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CForAll — 测试、检验、认证
Home 法律法规 产品中 10 种有害化学品须公布信息

[越南] 产品中 10 种有害化学品须公布信息

实验室技术员使用手持 XRF 分析仪检测电路板和工业涂料样品中的重金属含量

文件摘要 ——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颁布)与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颁布并同日生效)首次规定产品、商品中须公布信息的有害化学品清单 —— 即通知的附录十九,共 10 种物质。生产商、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进入市场之前,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进行申报,并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合规。

要点速览

  • 法律依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第四章第 28、29 条;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第 11 条及附录十九。
  • 清单内容:10 种有害化学品及其 CAS 编号和对应产品类别 —— 丙酮、镉、六价铬化合物、甲醛、盐酸、铅、汞、甲醇、硫酸、甲苯。
  • 适用对象:生产及进口含清单所列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 四项义务: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在企业网站、销售现场和产品标签上公开披露;保存证明材料;对信息准确性负责。
  • 合规节点: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 —— 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该期限已过,义务现已全面适用。
  • 注意:第 28 条(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品控制程序)仅适用于生产单位,不适用于进口商。

为何出台这一规定

第 69/2025/QH15 号《化学品法》专门设置一组规定,管理存在于产品、商品中的有害化学品 —— 与作为原料的化学品管理方式不同。其思路是管理最终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并要求企业向买方公开信息,而不仅仅管控生产环节。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在第四章以两条加以具体化:第 28 条规定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程序,第 29 条规定含量信息的公布。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在第 11 条作出细化,并在附录十九中颁布清单 —— 即工贸部管理领域内须公布信息的产品、商品有害化学品清单。

根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 条,工贸部管理工业及消费品中使用的化学品,卫生部与农业和环境部管辖的类别除外。因此清单范围限于工业领域 —— 不包括药品、食品、化肥和植物保护剂。

须公布信息的 10 种化学品

附录十九按三栏编排:有害化学品名称、CAS 编号(如有)以及须公布信息的产品。清单原文如下:

序号 有害化学品 CAS 编号 须公布信息的产品
1 丙酮(Acetone) 67-64-1 胶粘剂、清洗液
2 镉(Cadmium) — 电子产品;防锈漆、镀层钢材
3 六价铬化合物(Chromium (VI) compounds) — 电池;电子产品
4 甲醛(Formaldehyde) 50-00-0 胶合板、清洗剂
5 盐酸(Hydrochloric acid) 7647-01-0 工业清洗剂
6 铅(Lead) — 电池;电子产品
7 汞(Mercury) — 灯具
8 甲醇(Methanol) 67-56-1 胶粘剂、清洗液
9 硫酸(Sulfuric acid) 7664-93-9 蓄电池
10 甲苯(Toluene) 108-88-3 工业涂料、油墨

清单中有四种物质未列出 CAS 编号 —— 镉、六价铬化合物、铅和汞,这些按物质名称识别,而非按编码识别。对于铬,清单使用“compounds”一词,意味着涵盖所有含六价铬的化合物类别,而非某一种具体物质。

受影响最大的产品类别

按行业归并清单,可见七类产品需要排查:

  • 电子产品:涉及三种物质 —— 镉、六价铬化合物和铅。这是影响面最广的类别,因为多数元件、印刷电路板和焊点都可能含有这些物质。
  • 电池与蓄电池:电池须就铅和六价铬化合物公布信息;蓄电池须就硫酸公布信息。
  • 涂料与油墨:防锈漆中的镉;工业涂料与油墨中的甲苯。
  • 胶粘剂与清洗液:丙酮、甲醇;清洗剂中的甲醛和盐酸。
  • 胶合板与人造板:甲醛。
  • 灯具:汞。
  • 镀层钢材:镉。

一个技术细节值得注意:清单将镉对应到“电子产品”“防锈漆、镀层钢材”,未列电池;而铅和六价铬化合物则明确列出“电池”。在确定各类产品的义务时,必须按字面表述解读。

企业须履行的四项义务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9 条规定四项义务,须同时履行,而非择一。

一、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

企业须按生产批或进口批申报,且在产品、商品进入流通之前完成。五项必填内容:

  1. 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商品名称;
  2. 危险化学品名称;
  3.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4. 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含量;
  5. 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使用领域。

申报在工贸部(化学品局)运行的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进行。根据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0 条,该数据库包括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的数据,信息共享与更新表格见通知附录十六和附录十七。

二、公开披露成分与含量

企业须在三处披露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含量以及限制使用建议:企业门户网站或网站;直接向买方提供产品、商品的场所;产品标签。

条文中前两处使用“或”,而对标签使用“和”,因此标签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制要求。

三、保存证明材料

企业须保存纸质或电子档案,证明所申报和公布的信息准确,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实务中该档案包括:按产品型号的成分表、原料的安全数据表、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含量检测结果,或境外生产商的声明文件及其核验依据。

四、对准确性负责

第 29 条四款均将责任归于企业,即使数据由境外生产商提供也不例外。进口商不得以“数据由卖方提供”为由免责。

与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的区别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8 条要求制定并颁布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品控制程序,四项控制目标为:监控投入原料中危险化学品的成分与含量;监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成分与含量;监控最终产品中的成分与含量;防止危险化学品流失。

该义务仅适用于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仅进口而不生产的企业无需建立该程序,但仍须完整履行第 29 条。

时间节点与过渡安排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规定,对进口特别管制化学品实施种类与使用目的公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公布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含量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符合该法令的规定。

该法令自签署之日(2026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整套义务框架已生效,2026 年 3 月 1 日的过渡节点已过 —— 此后进入市场的货物不再享有宽限期。

对于此前已进口的库存,企业仍应核对,因为申报义务与产品进入流通的时点挂钩,而非与进口时点挂钩。

企业常见的三个疏漏

第一,按批申报,而非一次性申报。第 29 条使用“按生产批或进口批申报”的表述。每一新批次均产生新的申报义务,并须载明该批的实际含量。申报一次后重复用于后续批次不符合规定。

第二,含量须有依据,不能估算。文本未规定可免于披露的含量阈值。若产品含有清单所列物质,企业必须载明含量并能证明。对进口货物而言,最稳妥的路径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经核查检测验证的生产商文件。

第三,物质名称与产品范围须按字面解读。清单仅对实际列明的产品类别要求披露。例如镉涵盖电子产品、防锈漆和镀层钢材,但不含电池;甲苯涵盖工业涂料和油墨,但不含家用涂料。企业既不应过度扩大义务,也不应忽略自身产品恰好落入所列类别的情形。

清单可能被更新

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1 条第 2 款责成化学品局接收对清单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评估必要性,报请工贸部部长更新、补充。企业应定期跟踪,因为清单可能增加物质和产品类别。

第 11 条同时将清单置于尚无相应技术法规的产品范围内。对于已由国家技术法规规定有害化学品限量的产品,企业按该法规执行,同时仍应核对披露义务,以免遗漏。

企业应核查的事项

  1. 梳理全部在产、在进口的产品目录,逐项对照附录十九的 10 种物质及产品类别。
  2. 按每个产品型号建立成分表,确定涉及哪些清单物质及其含量。
  3. 准备证明材料:原料安全数据表、含量检测结果、生产商文件。
  4. 在货物进入市场之前,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完成批次申报。
  5. 更新网站、销售现场和产品标签上的披露内容,包括限制使用建议。
  6. 区分已有自身技术法规的产品与尚无技术法规的产品,适用正确的规则层级。
  7. 按批次保存档案,以备检查时出示。

常见问题

公布信息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企业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符合规定。申报义务与每一批次挂钩,须在产品、商品进入市场之前完成。

只有生产商须公布,还是进口商也须公布?

两者均须。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9 条将义务赋予“生产、进口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是否存在可免于公布的含量阈值?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和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均未规定产品、商品危险化学品含量披露义务的最低豁免阈值。若产品属于附录十九所列类别且含有相应物质,则须公布。

进口电池是否属于公布范围?

附录十九在两行中列出“电池”:六价铬化合物与铅。镉一行仅列电子产品、防锈漆和镀层钢材,未列电池。因此义务取决于电池类型及其实际成分。

在哪里申报?

在工贸部运行的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申报,采用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规定的表格。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6 条规定的进口化学品申报(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属另一项手续,仅适用于第 28 章和第 29 章项下的化学品。

产品已有技术法规时是否仍需公布?

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1 条将清单置于尚无相应技术法规的产品范围内。对于已由国家技术法规规定有害化学品限量的产品,企业按该法规执行,并宜就披露义务范围向行业主管机关确认。

参考来源

  • 政府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规定《化学品法》关于化学品活动管理以及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 工贸部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第 11 条及附录十九。政府门户网站文件页面。
  • 第 69/2025/QH15 号《化学品法》。
  • 第 24/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规定属于《化学品法》调整范围的化学品清单。

相关文章


进一步交流

若企业需要按附录十九排查产品目录,或为每一批次建立危险化学品含量的证明档案,请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进一步沟通。


    免责声明

    本文系我们依据官方文本自行编写的解读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应将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及附录十九原文对照后,方可用于具体批次。

    另见:ticforall.com 的版权与免责声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