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摘要 ——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颁布)与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颁布并同日生效)首次规定产品、商品中须公布信息的有害化学品清单 —— 即通知的附录十九,共 10 种物质。生产商、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进入市场之前,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进行申报,并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合规。
要点速览
- 法律依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第四章第 28、29 条;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第 11 条及附录十九。
- 清单内容:10 种有害化学品及其 CAS 编号和对应产品类别 —— 丙酮、镉、六价铬化合物、甲醛、盐酸、铅、汞、甲醇、硫酸、甲苯。
- 适用对象:生产及进口含清单所列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 四项义务: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在企业网站、销售现场和产品标签上公开披露;保存证明材料;对信息准确性负责。
- 合规节点: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 —— 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该期限已过,义务现已全面适用。
- 注意:第 28 条(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品控制程序)仅适用于生产单位,不适用于进口商。
为何出台这一规定
第 69/2025/QH15 号《化学品法》专门设置一组规定,管理存在于产品、商品中的有害化学品 —— 与作为原料的化学品管理方式不同。其思路是管理最终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并要求企业向买方公开信息,而不仅仅管控生产环节。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在第四章以两条加以具体化:第 28 条规定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程序,第 29 条规定含量信息的公布。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在第 11 条作出细化,并在附录十九中颁布清单 —— 即工贸部管理领域内须公布信息的产品、商品有害化学品清单。
根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 条,工贸部管理工业及消费品中使用的化学品,卫生部与农业和环境部管辖的类别除外。因此清单范围限于工业领域 —— 不包括药品、食品、化肥和植物保护剂。
须公布信息的 10 种化学品
附录十九按三栏编排:有害化学品名称、CAS 编号(如有)以及须公布信息的产品。清单原文如下:
| 序号 | 有害化学品 | CAS 编号 | 须公布信息的产品 |
|---|---|---|---|
| 1 | 丙酮(Acetone) | 67-64-1 | 胶粘剂、清洗液 |
| 2 | 镉(Cadmium) | — | 电子产品;防锈漆、镀层钢材 |
| 3 | 六价铬化合物(Chromium (VI) compounds) | — | 电池;电子产品 |
| 4 | 甲醛(Formaldehyde) | 50-00-0 | 胶合板、清洗剂 |
| 5 | 盐酸(Hydrochloric acid) | 7647-01-0 | 工业清洗剂 |
| 6 | 铅(Lead) | — | 电池;电子产品 |
| 7 | 汞(Mercury) | — | 灯具 |
| 8 | 甲醇(Methanol) | 67-56-1 | 胶粘剂、清洗液 |
| 9 | 硫酸(Sulfuric acid) | 7664-93-9 | 蓄电池 |
| 10 | 甲苯(Toluene) | 108-88-3 | 工业涂料、油墨 |
清单中有四种物质未列出 CAS 编号 —— 镉、六价铬化合物、铅和汞,这些按物质名称识别,而非按编码识别。对于铬,清单使用“compounds”一词,意味着涵盖所有含六价铬的化合物类别,而非某一种具体物质。
受影响最大的产品类别
按行业归并清单,可见七类产品需要排查:
- 电子产品:涉及三种物质 —— 镉、六价铬化合物和铅。这是影响面最广的类别,因为多数元件、印刷电路板和焊点都可能含有这些物质。
- 电池与蓄电池:电池须就铅和六价铬化合物公布信息;蓄电池须就硫酸公布信息。
- 涂料与油墨:防锈漆中的镉;工业涂料与油墨中的甲苯。
- 胶粘剂与清洗液:丙酮、甲醇;清洗剂中的甲醛和盐酸。
- 胶合板与人造板:甲醛。
- 灯具:汞。
- 镀层钢材:镉。
一个技术细节值得注意:清单将镉对应到“电子产品”“防锈漆、镀层钢材”,未列电池;而铅和六价铬化合物则明确列出“电池”。在确定各类产品的义务时,必须按字面表述解读。
企业须履行的四项义务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9 条规定四项义务,须同时履行,而非择一。
一、按批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
企业须按生产批或进口批申报,且在产品、商品进入流通之前完成。五项必填内容:
- 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商品名称;
- 危险化学品名称;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 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含量;
- 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使用领域。
申报在工贸部(化学品局)运行的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进行。根据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0 条,该数据库包括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的数据,信息共享与更新表格见通知附录十六和附录十七。
二、公开披露成分与含量
企业须在三处披露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含量以及限制使用建议:企业门户网站或网站;直接向买方提供产品、商品的场所;产品标签。
条文中前两处使用“或”,而对标签使用“和”,因此标签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制要求。
三、保存证明材料
企业须保存纸质或电子档案,证明所申报和公布的信息准确,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实务中该档案包括:按产品型号的成分表、原料的安全数据表、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含量检测结果,或境外生产商的声明文件及其核验依据。
四、对准确性负责
第 29 条四款均将责任归于企业,即使数据由境外生产商提供也不例外。进口商不得以“数据由卖方提供”为由免责。
与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的区别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8 条要求制定并颁布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品控制程序,四项控制目标为:监控投入原料中危险化学品的成分与含量;监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成分与含量;监控最终产品中的成分与含量;防止危险化学品流失。
该义务仅适用于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仅进口而不生产的企业无需建立该程序,但仍须完整履行第 29 条。
时间节点与过渡安排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规定,对进口特别管制化学品实施种类与使用目的公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公布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含量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符合该法令的规定。
该法令自签署之日(2026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整套义务框架已生效,2026 年 3 月 1 日的过渡节点已过 —— 此后进入市场的货物不再享有宽限期。
对于此前已进口的库存,企业仍应核对,因为申报义务与产品进入流通的时点挂钩,而非与进口时点挂钩。
企业常见的三个疏漏
第一,按批申报,而非一次性申报。第 29 条使用“按生产批或进口批申报”的表述。每一新批次均产生新的申报义务,并须载明该批的实际含量。申报一次后重复用于后续批次不符合规定。
第二,含量须有依据,不能估算。文本未规定可免于披露的含量阈值。若产品含有清单所列物质,企业必须载明含量并能证明。对进口货物而言,最稳妥的路径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经核查检测验证的生产商文件。
第三,物质名称与产品范围须按字面解读。清单仅对实际列明的产品类别要求披露。例如镉涵盖电子产品、防锈漆和镀层钢材,但不含电池;甲苯涵盖工业涂料和油墨,但不含家用涂料。企业既不应过度扩大义务,也不应忽略自身产品恰好落入所列类别的情形。
清单可能被更新
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1 条第 2 款责成化学品局接收对清单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评估必要性,报请工贸部部长更新、补充。企业应定期跟踪,因为清单可能增加物质和产品类别。
第 11 条同时将清单置于尚无相应技术法规的产品范围内。对于已由国家技术法规规定有害化学品限量的产品,企业按该法规执行,同时仍应核对披露义务,以免遗漏。
企业应核查的事项
- 梳理全部在产、在进口的产品目录,逐项对照附录十九的 10 种物质及产品类别。
- 按每个产品型号建立成分表,确定涉及哪些清单物质及其含量。
- 准备证明材料:原料安全数据表、含量检测结果、生产商文件。
- 在货物进入市场之前,在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完成批次申报。
- 更新网站、销售现场和产品标签上的披露内容,包括限制使用建议。
- 区分已有自身技术法规的产品与尚无技术法规的产品,适用正确的规则层级。
- 按批次保存档案,以备检查时出示。
常见问题
公布信息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8 款,企业须在 2026 年 3 月 1 日之前符合规定。申报义务与每一批次挂钩,须在产品、商品进入市场之前完成。
只有生产商须公布,还是进口商也须公布?
两者均须。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29 条将义务赋予“生产、进口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
是否存在可免于公布的含量阈值?
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和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均未规定产品、商品危险化学品含量披露义务的最低豁免阈值。若产品属于附录十九所列类别且含有相应物质,则须公布。
进口电池是否属于公布范围?
附录十九在两行中列出“电池”:六价铬化合物与铅。镉一行仅列电子产品、防锈漆和镀层钢材,未列电池。因此义务取决于电池类型及其实际成分。
在哪里申报?
在工贸部运行的国家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申报,采用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规定的表格。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6 条规定的进口化学品申报(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属另一项手续,仅适用于第 28 章和第 29 章项下的化学品。
产品已有技术法规时是否仍需公布?
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第 11 条将清单置于尚无相应技术法规的产品范围内。对于已由国家技术法规规定有害化学品限量的产品,企业按该法规执行,并宜就披露义务范围向行业主管机关确认。
参考来源
- 政府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规定《化学品法》关于化学品活动管理以及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 工贸部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2026 年 1 月 17 日)第 11 条及附录十九。政府门户网站文件页面。
- 第 69/2025/QH15 号《化学品法》。
- 第 24/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7 日),规定属于《化学品法》调整范围的化学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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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交流
若企业需要按附录十九排查产品目录,或为每一批次建立危险化学品含量的证明档案,请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进一步沟通。
免责声明
本文系我们依据官方文本自行编写的解读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应将第 26/2026/NĐ-CP 号法令、第 01/2026/TT-BCT 号通知及附录十九原文对照后,方可用于具体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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