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可免于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列入附录 1 的清单、符合第 6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满足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合并为第 01/VBHN-BKHCN 号文件)附录 2 至附录 20 规定的技术与使用条件。
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规定了免予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设备清单及其技术与使用条件。该通知经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修订后,合并为第 01/VBHN-BKHCN 号合并文件,即目前有效的查询版本。
本文说明免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仍需申请许可证的情形,并给出 WLAN/RLAN、RFID、感应环设备、无线充电设备与 LPWAN 的具体示例。本文仅供查阅参考,不替代法律文本。
快速摘要
- 文件: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与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合并为第 01/VBHN-BKHCN 号文件(2025 年 6 月 4 日认证)。
- 三个条件(第 4 条):(a)列入附录 1 清单;(b)满足第 6 条一般条件;(c)满足附录 2–20 的技术与使用条件。
- 一般条件:须承受有害干扰、共用 ISM 频段、固定设置频率与功率。
- 仍须申请许可证(第 5 条):不停车收费 RFID 超过 500 mW ERP;更高功率的 LPWAN。
- 示例:WLAN 2.4 GHz;Wi-Fi 6E 5925–6425 MHz;RFID 920–923 MHz;LF/HF 感应环;无线充电 315–400 kHz;LPWAN 433/920 MHz。
- 2025 年更新:新增 WLAN 5925–6425 MHz 频段;无线充电频段合并为 315–400 kHz。
什么是第 01/VBHN-BKHCN 号合并文件?
该文件由科学与技术部认证,汇集了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自 2021 年 11 月 28 日起生效)仍然有效的部分,以及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的修订内容(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文件包括第 1–8 条及 20 个附录。
需记住的结构:
- 附录 1:免予办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设备清单。
- 附录 2:适用于多个设备类别的频率与发射限值通用条件。
- 附录 3 至附录 20:按类别规定的专门条件(RFID、WLAN/RLAN、感应环、无线充电、LPWAN、安全与救生等)。
本质上,该通知向低功率、干扰风险小的设备授予免许可证的频率使用权,前提是设备列入清单并遵守相应的技术限值。
免频率使用许可证的三个条件(第 4 条)
第 4 条规定,无线电设备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免于办理许可证。缺少其中任一条,即不适用免许可证机制。
| 项 | 条件 | 依据 |
|---|---|---|
| a) | 属于免许可证无线电设备清单 | 附录 1 |
| b) | 满足一般使用条件 | 第 6 条 |
| c) | 满足相应的技术与使用条件 | 附录 2 – 附录 20 |
企业应按顺序核对:先确认产品是否在清单内,再确定适用于该设备类别的技术条件附录。
一般使用条件(第 6 条)
第 6 条规定的义务适用于所有免许可证设备。其中四点最为重要:
- 承受有害干扰:除用于搜救、安全、搜寻救助的设备(依据附录 20 受保护)外,免许可证设备须承受来自持证设备的有害干扰;若造成有害干扰,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排除干扰后方可恢复使用。
- 承受 ISM 设备干扰:须承受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设备的干扰,包括 13.553–13.567 MHz;26.957–27.283 MHz;40.66–40.70 MHz;2400–2483.5 MHz;5725–5875 MHz;24000–24250 MHz。
- 固定设置频率与功率:对于可在多个功率档或多个频段工作的短距离设备,组织、个人在使用、生产、进口前须按规规定固定设置频率与功率。
- 仅接收设备:可免办许可证,但须遵守电信与频率法律,不得将所接收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集成航模遥控功能的设备须遵守飞行活动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
哪些情况虽在清单内仍须申请许可证?(第 5 条)
属于清单但不满足相应技术与使用条件的设备不得在越南使用,除非取得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设备使用许可证。第 5 条列明了可持证使用的具体情形:
| 情形 | 须申请许可证的阈值 |
|---|---|
| 用于不停车电子收费的 RFID,频段 920–923 MHz | 发射功率超过 500 mW ERP 至 2000 mW ERP |
| LPWAN,频段 433.05–434.79 MHz | 发射功率超过 25 mW ERP 至 100 mW ERP |
| LPWAN,频段 920–923 MHz | 发射功率超过 25 mW ERP 至 300 mW ERP |
| 渔船上的无线电设备 | 在 26.96–27.41 MHz 频段之外工作 |
| 安全、救生用途的终端设备 | 使用本通知未规定的频率 |
企业最容易遗漏的是LPWAN 超过 25 mW ERP与不停车收费 RFID 超过 500 mW ERP:功率略微提高即脱离免许可证机制。
各类设备的免许可证条件示例
以下为实际中最常见的设备类别,技术条件按对应附录摘要。功率限值以 ERP(有效辐射功率)或 EI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表示。
无线局域网 WLAN/RLAN(附录 10)
即 Wi-Fi 设备类别。按频段摘要如下:
| 频段 | 主要发射限值 | 使用条件 |
|---|---|---|
| 2400–2483.5 MHz | ≤200 mW EIRP(FHSS);≤100 mW EIRP 且 ≤10 mW/MHz EIRP(其他调制方式) | 共用 ISM 频段 |
| 5150–5250 MHz | ≤200 mW EIRP 且 ≤10 mW/MHz EIRP | 仅限室内或具备电磁屏蔽的环境 |
| 5250–5350 MHz | ≤200 mW EIRP 且 ≤10 mW/MHz(具备功率控制);≤100 mW EIRP 且 ≤5 mW/MHz(不具备) | 必须具备动态频率选择 DFS |
| 5470–5725 MHz | ≤1 W EIRP 且 ≤50 mW/MHz(具备功率控制);≤500 mW EIRP 且 ≤25 mW/MHz(不具备) | 必须具备 DFS |
| 5725–5850 MHz | ≤1 W EIRP 且 ≤50 mW/MHz | — |
| 5925–6425 MHz(2025 年新增) | ≤200 mW EIRP 且功率谱密度 ≤10 dBm/MHz(室内);窄带变体最高 25 mW | 禁止用于无人机;5925–5945 MHz 为保护频段 |
| 57–66 GHz | ≤10 W EIRP | 须使用集成天线,不得固定安装于室外 |
需注意 5150–5250 MHz 仅限室内使用;5250–5350 MHz 与 5470–5725 MHz 要求 DFS。关于 6 GHz Wi-Fi,参见QCVN 136:2025/BKHCN:6 GHz 频段无线电接入设备法规。
射频识别 RFID(附录 6)
RFID 在多个频段可免办许可证,但须采用降低干扰的技术:
| 频段 | 限值 | 使用说明 |
|---|---|---|
| 13.553–13.567 MHz | 10 m 处 ≤60 dBµA/m | 电子标签与读写器常用的 HF 频段 |
| 433.05–434.79 MHz | ≤10 mW ERP | 中心频率 433.92 MHz;须采用 LBT、跳频或占空比限制 |
| 920–923 MHz | ≤500 mW ERP | 20 dB 衰减处跳频信道间隔为 500 kHz;须采用 LBT / 跳频 / 占空比限制 |
该类别在测试方面与QCVN 55:2023/BTTTT 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法规紧密相关。
感应环设备(附录 15)
感应环设备工作在低频段,广泛用于 RFID/NFC、防盗门与交通感应系统。限值以 10 m 处的磁场强度(dBµA/m)表示:
| 频段 | 场强限值 |
|---|---|
| 9–100 kHz 与 100–119 kHz | ≤42 dBµA/m |
| 119–135 kHz | ≤66 dBµA/m(119 kHz 以上每十倍频程下降 10 dB) |
| 135–140 kHz | ≤42 dBµA/m |
| 140–148.5 kHz | ≤37.7 dBµA/m |
| 148.5–190 kHz | ≤30 dBµA/m(用于医疗领域,占空比 ≤10%) |
| 3.155–3.400 MHz | ≤13.5 dBµA/m |
| 6.765–6.795 MHz | ≤42 dBµA/m |
| 10.2–11 MHz | ≤9 dBµA/m |
| 13.553–13.567 MHz | ≤42 dBµA/m |
无线充电 WPT(附录 16)
无线充电设备按电磁感应原理传输能量与信号。按频段的技术条件如下:
| 频段 | 场强限值 |
|---|---|
| 100–119 kHz | ≤42 dBµA/m(感应环电路技术) |
| 119–135 kHz | ≤66 dBµA/m(119 kHz 以上每十倍频程下降 10 dB) |
| 135–140 kHz | ≤42 dBµA/m |
| 140–148.5 kHz | ≤37.7 dBµA/m |
| 148.5–190 kHz | ≤−15 dBµA/m(10 kHz 带宽内) |
| 315–400 kHz(2025 年合并) | ≤−15 dBµA/m(10 kHz 带宽内) |
| 1.64–1.8 MHz | ≤−15 dBµA/m(10 kHz 带宽内) |
| 6.765–6.795 MHz | ≤42 dBµA/m |
重要使用条件:不得固定安装于室外,不得连接室外安装的天线,且不得在飞机上使用。
低功耗广域网 LPWAN(附录 19)
LPWAN(例如 LoRa 技术)可在两个频段以低功率免办许可证:
| 频段 | 功率限值 | 占空比 |
|---|---|---|
| 433.05–434.79 MHz | ≤25 mW ERP | 网关 ≤10%;终端设备 ≤1% |
| 920–923 MHz | ≤25 mW ERP | 网关 ≤10%;终端设备 ≤1% |
重要范围提示:使用频率规划中已许可频段的 LPWAN——例如 NB-IoT、LTE-M——不属于本免许可证范围。当 LPWAN 设备与 880–915 MHz 移动基站共址时,杂散发射不得超过 −98 dBm/100 kHz(若与移动运营商达成协议,可在 −98 至 −36 dBm/100 kHz 之间)。
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的新变化(2025 年 5 月 15 日生效)
第 01/VBHN-BKHCN 号合并文件已清晰标注被修订、补充的内容。其中三项变化最值得注意:
- 新增 WLAN 5925–6425 MHz 频段(Wi-Fi 6E),条件为室内使用、禁止用于无人机,并设 5925–5945 MHz 保护频段。
- 合并无线充电频段:326.5 kHz、340 kHz 与 353–373.5 kHz 合并为单一的 315–400 kHz 频段。
- 修订或废止部分附录条目,在合并文本中以对应行的脚注标注。
企业应如何证明免许可证条件?
- 将产品与附录 1 清单对照,确定设备类别。
- 确定对应的技术条件附录(例如 WLAN 对应附录 10,LPWAN 对应附录 19)。
- 将频段、功率(ERP/EIRP)、功率谱密度、占空比、DFS与附录限值逐项比对。
- 核查第 5 条例外情形(功率超过阈值须申请许可证)。
- 复核第 6 条一般条件:固定设置频率与功率、承受干扰、航模相关规定。
- 按相应技术法规(例如 QCVN 55、QCVN 117、QCVN 136)进行测试,以形成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准确确定附录与限值,可帮助企业避免两类常见错误:为超过免许可证功率阈值的产品做符合性声明,以及忽略室内使用、DFS、占空比等未在标签上体现的使用条件。
参考资料
- 第 01/VBHN-BKHCN 号合并文件——越南政府法律门户:vanban.chinhphu.vn。
- 全文 PDF:01-vbhn-bkhcn.pdf。
- 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与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
技术说明:原文中的限值表为多列表格,本文摘要列出主要数值。企业应对照原文核对后,再应用于具体产品。
常见问题
免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须同时满足第 4 条的三个条件:列入附录 1 清单、满足第 6 条一般条件,并满足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合并为 01/VBHN-BKHCN)附录 2–20 的技术与使用条件。
设备属于清单但不满足技术条件时如何处理?
依据第 5 条,该设备不得在越南使用,除非取得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设备使用许可证。第 5 条列明了可持证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不停车收费 RFID 超过 500 mW ERP 及 LPWAN 超过 25 mW ERP。
LPWAN 功率多少可以免办许可证?
在 433.05–434.79 MHz 与 920–923 MHz 两个频段,功率不超过 25 mW ERP 并符合占空比限制时,可免办许可证;超过 25 mW ERP 须依据第 5 条申请许可证。
无线充电设备是否需要频率许可证?
如符合附录 16 的条件则不需要,重点是 315–400 kHz 频段(经第 01/2025 号通知合并)以及 10 m 处的场强限值,同时不得固定安装于室外,也不得在飞机上使用。
NB-IoT 与 LTE-M 是否可以免办许可证?
不可以。使用频率规划中已许可频段的 LPWAN,如 NB-IoT、LTE-M,不属于本免许可证范围。
第 08/2021 号通知替代了哪些文件?
第 08/2021/TT-BTTTT 号通知替代第 46/2016/TT-BTTTT 号与第 18/2018/TT-BTTTT 号通知,自 2021 年 11 月 28 日起生效,并经第 01/2025/TT-BKHCN 号通知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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