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摘要
- 直播带货被视为一项“流通”活动,依照第 3 条第 9 款第37/2026/NĐ-CP号法令:流通包括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进行的买卖,包括展示、促销、运输、保存、储存和交易。
- 直播场次中的卖家必须按第 69 条第 2 款保证货物质量(五组义务),并满足《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a 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的条件。
- 通过数字平台销售时:卖家和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须履行以下要求:《法律》第 34b 条(经由该法令第 70 条);义务的详细内容载于该法第 34b 条,必须直接对照法律文本。
- 电子商务平台卖家和平台运营方有义务公开披露标签、申报货物信息并保存数据至少5年(第 41 条第 5 款、第 6 款)。
- 标签上禁止呈现的内容包括图片、涉及主权争议的内容以及其他敏感内容(第 50 条第 2 款);所有附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强制性内容(第 50 条第 1 款)。
- 直播销售进口货物:中风险货物须作合格声明、高风险货物须办理进口质量检验登记(第 82 条、第 83 条);流通前必须添加越南标签(第 42 条第 2 款)。
- 溯源对高风险货物属强制要求(第 22 条第 1 款),最小数据集载于第 23 条第 5 款。
- 卖家必须按要求提供档案,并将质量档案保存至少 03 年(第 69 条第 2 款 c 点、d 点);管理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间接检查(第 69 条第 3 款 b 点、第 88 条、第 78 条)。
- 产品数字护照和电子标签(第 32 至 34 条、第 52 至 55 条)是信息披露工具;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仍须在实物标签上保留核心内容(第 53 条第 2 款)。
1. 为什么直播带货属于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调整范围?
许多卖家仍认为直播只是“产品介绍”而非“销售”,因此无需遵守质量与标签义务。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出台后,这种理解已不再适用。
第 3 条第 9 款规定:流通是指将产品和货物投放市场的全部活动,包括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进行的买卖,包括产品和货物的展示、促销、运输、保存、储存以及买卖。“包括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进行的买卖”和“展示、促销”恰好涵盖了直播带货场次的本质:产品被展示、被介绍—促销、被下单,最终交付给买家。
第 2 条的适用范围也很广:本法令适用于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以及从事与产品和货物质量、代码、条码、货物标签、数字护照以及产品和货物溯源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越南的直播卖家显然属于这一范围。
关于时间节点需要记住: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旧的货物质量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关于货物标签的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和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也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失效(第 97 条)。各部委发布的中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 5 条第 2 款)。
>实务提示:常见错误是等到被“叫去”检查才回顾。由于按第43/2017/NĐ-CP号法令印刷的标签只能在标签标明的有效期前继续流通、使用,因此按旧规定印刷的标签和包装可以继续使用。不超过 02 年自本法令(第 98 条)生效之日起;卖家现在就要主动规划标签更换,以免库存尚未售完时陷入被动。
2. 直播带货的五类法律风险
直播场次的风险并不零散,而是集中于五类。下表用于快速识别,包含条款依据、可能后果和防范措施。
| 风险类别 | 条款依据 | 可能的后果 | 如何防范 |
|---|---|---|---|
| 1. 标签和声明内容具有误导性 | 第 41 条第 5 款、第 6 款;第 42 条;第 43 条;第 48 条;第 50 条 | 商品标签不正确,必须予以纠正;不被视为已遵守;暂停流通并召回 | 将实际标签与直播内容进行对比;拍摄每个 SKU 标签的照片;不要提及标签外用途 |
| 2. 货物质量不符合声明/规定 | 第 69 条第 1 款、第 2 款(援引该法第 34a 条);第 69 条第 3 款 | 暂停流通、召回,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中/高风险货物须作合格声明;运行内部控制体系 |
| 3. 违反数字平台义务 | 第 70 条(援引该法第 34b 条);第 41 条第 5 款、第 6 款;第 94 条第 2 款 g 点 | 不符合流通前管理要求;下架产品并处理违规行为 | 公示标签、申报信息、共享数据、保存至少5年 |
| 4. 进口货物直播销售 | 第 82 条;第 83 条;第 85 条;第 86 条;第 40 条;第 42 条第 2 款 | 不准清关、不准流通;必须在 05 个工作日内修复标签 | 保留证明符合性的文件;流通前贴上越南标签;保存发票和声明 |
| 5. 溯源和电子数据 | 第 22 条第 1 款;第 23 条;第 69 条第 3 款 b 点;第 88 条;第 91 条;第 78 条 | 无法证明原产地;经事后检验、调查后转送官方检验 | 对接溯源数据;保存批次/序列号;档案至少保留 3 年 |
前三组源于卖家在直播场次内外的行为;后两组关系到货源与证明数据。实际上,被“点名提醒”的直播场次通常属于第一组和第四组,因为在这两个组中,卖家最容易说得比手上的文件更多。
>实务提示:管理机关并非只在一旁观望。第 69 条第 3 款 b 点允许通过电子数据系统、溯源信息、代码、条码、标准符合性认证、法规符合性认证进行间接检查。第 78 条还鼓励使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区块链来支持自动化事后审计和加强数字平台检查。这意味着直播中所说与已公布数据之间的冲突,无需到仓库现场也能核对。
3. 直播卖家的货物质量义务(第 69 条)
第 69 条名为“保证市场流通货物质量”。这是管束直播卖家最直接的条款。
第 1 款规定了基础要求:市场上流通的货物必须符合《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a 条(由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且须在流通之前。本法令援引但未照抄第 34a 条的内容,因此企业需要直接查阅法律文本才能全面掌握条件。
第 2 款列举了销售组织、个人的五组义务:
- a) 保证自己所提供货物质量符合已公布的适用标准及相应的技术法规。这是根本义务:在直播中说货物“达标”,只有在具备相应声明和证明文件时才有效。
- b) 建立并运行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持货物质量。卖家需要一套流程:进货、检查投入、留存样品、比对标签、盘点库存。一场敲定数千笔订单的直播场次更需要内部控制,因为包装环节的差错会在交付环节暴露。
- c) 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与货物质量有关的档案、资料和信息。这就是“打开保险柜”的义务:拿不出档案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
- d) 自货物投入流通之日起,保存与货物质量有关的档案和资料至少 3 年,但保质期更长的货物除外,其保存时间必须至少等于保质期。
- đ) 配合质量检查机关、市场管理机关,对市场上流通货物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溯源和处理。
第 3 款以两种方式规范流通中货物质量检查:直接检查在经营场所、仓库、分销点,以及间接检查通过电子数据系统、溯源信息、代码、条码、标准符合性认证和法规符合性认证。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已公布的适用标准或相应技术法规,检查机关将采取暂停流通、召回及违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并未使用“livestream”或“live session”等术语;直播中卖家的法律性质是销售组织、个人,依第 69 条第 2 款规定。
>实务提示:保存档案的义务至少 3 年(第 69 条第 2 款 d 点)对季节性直播店铺而言很容易违反。应制定内部规则:每个上直播的 SKU 都必须附带一份“库存档案”——标签照片、合格声明、认证(如有)、进口发票。被机关询问时,这份档案就是第一道防线。
4. 数字平台销售:第 70 条以及直播时的责任主体
第 70 条名为“保证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经营的货物质量”,规定:销售货物以及管理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中介数字平台的组织、个人有责任落实本文件规定的管理要求,即《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由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且须在市场流通之前。
为避免误解,需明确说明:第 70 条并未照抄该法第 34b 条的内容。详细义务见该法第 34b 条。企业必须直接对照法律文本,而不能从法令推演。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只是一座桥梁:它确认卖家和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都必须遵守第 34b 条。
除第 70 条外,本法令还在多个其他条款中“分散”规定了基本义务:
- 第 41 条第 5 款——越南电子商务平台商家的义务:公开披露货物标签和电子标签(如有)的全部内容,但产品的特定信息如生产年/月/日、有效期、生产批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除外;准确申报、更新货物信息;并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
- 第 41 条第 6 款——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的义务:确保货物完整申报标签信息,并在上架销售时公开展示标签;提供并共享接入国家数据库的最低限度数据;完整、安全、可靠地保存货物标签数据和凭证,保存期限最短为5年。
- 第 94 条第 2 款 g 点——工贸部负责管理为电子交易服务提供中介的数字平台运营方;要求这些主体展示有关货物质量的完整信息,并建立违规产品筛查和下架机制。
下表划分了直播场次中常见主体之间的责任。
| 主体 | 主要职责 | 依据 |
|---|---|---|
| 卖家(通过直播直接销售的组织、个人) | 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声明/规定;内部控制;提供档案;保存至少3年;配合检查 | 第 69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70 条 |
| KOL/KOC(名人、带销售链接的内容创作者) | 若直接销售货物,则按第 69 条第 2 款作为卖家承担责任。若仅做广告而非卖家,则广告责任属于需另行对照的专门法律。 | 第 69 条第 2 款(作为卖家时);其他专门法律 |
| 中介代理/经销商 | 保证货物符合流通条件;按正确角色标注名称和地址(第 44 条第 4 款);配送前检查货物上的代码、条码 | 第 69 条;第 44 条;第 28 条第 5 款 |
| 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平台运营方 | 落实该法第 34b 条的要求;披露标签;与国家数据库共享数据;保存期限至少5年;筛查并下架违规产品 | 第 70 条;第 41 条第 6 款;第 94 条第 2 款 g 点 |
| 生产商 | 标注货物标签;投放市场前保证质量;中/高风险货物合格声明 | 第 41 条;第 66 条;第 42 条 |
| 进口商 | 按进口货物标签规定标注;流通前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进口时进行合格声明或质检登记 | 第 41 条第 4 款;第 42 条第 2 款;第 82 条;第 83 条 |
>实务提示: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并未使用“KOL/KOC”一词。对于带有销售环节的名人,判断责任的正确方式是问:此人是否属于销售组织、个人?若是,则适用第 69 条第 2 款。若仅发布纯广告内容,则需对照有关广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不要把本法令未规定的义务强加给第37号法令。
5. 直播中的货物标签和电子标签: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
第 4 章(第 35 至 55 条)是标签业务的“核心”。对直播卖家而言,需要把握以下几条主线。
三项基本强制内容第 42 条第 1 款: a) 货物名称; b) 对货物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c) 货物原产地——另加 d 点,即根据附录一按货物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货物名称(第 43 条):货物名称的字号必须相对于其他强制性内容为最大;特别是,货物名称不得误导货物的性质、用途和成分。这是防止直播夸大的“栅栏”:若标签上写的是“饮用补充剂”,卖家就不能把它说成药品。
成分、成分定量第 48 条:若标签上记载成分名称是为了引起注意,则该成分必须标注定量(第 1 款 a 点)。在直播中,若卖家强调“含人参、含胶原蛋白、含黄金”,那正是“引起注意”的标志,必须与已公布的定量相挂钩。
技术参数、警示信息(第 49 条):电气、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必须标注基本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符合规定,若标示具体数值,则不得以有利于该货物本身的方式标注。
第 50 条——针对“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的关键条款:
- 第 1 款:货物责任人显示代码、条码、合格标志、法规合格标志、溯源数据载体及其他内容(如有);但显示的其他内容不得违法,并且必须真实、准确,反映货物的真实性质,不遮蔽、不歪曲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 第 2 款:货物标签不得呈现图片、涉及主权争议的内容及其他敏感内容以免影响越南的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关系和淳风美俗。
下表将上述要求转化为直播中的表述情形。
| 允许说的内容 | 不该说/说了会有风险的内容 | 依据 |
|---|---|---|
| 产品名称与标签完全一致;原产地、制造商、进口商均与公布的一致 | 歪曲性质和用途;改名会导致误认为是另一类产品 | 第 42 条;第 43 条 |
| 成分和成分定量与已公布档案一致 | “升级”成分,添加标签上没有的成分;强调成分却不定量 | 第 48 条 |
| 标签上的技术参数、警示、正确使用说明 | 忽视安全警告;使用说明不正确 | 第 49 条 |
| 批号、条码、可溯源的二维码(如有) | 使用未经公布/认证的合格标志、法规合格标志;上播时刮掉标签、遮挡强制性内容 | 第 50 条第 1 款 |
| 警告和合格评定结果的公告(如有) | 没有证据却声称“合格”或“已检验”;货物未作声明却说已声明合格 | 第 69 条第 2 款;第 66 条 |
| 关于产品的中性信息,按标签描述用途 | 图片、涉及主权争议的内容以及其他敏感内容 | 第 50 条第 2 款 |
| 法律框架内的促销和优惠 | 标注药用用途、宣称可替代药物而标签并未标注 | 第 43 条;第 49 条 |
电子标签(第 52–55 条)是一个重要新点。第 52 条第 1 款允许标签责任人使用电子标签呈现部分或全部强制性内容,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以及专门法律要求进行物理标记的情况除外。第 52 条第 6 款要求确保可访问性,并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电子标签内容,在选择购买时即时。第 52 条第 7 款规定:当产品按主管机关决定被召回时,电子标签必须显示警告内容。
第 53 条第 2 款是最后关口:对于中风险、高风险的货物,负责人必须在实物标签上显示以下内容:货物名称;负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原产地(或最终加工地);以及警告信息。换言之,电子标签无法替代风险货物类别的实物标签。第 53 条第 3 款要求将已公布的全部电子标签内容归档至少 12 个月,自产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
产品数字护照规定于第 32 条至第 34 条。第 32 条第 1 款列出最低内容:产品名称和 GTIN;生产、进口、经营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识别码;最终加工的原产地/地点;溯源信息;标准、法规符合性证明、质量认证(如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如有);安全警示(如有)。第 32 条第 3 款、第 4 款允许企业自行决定是否采用电子标签,在内容齐全的情况下,可以用数字护照替代电子标签。第 34 条第 2 款要求企业完全遵守有关货物标签、数字护照的法律规定,并对已公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实务提示:不要把电子标签变成省略实物标签的“后门”。对于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实物标签上仍必须标明货物名称、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和警示语(第 53 条第 2 款)。直播中可引导观众扫码查询完整信息,但不能因此成为未贴标签就发货的理由。
6. 进口货物直播销售与溯源
对于直播销售的进口货物,有两个环节需要管控:进口检查和标签——溯源。
关于进口检查:
- 第 82 条区分两个级别。列入清单的进口货物属于中风险,在投放流通之前,进口商无需在进口时检查质量但必须作合格声明,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第 1 款)。属于高风险类别的,则必须办理质量检验登记,依照第 83 条(第 2 款)。
- 第 83 条规定了检查的顺序、程序和登记档案。档案包括:按附录七表格1的检验登记表;指定符合性评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产品特征的照片或描述及主要标签内容;补充标签样本(若主标签内容不足)。若档案不齐全,进口商须补充07 个工作日。若档案完整但不符合标签要求,进口商须在期限内整改不超过 05 个工作日;只有具备整改证据时,检查机关才会发出该批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
- 第 86 条规定了高风险货物质量检验的免检、减检。减检制度适用于名称、用途、品牌、型号、技术特征、生产设施和原产地相同,且由同一组织或个人进口并具有相同特征的货物。连续 03 次进口且均有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减检制度的适用期限为02 年。第 86 条还规定,中风险货物上一批已作合格声明的,无需再次声明当下批货物具有相同的名称、用途、品牌、类型、技术特征、生产设施和原产地时。
- 第 85 条规定了高风险货物检查中违法行为的处理;第 84 条当货物已获免检、减检但在流通检查中不合格,或原产于警示清单上的国家、地区,或进口商有多次违规记录时,应提高检查频次。
关于进口货物标签:第 42 条第 2 款要求进口货物的原始标签必须采用实物标签显示货物名称、原产地,以及在国外办理通关手续时生产或负责的组织、个人的全称或简称、地址等内容;同时在将货物投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进口商必须按第 42 条第 1 款加贴用越南语书写的货物标签。第 40 条规定补充标签:附着在货物或商品包装上,不遮挡原标签的强制性内容,可以电子标签方式呈现,但必须保留原标签,并明确标示以便消费者识别。
关于溯源(第 21 至 23 条):
- 第 22.1 条:对于具有高风险的产品和货物,溯源是强制要求。各行业、领域的主管部委发布高风险货物清单和强制溯源的路线图(第 2 款)。非强制货物可选择实施(第 5 款)。
- 第 23 条规定了系统原则(数据共享、关键数据要素的可用性、透明性、各方充分参与);使用符合 TCVN 13274 的产品追溯代码、地点追溯代码以及符合 TCVN 13275 的数据载体。最小数据集载于第 23 条第 5 款,包括:产品和货物名称;图像;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原产地;关键监控事件和时间;品牌、标记、批号/批次或序列号;有效期;适用的标准和法规。
- 第 23.8 条界定了高危清单货物,或组织、个人自愿登记时,与国家产品和货物溯源信息门户对接共享的溯源数据。
- 第 21 条鼓励代码、条码在质量管理和溯源中的应用。
>实务提示:对于直播销售的进口货物,需要同时保存三类凭证:合格证书、进口发票和越南语补充标签样本。第 69 条第 3 款 b 点允许管理机关通过合格证明进行间接检查;若无法出示,该机关有权改用直接检查和抽样。溯源不仅是一项技术要求——它是向买家和监管机关证明“货源正规、来源正确”的方式。
7. 市场检查、电子数据检查与直播12点清单
市场检查框架见第 88–93 条。检查依据(第 88 条第 1 款)包括按质量状况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突发指令、有关风险等级、溯源信息、代码、条码、标准符合性和法规符合性认证的数据,以及来自与国家管理机关对接的质量管理系统的数据。检查内容(第 88 条第 2 款)包括:检查是否满足法定质量要求;若有任何不安全的迹象则取样、试验;对高风险货物定期或突击抽样。第 89 条规定的顺序包括公布检查决定;收集、审查和评估信息、档案和数据;制作检查笔录并处理结果。第 90 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发现货物不合格或有风险的,必须处理、召回并遵守国家主管管理机关的要求。
与之并行的是调查(第 91 条、第 92 条):调查独立进行,不具有行政检查、处罚性质但调查结果(随机抽样、标签和条码信息比对、溯源)用于风险警示,并作为主管机关组织重点检查和事后检查的依据。
下面的 12 点清单汇总了直播场次三个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
| # | 阶段 | 要做的事情 | 需保存的证据 |
|---|---|---|---|
| 1 | 直播前 | 确定每个SKU的风险组(低/中/高) | 合格声明清单和档案 |
| 2 | 直播前 | 将实际标签内容与直播内容进行对比 | 主标签、越南语补充标签照片 |
| 3 | 直播前 | 检查标准/法规合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 认证和公布档案 |
| 4 | 直播前 | 准备好要说的话:只说标签上的内容,不做超出档案的承诺 | 已审批的直播脚本 |
| 5 | 直播中 | 拍摄时不要遮挡或刮划标签;展示正确的待售产品 | 直播视频、截图 |
| 6 | 直播中 | 不提药用,不“升级”成分 | 直播视频(录像) |
| 7 | 直播中 | 不要使用图片、敏感内容或有主权争议的内容 | 直播视频(录像) |
| 8 | 直播中 | 在平台上架销售时充分披露标签内容 | 销售页面的照片 |
| 9 | 直播后 | 确保交付给买家的货物有正确的标签 | 发货前包裹的照片 |
| 10 | 直播后 | 保存进口发票、报关单和货源凭证 | 发票、报关单 |
| 11 | 直播后 | 质量档案保存至少 03 年(或等于有效期) | 数字档案库+纸质副本 |
| 12 | 直播后 | 更新溯源数据、批次/序列代码 | 溯源数据、二维码 |
可直接使用的详细清单,附有说明和证据:
1.建立直播 SKU 清单并明确说明每个SKU的风险组别。证据:内部清单,对照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风险清单(第 5 条)。
2.审查每个 SKU 的标签依照第 4 章和附录一。证据:进口货物实物标签照片、越南语补充标签照片。
3.检查合格声明/认证的档案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证据:合格声明和合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4.确认进口货源手续已完成。证据:进口发票、报关单、合格证、补充标签样本。
5.审阅直播话术脚本依照“可以说的内容-不能说的内容”表。证据:脚本带有内部审批标记。
6.检查合格标志、法规合格标志、代码和条码在用于宣传照片和直播之前。证据:代码、条码登记档案;允许使用标志的证明文件。
7.配置直播期间的录制和截屏:光线充足,标签清晰可见,不遮挡强制性内容。证据:按内部规定保存直播视频记录。
8.上架销售时公开标签内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证据:销售页面照片、货物信息申报照片(第 41 条第 5 款)。
9.检查包装和交付阶段:出库货物必须按规定贴有标签。证据:包装照片、包装检查记录。
10.对接并更新溯源数据并关联批号/序列号。证据:溯源系统上的数据;二维码/数据载体(第 5 条、第 23 条)。
11.建立质量档案库保存期限至少 03 年,如更长则等于保质期(第 69 条第 2 款 d 点)。
12.指定协调联络人应要求配合检查机关和市场管理机关(第 69 条第 2 款 d 点),以及发现不合格货物时的召回程序(第 90 条)。
>实务提示:不要只在“出事”时才保存档案。第 69 条第 2 款 d 点规定的保存义务是长期性的;平台运营方还须保留至少 5 年(第 41 条第 6 款 c 点)。应把保存固化为流程:每一场直播 = 一个档案文件夹(视频、标签图片、发票、SKU 清单)。被事后检查时,打开对应文件夹即可。
8. 延伸阅读: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系列文章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8 章、99 条、7 个附录与 16 份表格全貌——“主干”文章,进入各篇文章前先掌握整份文本的格局。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一:69 个货物组查询表及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 了解每个 SKU 标签上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的工具。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符合性评定机构指定:条件、档案与程序——适用于需要了解谁可获发货物合格证书的企业。
-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应如何做才能避免被连带追责? ——关于第 70 条和第 41 条第 6 款规定的平台运营方义务的律师视角。
本文依据企业提供的第37/2026/NĐ-CP号法令编写;文号、签发日期及有效期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内容仅供技术参考,不能代替针对具体案例的法律意见。
结论
直播销售环节并非法律的“灰色地带”。本质上,直播卖家仍是第37/2026/NĐ-CP号法令第 69 条所指的销售货物的组织、个人,承担五组义务:保证货物符合已公布的适用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法规;维持内部控制体系;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档案;档案保存至少 3 年;配合检查、溯源和处理违法行为。直播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义务,而在于速度:数千人同时观看,说出的内容几乎无法追回,任何标签、认证或来源上的偏差都会被直播视频本身记录下来。
第 41 条第 5 款、第 6 款规定了双方的公开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公开披露货物标签和电子标签(如有)的全部内容,准确申报并及时更新货物信息,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货物标签合规;平台运营方必须确保货物完整申报标签信息,上架销售时公开展示标签,并与国家数据库共享有关标准、计量和质量的最低限度数据。第 70 条重申了《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的管理要求;该条的详细内容须直接对照法律文本,因为本法令并未照抄。
直播中说什么、不说什么同样有明确依据。第 50 条第 1 款允许显示附加的代码、条码、合格标志、法规合格标志、溯源数据载体和其他内容,但不得违法,必须真实、准确,且不得遮蔽或歪曲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第 50 条第 2 款禁止呈现与主权争议有关的图片、内容及其他敏感内容。对直播而言,这正是两个最常见的风险:夸大用途、认证不存在或已过期,以及画面中无意间包含被禁止的内容。
处理平台销售相关案件的经验表明,最有效的防范不是少说,而是提前准备:每个上直播的 SKU 都有符合附录一的标签照片,有仍在有效期的合格声明(对需声明的货物),如为进口货物则有原产地证明和进口档案,直播脚本只说有凭证可对照的内容。保存销售时的直播视频和店铺页面照片,是检查机关按第 88 条至第 93 条开展工作、而您需要证明自己已披露正确信息时最省钱的方式。
参考资料
以下文本是本文的依据;读者应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vanban.chinhphu.gov.vn)和科学技术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most.gov.vn)上查阅官方版本。
- 2026年1月23日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规定《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的一系列条款和措施——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术语解释:实物标签、电子标签、数据载体、补充标签、商品包装);第 21–23 条(溯源);第 28 条(使用代码、条码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 32 条至第 34 条(产品数字护照、电子标签以及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 35 条(适用范围、标签排除);第 39 条至第 52 条(语言、补充标签、标签责任、强制性内容、货物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成分、技术参数和警示语、标签、电子标签上显示的其他内容);第66至70条(保证生产、进口、流通和数字平台的质量;第 69 条规定销售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第 82 条至第 86 条(进口货物质量检查);第 88 条至第 93 条(市场流通货物质量检查、质量调查和数字技术应用);第 97 至 98 条(生效和过渡条款)。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第 34a 条(市场流通货物的条件)、第 34b 条(保证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交易的货物质量),补充于第 1 条第 19 款。
- 关于货物标签的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和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依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97 条失效;已印刷标签和包装的使用按第37/2026/NĐ-CP号法令第 98 条的过渡规定执行。
- ticforall.com 上的相关文章: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8 章、99 条、7 个附录与 16 份表格全貌;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一:69 个货物组查询表;在 Shopee、Lazada、TikTok Shop 上销售: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卖家的货物质量义务。
交流与咨询
本文是我们为普及直播和数字平台销售活动中货物质量法律知识所作的解读,并非法律文件。内容按我们写作时所掌握的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重述;法律文件在文章发表后可能被修改、补充、替换或废止。至于本法令第 70 条援引的《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的管理要求,读者需直接查阅法律文本才能获得完整内容。确定卖家、产品推广者和平台运营方的责任,还取决于每场销售的实际角色以及每件产品的具体情况;在适用于具体案例前,读者需在官方信息门户网站上查阅现行文本并咨询主管机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法律意见。


![[越南] 低压电线电缆:上市条件、标签与工程要求 Cuộn cáp điện hạ áp vỏ PVC đen, đỏ, vàng trên bàn thép cùng thước cặp đo tiết diện ruột dẫn đồng](https://ticforall.com/wp-content/uploads/2026/11/pCAP-bia-1600x1067-1-218x150.jpg)
![[越南]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进口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查 检查区域内传送带上的电子设备货物](https://ticforall.com/wp-content/uploads/2026/10/cover-b2-zh-218x150.jpg)
![[越南] TCVN环境固体基质元素测定标准草案(ICP-MS,ISO 16965:2025) 现代分析实验室中的台式ICP-MS仪器,观察窗内可见发光的蓝色等离子体,实验台上有样品瓶,无文字,无人物](https://ticforall.com/wp-content/uploads/2026/10/p16965-du-thao-bia-1600x1067-1-zh-218x150.jpg)
![[越南] QCVN 32:2026/BCT——电动汽车充电桩与充电站国家技术法规:解读与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的准备事项 室外电动汽车充电区,包括一个交流充电桩和一个直流快充柜,位于带标线的停车位旁](https://ticforall.com/wp-content/uploads/2026/10/pTT61-bia-1600x1067-1-zh-100x70.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