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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进口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查

检查区域内传送带上的电子设备货物

进口电子产品并不是把海关申报做对就够了。货物在投入流通之前,还必须按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完成质量检查环节,而该环节取决于每一类产品被划定的风险等级。本文按一票货物的实际顺序展开:属于哪条管理路径、需要准备什么档案、办理期限、减少或免于检查的条件、出现不符如何处理,以及货物到港前应做什么。

1. 电子产品到达口岸时的三条管理路径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2 条把进口货物分为三条路径,企业在办理手续前必须自行判定本批货物属于哪一条。

路径 企业须做的事项 时点
中等风险货物 进口时无须质量检查,但须按相应国家技术法规作出符合性声明 投入市场流通之前
高风险货物 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机构登记质量检查 通关之前
已取得流通许可,或已按专门法律适用相应质量管理措施的货物 不再按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重复检查,按专门法律执行 按专门法律

就电气电子设备而言,多数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类,即不会被扣在口岸检查,但在销售前仍须作出符合性声明。高风险类通常是安全风险较高或已被发出质量警示的设备,这一类必须在通关前登记检查。具体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因此同一台设备若同时具备电子与电信功能,可能同时落入两份不同清单。

2. 第 68 条:货物进入市场前的强制条件

第 68 条设定基础义务:进口组织与个人在将货物投入流通之前,必须满足《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4 条(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修订)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 68 条第 2 款针对实践中最难的一类:中等风险或高风险货物,具有在合理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安全的新的特性,而该特性尚未被相应国家技术法规覆盖;或者首次进口、存在不安全潜在风险的货物。这一类,企业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证明产品对人、动物、植物、财产与环境是安全的。只有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货物才能投入流通。

这正是经销新设备的企业最常忽略的一点。没有相应国家技术法规,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销售。没有法规就没有符合性声明的依据,此时唯一的路径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证明安全。

3. 检查登记档案:两种情况、两套文件

第 83 条按本批货物是否已取得符合性认证证书划分,因为处理方式与时限不同。

文件 已取得符合性认证证书 未取得符合性认证证书
按附录七表 1 的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登记表 必备 必备
由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签发的符合性认证证书 必备 后补,取得评定结果后提交
货物照片或特性说明,附主标签内容 须标注标签的货物必备 须标注标签的货物必备
主标签内容不足时的附标签样稿 不足时必备 不足时必备

若符合性认证证书是针对具体批次签发的,证书须载明该批次的完整信息:货物名称、商标、型号、技术特性、原产地、生产厂、数量或重量、进口报关单号与发票号。缺任一项,检查机构即视为证书与本批档案不符,并发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

电子标签若符合货物标签法律规定,可被接受。进口档案有效性的责任在企业,而不在境外供应商。

4. 流程、时限与必须记住的节点

档案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情形:自档案齐全有效之日起 01 个工作日内,检查机构出具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送交进口组织或个人办理通关手续。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3 条第 1 款 b 点

情形 处理时限 结果
档案内容不全 自受理之日起 07 个工作日内补充 逾期须出具书面说明原因与预计完成时间
档案齐全且符合要求 01 个工作日 按附录七表 3 出具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
档案齐全但标签不符合要求 整改不超过 05 个工作日 须有整改证据才出具符合要求的通知
符合性认证证书与技术法规不符,或与本批档案不符 按规定流程处理 发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并抄送海关
未按期补全档案 补正期限届满后 01 个工作日 通知中记明该批货物档案未补齐

对尚未取得符合性认证证书的批次,流程多一步:登记检查、办理海关手续把货物运至保管地点、联系指定认证机构做合格评定、补齐档案,然后才回到上表的步骤。运至保管地点的机制对所有须做质量检查的情形统一适用,不产生新的行政手续,但保管地点须满足海关监管条件。

登记手续通过国家单一窗口门户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办理。系统故障或遇不可抗力时,按关于国家单一窗口与专门检查的第 85/2019/NĐ-CP 号法令第 17 条处理。

5. 试验:只能使用指定机构的结果

第 83 条第 6 款规定,高风险进口货物的质量试验须在依法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指定机构出具的试验结果,是判定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技术法规的依据。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未被指定于该领域的试验室出具的结果不能作为依据,即使其实验能力与设备更好。就电子设备而言,一个型号通常要在多个领域试验,如电气安全、电磁兼容、频谱、SAR,而每个领域各有自己的指定机构名单。

若相应试验方法尚未规定、尚不统一,或尚无指定试验机构,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部长决定临时试验方法,适用于国家技术法规发布或指定到合适试验机构之前。这是处理尚无试验指引的新产品的依据。

6. 减少检查:连续三次合格,有效期两年

第 86 条第 3 款建立了基于合规历史的减少检查制度,但条件比通常理解窄得多。

高风险货物在完全满足下列要求、且不属于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时,可适用国家质量减少或免于检查:货物名称、用途、商标、型号、技术特性、生产厂与原产地相同,且由同一组织或个人进口;连续 03 次进口均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查结果通知。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6 条第 3 款 a 点

条件 内容
货物同一性 名称、用途、商标、型号、技术特性、生产厂与原产地相同
进口主体 由同一组织或个人进口
检查历史 连续 03 次进口均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
举证责任 企业自行判定符合性,并自行保存档案以备市场后检查
适用期限 02 年,自第三次进口取得合格评定结果之日起算
维持义务 每 03 个月报告一次受减少检查货物的进口情况

该机制不是行政手续,而是在风险管理与检查机构、海关之间数据交换的基础上运行。企业不提交减少检查申请,但必须在报关单上准确、完整申报货物识别编码:HS 编码、条码编号、序列号、型号、生产商信息、原产国。申报错误或缺项,系统无法识别该批货物属于减少检查范围,即使已满足三次合格,企业也会失去这项权益。

发生违法或出现风险迹象时,减少检查制度停止适用。检查机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控系统上公布适用企业名单与停止适用名单,海关凭该名单放行。

7. 免于检查:21 种情形与三项排除

第 86 条第 1 款列出高风险货物进口时免于质量检查的 21 种情形。电子企业常用的包括:不作市场销售用途的广告样品;用于科学研究、生产研究用的样品;试制样品;用于合格评定或实验室间比对的试验样品;临时进口用于展会展示且展后不折价销售的货物;临时进口复出口、不在越南消费的货物、物资、设备、机械;以及海关价值在进口税免征额以下的邮政、快递货物。

第 2 款的三项排除,是最容易丧失免税资格的地方:经越南主管机关或相关国际组织发出不安全警示的货物;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项管控清单的货物;按其他专门法律属于高风险、且进口时必须检查的货物。

免于检查不等于免除责任。用于认证试验的样品不得上市销售,若改变使用目的,必须按商业批次走完整流程。

8. 加强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 84 条规定三种情形适用加强检查措施:已获免检或减少检查,但在市场流通检查中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原产于质量风险警示名单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经检查机构评估有多次违法历史的进口企业。

检查机构跟踪、更新并公布被警示的国家与地区名单,同时收集企业合规历史用于风险分类。加强检查不得产生新的行政手续,也不得延长通关时间,除非依法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 85 条按三类不符情形处理。第一,已持有效符合性认证证书,但在货物标签或合格标志上不符合要求:检查机构要求整改,只有企业提交充分整改证据及本批符合性认证证书后,才出具符合要求的通知。第二,符合性认证证书与本批档案不符,或与相应技术法规不符:依法处理,并与海关配合。第三,违法货物的补救措施为再生处理的:合格评定机构须对再生处理后的批次重新评定,合格则出具符合要求通知以便通关,不合格则出具不符合通知并抄送海关。

随之而来的时限义务:企业须在完成补救措施之日起 01 个工作日内,把补救证据送交检查机构。

9. 出口货物与既出口又内销的货物

第 87 条规定,满足《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32 条要求的货物可以出口,不受检查机构检查。仅供出口的货物须完全遵守进口国规定,而不适用国内流通货物的规定。

对电子设备生产企业而言有一项重要例外:既出口又在国内流通的货物,须同时满足进口国与越南两方面的规定。出口货物进入国内市场时,企业须执行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8、89、90 条的要求,即仍须作出符合性声明并接受市场质量检查。若出口货物质量不达标、影响国家利益与声誉,检查机构按第 79 条在生产环节实施质量检查,并按第 81 条处理。

10. 货物到港前需要准备的事项

事项 依据 忽略的风险
按行业主管部门清单判定每个产品编码的风险等级 第 82 条 准备错档案,货物被扣在口岸
核对符合性认证证书是针对批次还是仅针对型号 第 83 条第 1 款 a 点 被发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
在货物到港前完成主标签、附标签与合格标志 第 83 条、第 85 条 多耗 05 个工作日整改
选择被指定于相应领域的试验机构 第 83 条第 6 款 试验结果不能作为依据
完整申报识别编码以进入减少检查范围 第 86 条第 3 款 即使三次合格也失去减少检查权益
为受减少检查货物建立每 03 个月报告的计划 第 86 条第 3 款 c 点 减少检查制度被停止

对进口电子设备的企业,有效的工作顺序是先确定产品编码的风险等级,再谈试验与认证。顺序颠倒,常见结果是试验做够了但档案与批次不匹配,或者证书发给型号、而批次来自另一家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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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23 日,规定《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细则。
  • 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6 日,规定《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实施细则。
  • 第 11/2026/QH16 号法律,修订补充《海关法》若干条款,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
  • 第 54/2014/QH13 号《海关法》。

    本文用于传播进出口标准、法规与程序方面的知识,不替代法律文本,也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企业在适用前应对照原始文本与检查机构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