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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QCVN 25:2025/BKHCN:家用及类似电气装置用电器

家用电气装置用插座、插头、开关与断路器置于灰色台面,灰色背景,无文字,无人物

QCVN 25:2025/BKHCN 是越南关于家用及类似电气装置用电器的国家技术法规,随科学技术部第 01/TT-BKHCN 号通知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发布。法规适用于八类常见电器:微型断路器、RCBO、RCCB、插座、插头、插座转换器、电源延长线组与开关。设备清单分为两个附录,各对应一组合格评定方式;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将这八类设备分为中风险与高风险两个等级,并分别规定合格声明要求,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本文概述适用范围、设备清单及其标准与 HS 编码、如何选择认证方式、境外结果的承认原则,以及企业需准备的文件。

1. 适用范围与不属于本法规的设备

法规适用于为民用工程交流配电系统(至 440 V)设计安装的电器。适用对象包括生产、经营电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相关各方。清单内设备的 HS 编码依据财政部 2022 年 6 月 8 日第 31/2022/TT-BTC 号通知确定。

法规排除若干类货物:由工贸部管理的防爆电器;额定电流大于 32 A 的插座、插头、插座转换器与电源延长线组;大于 20 A 的开关;大于 63 A 的断路器;设计安装在电器内部的开关;以及不在清单所列相应标准适用范围内的设备。

2. 八类电器与适用标准

附录 A 包括微型断路器(MCB)与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按方式 5 或方式 7 认证。附录 B 包括插座、插头、插座转换器、电源延长线组、开关与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法规将附录 B 定为方式 1,但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允许该类采用方式 1、5 或 7,企业在合格声明时多了一种选择。

序号 电器 额定电流 HS 编码 适用标准 附录
1 微型断路器(MCB) 不超过 63 A 85362011、85362012、85362013、85362091、85362099 TCVN 6434-1:2018(IEC 60898-1:2015) A,高风险
2 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不超过 63 A 85365020 TCVN 6951-1:2007(IEC 61009-1:2003) A,高风险
3 插座 不超过 32 A 85366992、85366999 TCVN 6188-1:2007(IEC 60884-1:2002);TCVN 6188-2-3:2016(IEC 60884-2-3:2006);TCVN 6188-2-6:2016(IEC 60884-2-6:1997) B,中风险
4 插头 不超过 32 A 85366992、85366999 TCVN 6188-1:2007(IEC 60884-1:2002);TCVN 6188-2-1:2008(IEC 60884-2-1:2006) B,中风险
5 插座转换器 不超过 32 A 85366992、85366999 TCVN 6188-1:2007(IEC 60884-1:2002);TCVN 6188-2-5:2016(IEC 60884-2-5:1995) B,中风险
6 电源延长线组 不超过 32 A 85369094、85369099 TCVN 6188-1:2007(IEC 60884-1:2002);TCVN 6188-2-7:2016(IEC 60884-2-7:2013) B,中风险
7 开关 不超过 20 A 85365061、85365069 TCVN 6480-1:2008(IEC 60669-1:2007) B,中风险
8 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不超过 63 A 85365020 TCVN 6950-1:2007(IEC 61008-1:2006) B,中风险
QCVN 25:2025/BKHCN 附录 A 与附录 B 中的八类电器,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的风险等级划分

清单附带的说明缩小了试验范围:附录 A 中的 MCB 与 RCBO 不进行短路试验项目,附录 B 中的 RCCB 不进行短路条件下的试验项目。这类试验需要大功率试验电源,排除后有助于降低试验成本与时间。

断路器与 RCBO 安装在试验箱内的导轨上,灰色背景,无文字

3. 技术要求与热带气候条件

第 2.1 条以引用方式设定安全要求:电器须符合设备清单所列相应标准。法规不重复温升、绝缘电阻、介电强度等技术阈值,而是把内容留在被引用的 TCVN 或 IEC 标准中。

第 2.2 条规定,与气候条件有关的试验要求须采用热带气候条件。热带条件与温带条件在试验所用标称温度和湿度上不同,因此在温带国家按标准取得的试验结果未必能原样用于越南市场。

4. 合格声明、合格标志与政府检查

国内生产的电器在投放市场前,须按本法规进行合格声明并加贴合格标志。进口电器须通过审查合格声明活动接受政府质量检查。声明方式取决于风险等级:高风险类别须依据指定认证机构的合格认证结果进行声明,中风险类别可依据合格认证结果或企业自评结果。

现行适用于合格声明、合格认证及合格评定机构条件的文件包括: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第 05/2007/QH12 号《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经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第 68/2006/QH11 号《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与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法规所引用的旧文件为第 132/2008/NĐ-CP 号法令与第 28/2012/TT-BKHCN 号通知,因此建立档案时应按现行文件核对。按方式 1 或方式 5 认证的合格标志(CR)包括认证机构简称与发证给企业的证书编号;按方式 7 认证的合格标志仅包括认证机构名称,因为证书仅对已认证的批次有效。

5. 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的风险分级与合格评定方式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布科学技术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风险与高风险产品和商品清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该通知将 QCVN 25 的八类设备分为两个风险等级,各级分别对应质量管理要求与合格评定方式;这些要求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风险等级 电器 合格声明要求 合格评定方式
高风险(附录 I,第 6 组) MCB 与 RCBO,额定电流不超过 63 A 依据指定认证机构的合格认证结果进行合格声明;进口货物接受政府质量检查 方式 5,证书有效期最长 3 年;方式 7,仅对当批有效
中风险(附录 II,第 10 组) RCCB 不超过 63 A;插座、插头、插座转换器、电源延长线组不超过 32 A;开关不超过 20 A 依据经认可或指定认证机构的合格认证结果,或企业自评结果进行合格声明;进口货物须在流通前完成合格声明 方式 1 与方式 5,证书有效期最长 3 年;方式 7,仅对当批有效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附录 I 与附录 II 的风险分级与质量管理要求

值得留意的是评定方式的变化。法规将附录 B 定为方式 1,但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允许中风险类别采用方式 1、5 与 7。该通知第 5 条第 3 款规定,此前发布的国家技术法规若对质量管理要求另有规定,则按本通知执行,因此企业不再局限于方式 1。各方式的内容与使用原则见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其中方式 1 与方式 6 不适用于高风险货物。对分批零散进口的货物,方式 7 较为合适,因为证书仅对当批有效且不产生定期监督义务;对按型号稳定生产的产品,方式 5 可覆盖最长三年的多批货物。按风险程度选择方式的方法,见关于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认证方式的文章。

6. 典型试验、抽样与少量进口

第 3.7.1 条要求,用于合格认证的试验须由指定或经承认的试验机构进行。第 3.7.2 条鼓励试验机构按 IECEE Test Report Form 编制典型试验结果,并列出四类最低内容:法规技术要求规定的完整试验内容;产品外部、内部与标签的彩色照片;主要元器件清单,含型号标记、参数与元器件证书编号;在按产品族试验时选择代表性样品的理由。

附录 C 按不同方式指导抽样。按方式 7,只有当典型试验结果与批次代表样品试验结果均合格时,该批才判定为合格。数量超过 2.000 个产品的批次,须拆分为不超过 2.000 个产品的子批后再抽样。

内容 规定
按方式 7 的批次代表样品数量 每 2.000 个产品抽取 03 个样品
超过 2.000 个产品的批次 抽样前拆分为不超过 2.000 个产品的子批
少量进口批次 每型号不超过 15 个产品,并附承诺仅供内部使用、不在市场销售的函件时,只需按表 C.3 的项目抽取 01 个样品试验
样品首次不合格 可加倍抽取第 2 次样品;只有第 2 次样品全部合格,该批才评为合格
方式 5 认证周期内的监督 每型号至少抽样试验 1 次;如已确定产品族,一个产品族中至少 50% 的型号须被抽样
法规附录 C 规定的抽样与试验

在方式 5 认证中,制造商另有义务。对适用标准同时规定样品试验与例行试验的产品,制造商须有程序定期抽样进行样品试验项目,并对出厂产品进行全部例行试验项目。

插头插入试验夹具上的插座,旁边有温度探头与卡尺,灰色背景,无文字

7. 对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

第 3.8 条允许认证机构承认越南在互认协定或安排框架内已承认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对试验结果,境外试验机构须经 APAC 或 ILAC 按 ISO/IEC 17025 认可,且认可范围须覆盖所使用结果中列明的具体标准与具体产品。互认协定的签署依据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

第 3.8.4 条允许承认按比设备清单所载更新版本标准取得的试验结果。第 3.8.5 条要求,在承认典型试验结果时,认证机构须核对被认证产品的图像、结构与元器件与典型试验结果所述产品一致。第 3.8.6 条要求认证机构每季度向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报告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与使用情况,并对承认行为负责。承认协定的签署与执行,见关于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的文章。

8. 产品族与代表性样品的选择

附录 D 按 IECEE OD-2041 Ed 2.0 指导产品族的确定。产品族由基本设计和影响安全的因素相同的不同型号组成;同族型号可在尺寸、颜色、外形或额定电流等电气参数上不同。按产品族进行典型试验时,只需试验一个或几个代表性型号,从而减少样品数量与试验成本。

附录 D 按各类给出产品族的确定方法:开关须额定电流、触头结构、触头底座与驱动机构相同;插座与插头须额定电流、接触件结构与接触件底座相同;插座转换器与电源延长线组按插座、插头确定,且须连接线类别与截面积相同。MCB、RCBO 与 RCCB 分别按 TCVN 6434-1:2018、TCVN 6951-1:2007 与 TCVN 6950-1:2007 的附录确定。选作代表性样品的型号须是最可能不符合标准的型号,优先选择常用且产量大的型号。

9. 认证后监督、暂停与撤销证书

在方式 5 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须进行定期监督,频次不超过每 12 个月一次;在有反映或发现市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进行不定期监督。对方式 1 的证书,认证机构以在企业仓库或市场抽样并复验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监督。

有不符合证据,或企业未按《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履行义务时,认证机构可暂停证书不超过 03 个月,或取消效力并撤销证书。被暂停期间,企业须停止将产品投放市场、处理已流通的不合格产品并整改违规;暂停期满仍未整改完成的,证书被取消效力并撤销。若按清单所载版本标准的试验结果不合格,而按更新版本标准的试验结果合格,则该更新版本的结果可作为合格认证的依据。

10. 记录保存与企业责任

合格评定机构须保存合格评定记录至少 10 年:方式 1 与方式 5 自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方式 7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认证机构须保存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档案,包括技术文件(技术特性说明、电路图、元器件清单、使用与安装说明)、产品与标签彩色照片、产品族各型号差异说明表以及典型试验结果。

生产、经营企业负有下列义务:在认证机构要求时提供电器技术文件;提供并对证书所载信息(如制造商名称、地址与额定参数)负责;声明适用标准;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在结构、元器件与质量上与已声明合格的档案一致;在已认证产品发生设计变更时通知认证机构;在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不符合法规时召回产品并接受处罚。企业须自声明之日起保存合格声明档案与技术档案至少 10 年。

11. 企业需要准备什么

第一步是按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确定产品所属风险等级,因为这决定合格声明方式与可用的认证方式。对属于高风险的 MCB 与 RCBO,若希望一张证书在最长三年内多批通用,企业选择方式 5;若按批认证,选择方式 7。对属于中风险的插座、插头、开关、插座转换器、电源延长线组与 RCCB,企业可按需要选择方式 1、5 或 7。

企业应对照第 31/2022/TT-BTC 号通知复核 HS 编码,准备技术特性说明、电路图、元器件清单与产品照片,用于典型试验。若已有境外试验结果,须检查试验机构是否经 APAC 或 ILAC 按 ISO/IEC 17025 认可,认可范围是否覆盖具体标准与具体产品,因为这是第 3.8 条承认的条件。进口企业应预先考虑每型号不超过 15 个产品的情形,此时只需内部使用承诺函并试验 01 个样品。

12. 相关阅读

13. 参考资料

  • QCVN 25:2025/BKHCN《关于家用及类似电气装置用电器的国家技术法规》,随科学技术部 2025 年 2 月 14 日第 01/TT-BKHCN 号通知发布,含附录 A 至 G。可在政府法律文件系统查阅。
  •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2026 年 6 月 30 日)发布科学技术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风险与高风险产品和商品清单,含附录 I 与附录 II。全文见关于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的文章。
  •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2026 年 4 月 9 日,科学技术部部长)规定标准符合性声明、合格声明以及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方式,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 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第 05/2007/QH12 号《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28/2012/TT-BKHCN 号通知与第 132/2008/NĐ-CP 号法令为 QCVN 25 所引用的文件。
  • 财政部 2022 年 6 月 8 日第 31/2022/TT-BTC 号通知,发布越南进出口货物目录。

14.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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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文仅供知识普及,不替代法律文件,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情形的法律或技术咨询。适用时,请对照 QCVN 25:2025/BKHCN 原文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与现行修订、补充、替代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