:方式 5 证书最长 3 年,而档案须保存 10 年。
本文为依所引法规与技术标准作出的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批次的法律意见。适用前请核对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QCVN 4:2009/BKHCN 与 QCVN 06:2022/BXD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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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与咨询
如企业需要判定电缆属于第 36/2026 号通知的哪一类别、核查合格声明档案,或为工程准备耐火试验报告,请留下信息,我们将具体交流。
免责声明
本文为我们根据原始文本编写的解读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在适用于具体货物批次之前,企业应对照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QCVN 4:2009/BKHCN 与 QCVN 06:2022/BXD 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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