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细则的第37/2026/ND-CP号法令将国家管理的合格评定活动引入了新的框架,其中“指定”成为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验证机构参与高风险产品和货物合格评定顺序的强制性条件。此前,企业通常将这一活动理解为每个部委和每个地方的单独行政程序。第 37/2026 号法令汇集了一个统一框架:能力条件、文件、程序、期限、维持义务和撤销依据。
本文是我们对该法令第六章第二节(第71条至第77条)的综合和分析,并结合与越南检测实验室和认证机构合作的实践经验。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谁可以被指定、由谁指定;根据每种机构类型的能力条件;文件、程序和期限;以及指定后产生的义务,包括撤销指定时产生的义务。
本译文由 ticforall.com 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发布的越南文版本为正式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以越南文原文为准。
在详细说明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个原则:第37/2026/ND-CP号法令于2026年1月23日签署,根据第97条第1款,该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该领域的旧法令包括第132/2008/ND-CP号法令、第74/2018/ND-CP号法令、第154/2018/ND-CP号法令第4条和第13/2022/ND-CP号法令将于2026年7月1日到期。因此,正在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企业和正在使用合格评定结果的企业应考虑条款中的规定71 至 77 作为适用框架,而不是即将发布的文件。
1. 指定范围:何时必须取得指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合格评定、为国家管理服务的两个条件:一是依照标准法、技术法规的规定经注册登记经营;其次,该机构由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本令指定。
这两个条件不能相互替代。具有检测活动注册证书的检测实验室,即使其已被认可为正确的范围,如果该检测实验室尚未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定决定,则其检测结果仍不足以用于声明高风险产品和货物的合格性。
该法令还限制了指定机制的适用范围:国家技术法规或专门法律要求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的情况下进行指定。换句话说,指定机制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检测和认证活动,而是与法律提出此类要求的领域相关——通常是产品属于高风险组且有相应国家技术法规的领域。
以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充电站领域为例:QCVN 32:2026/BCT(与61/2026/TT-BCT号通告同时发布)规定了充电桩和充电站的符合性声明义务,并对指定机构的符合性评估方法和结果使用提出了要求。我们在文章中分析过这个标准QCVN 32:2026/BCT – 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充电站法规:分析和2027年7月1日前准备事项。
指定的对象是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五类活动:试验、检查、认证、验证和确认。这就是企业经常感到困惑的地方:同一个机构可以被划分为一种或多种类型,而每种类型的指定范围是不同的,对应于每项技术法规、每个产品组和每种检测方法。
| 类型 | 工作性质 | 输出产品 |
|---|---|---|
| 试验 | 根据检测方法测量并检查技术指标 | 检测结果卡 |
| 检查 | 审查并确定物体的实际状况 | 检验证书 |
| 认证 | 评估产品或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 证书 |
| 检查确认 | 检查并确认货件和特定项目 | 检测结果已确认 |
| 确认使用价值 | 评估产品和商品的实际可用性 | 结果证实了使用的有效性 |
2. 谁有权指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指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法规或者专门法律的要求,在指定行业、领域实施高风险产品、货物。该机构统称为“指定机构”,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该机构必须确保指定机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地方技术法规(QCDP)第七十一条第六款指定省、市人民委员会按照本令的顺序和程序指定认证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名单。对于有自己标准的地方和想要参与当地市场的认证机构来说,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有一个重要的管理机制:主管部门、领域和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在其数据库上公开发布,与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对接,并在每月25日前定期更新两个名单:指定合格评定机构名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法认可的单方合格评定机构名单。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规定把以前必须到处询问的东西变成了可以公开查找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可以定期查找,因为列表每月更新一次。在为属于高风险群体的货物签署试验或认证合同之前,检查供应商的名称是否在正确范围的列表中并且仍然有效是应包含在内部流程中的一个步骤。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各部委能力评估结果优先认可的原则,包括四项内容:主管部门、领域的实际能力评估并指定机构的,其他部委负责在其管理范围内审核和使用评估结果;优先顺序、考虑和使用必须确保不重叠,不引起行政程序,并与专业领域保持一致;不能达成共识的,由科技部主持协调有关部委研究并提出统一解决方案;仍有不同意见的,由科技部报请总理审议决定。
实际上,这一原则对于已经指定在一个领域并希望扩展到另一个部门管理的领域的机构最有用:该机构可以要求承认现有能力评估的结果,而不是从头开始。第 75 条第 1 款 b 点具体规定了这一原则,并规定了一个时间表:评估结果的认可仅在主管机关发布最新评估结果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3. 按机构类型划分的指定条件
第七十二条将指定条件分为四类: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验证机构;和检查机构。条件结构具有三个一般层: 在指定注册领域运营的注册证书;经注册认可机构指定注册范围认可的;专业人员的条件和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
检测机构
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了四个条件。首先,该机构已根据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获得检测活动登记证书,包括指定的检测场地。其次,该机构必须得到按照技术标准法规和指定管理领域注册运营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服务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有)对检测指定注册范围的管理要求。
三是参加指定注册产品、货物检测方法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满意。第四,该机构至少拥有06名在注册检测领域工作至少02年经验的正式检测人员。
这里“正式”的定义,法令中明确了,企业需要仔细阅读,因为这是一个经常被误算的点:人员被算作公职人员,或者签订12个月以上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事专业工作的劳动者,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短期合同、个案合作者或所属单位人员不计入06人最低人数。
认证机构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甲项要求已获得注册证书的机构按照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认证、验证和确认使用价值,并必须在指定的注册范围内得到认可。
对于认证机构来说,人员条件包括两部分。在数量上,该机构必须至少有06名官方评估员,“官方”确定如上所述。关于经验,专家必须具有至少 20 个工作日评估注册指定产品和商品的经验。
对于新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该法令允许使用同等经验,但有严格的条件:专家必须对相同性质、逻辑或同一领域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具有至少20人日的评估经验,或者对已注册的认证项目至少具有05人日的评估经验。
对于新产品认证项目,或注册参加附加认证活动的产品,专家必须具有至少05个工作日评估同类产品的经验,该产品被理解为具有相似用途或根据HS编码、产品行业代码或根据相应的国家技术法规属于同一分类组的产品,以及具有相同技术的产品,被理解为具有相似生产工艺、组成材料、技术结构或操作原理的产品。
当专家以评审经验替代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时,该法令要求,这些管理体系必须被认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逻辑或属于同一领域,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之一: 按照国际标准化机构(ISO)发布的相同标准结构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组、环境管理体系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组具有相同的专业领域和管理范围;或具有类似的管理目标,并在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机构(ILAC)或其他区域和国际认可合作机构的指导文件中得到国际认可。
验证机构与使用价值确认机构
对于该小组,人员要求包括至少6名官方评估专家以及至少10个工作日的指定注册核查和确认领域的评估经验。
检验机构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三个条件: 已依照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取得检验活动登记证书,包括指定检验登记领域;须经注册登记范围内的认可机构认可;并拥有至少6名正式评估师,每名评估师均具有至少02年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直接对物体进行评估的经验,并经评估机构确认至少20天的评估工作。
| 核心条件 | 试验 | 认证 | 验证和确认试验 | 检查 |
|---|---|---|---|---|
| 注册以在正确的领域开展业务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 在正确的范围内得到认可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 正式人员最低人数 | 06 检测人员 | 06 专家评审 | 06 专家评审 | 06 检验人员 |
| 最低人力资源经验 | 02年涉足检测领域 | 20 个工作日评估注册产品和商品 | 注册领域 10 个工作日 | 02年检验,其中20个工作日确认 |
| 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较 | 是的,用于注册检测方法 | 无单独规定 | 无单独规定 | 无单独规定 |
4. 指定申请文件
第七十三条按五种情形规定了文件:首次指定;临时检测指定;变更、增补或缩小指定范围或领域;重新签发指定决定;以及指定决定期满前的重新指定。
首次指定
首次指定文件包括七个部分。一、按附录七第 4 号表格提交的合格评定活动指定申请书。二、试验、检验、认证、验证和确认活动的注册证书副本。三、相应指定注册范围的认可机构认可证书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评审专家、评审员名单按附录七第 7 号表格,并附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第五,根据附录七第 8 号表格,列出技术文件、标准和工艺、试验程序、检验、认证、验证和确认清单,以及与指定注册的产品、货物、工艺和环境相对应的工艺和程序的副本。
六、检测机构指定注册场地的检测机械设备清单按附录七表9,并附有效检验校准证书复印件以及检测设备拥有或长期租赁证明。第七,对于检测机构,应提供指定注册的产品和货物检测方法的能力验证结果或实验室间比对的副本,至少有02家根据TCVN ISO/IEC 17025或ISO/IEC 17025标准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测机构。
最后两个部分在实践中是最耗时的。获得能力验证结果或与至少两个其他机构进行实验室间比较,对于正确的注册检测方法,通常需要比内部试验更长的准备周期,因为必须有合适的程序、均质的样品和比较结果的时间。同样,有效的检定与校准证明以及使用设备(自有或长期租赁)的权利需要在提交之前更新文件,并且不能在以后添加。
临时检测指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满足新标准检测的需要,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决定临时指定检测机构,并对此决定负责。临时指定决定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文件包括按附录七第 4 号表格的注册申请;指定检测机构的决定副本;和检测方法记录,确认检测方法和试验质量控制标准的有效性。
这是一条需要在实践中认识的路径:当一个新标准有一个新标准,而该标准还没有指定机构时,只要试验机构有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基础,临时指定机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弥补能力差距。
变更、增补或缩小指定范围
文件内容包括根据附录七第 11 号表格申请变更、补充、缩小合格评定范围或指定领域、或扩大合格评定设施或地点的申请;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合格评定机构指定决定书复印件;按表7登记变更、增加的范围和领域的试验员、评审员、评审专家名单及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根据第 8 号表格的技术文件、标准和程序清单以及相应程序的副本;根据第 9 号表格 列出的机械设备与检测设备清单以及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的副本;变更或者补充登记范围、领域的能力认可证书复印件;因检测机构变更或增加而注册的检测方法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的副本。
重新签发指定决定
指定决定仍然有效,但遗失、错放、损毁或者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须按附录七第 第 12 号表格提交。如果因名称或地址变更而要求重新签发,该机构必须提交额外的证明变更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件。如果您因丢失、错放或损伤而请求补发,文件将仅包含根据 第 12 号表格提出的申请。
有效期满前的重新指定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指定决定失效前60日内,如有需要,合格评定机构应当与首次指定一样编制资料。指定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指定时,应当附有至少参加过一次指定检测领域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的证明文件。
这个 60 天的标记是企业需要纳入其内部合规计划的时间点,因为重新指定文件的处理方式与初始指定类似,这意味着可能需要评估实际能力,有时间修复它,并且有时间发布决定。
5. 文件提交方式
第七十四条规定,合格评定机构需要参加特定领域的检测、检验、认证、验证、确认活动,服务于国家管理的,应当编制01套指定注册申请,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以在线公共服务的形式提交。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故障或本次行政手续尚未完成网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单位应当以直接提交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文件。
对于备案单位来说,实际结果是两组平行的记录:一组用于提交的电子记录,以及一组具有版本控制的内部记录,因为相同的数据必须多次重复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指定、认证、定期活动报告和监测审查。
6. 指定程序与时限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首次指定、临时指定、变更或者增加指定范围、领域以及过期指定决定的顺序和程序。下表总结了时间表。
| 步骤 | 内容 | 截止日期 |
|---|---|---|
| 1 | 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指定机构应当告知修改、补充要求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3个工作日 |
| 2 | 指定机构决定进行实际能力评估 | 自收到有效文件起10个工作日 |
| 3 | 以书面形式通告机构实际评估情况 | 评估前 |
| 4 | 专家或评估组签署实际评估记录并发送给指定机构 | 评价结束后05天内 |
| 5 | 机构提交纠正措施结果报告 | 不超过30天;如需延长,应书面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6 | 符合条件的,指定机构根据表10作出指定决定 | 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05个工作日 |
| 7 | 聘任决定的有效期 | 由指定机构根据能力决定,但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05年 |
| 8 | 重新发布指定决定 | 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后 05 个工作日 |
| 9 | 有效期即将到期时重新指定 | 60 天期限到期前的报价 |
实际能力评估步骤中值得注意的一些内容。评审依据合格评定机构的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经营成果和合法合规性等标准进行。实际评估是通过派出专家或成立评估小组进行的。专家或实际能力评估团队中的至少一名成员必须接受与注册指定的每种类型机构相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
临时任用、变更、增加或者缩小范围的,在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任用机构将对材料进行审查,不机构实际能力考核。但是,如果备案材料有不当内容,或者有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或者有与备案材料相关的违规迹象的信息或反馈,指定机构将机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实际能力评估。
实际考核内容根据机构的经营状况而有所不同。对于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认定机构对能力条件、管理制度、法律文件的适用性等情况进行评估;不要在合格评定活动中评估合规内容,因为该活动尚未发生。对于要求重新指定或扩大范围的经营机构,指定机构根据最近03年内的合格评定活动结果报告评估其合法性,如果经营期限不足3年,则指定机构在经营期间评估其合法性;违规处理记录(如有);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的监测结果(如有)。指定机构还验证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分别与检测机构核实相应检测方法的设施、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及专业技术水平的现状。
在费用方面,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登记机构指定的专家或者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活动的费用,以确保遵循公开、透明和遵守金融法规的原则。费用清单包括差旅费和住宿费、聘请专家的费用(如有)、进行现场评估的费用以及财政部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费用;支出水平符合现行财政支出制度。
7. 变更时及指定有效期内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合格评定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其技术人员、设备、工艺或者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告其行业或者领域的主管部门。通告档案包括明确说明变更内容的文件;变更后证明能力的文件包括人员记录、设备记录、更新程序;关于变革影响的内部评估报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指定机构审查档案,评估变更的适当性,必要时评估现实情况,然后决定批准变更、调整指定范围或要求补救。
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三组永久责任。一、指定机构依据标准法和技术法规的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指定检测机构,在指定决定有效期内,必须针对检测领域和指定产品、货物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计划和实验室间比对。
二是在25日前每季度或根据需要不定期更新国家标准、测量和质量数据库附录七表13规定的合格评定活动结果。第三,机构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将任何影响指定合格评定能力的变更通告指定机构。
第七十一条第五款增加了原则:指定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技术法规或者专门法律的规定,保持能力,实施正确的范围、方法和技术要求,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 撤销指定决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合格评定机构违反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管理行业或领域的部门应考虑并决定撤销指定决定: 02 连续违反标准和技术法规法和本令规定的合格评定规定;连续02年未全面履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责任;不保证指定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之一的;申请指定时伪造、变造文件,出具虚假合格评定结果的;擦除、更正或者伪造已作出的指定决定的内容的;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机构不再在指定范围内运作、解散或者自行要求退出的。
明确规定时间后果:被撤销指定决定的机构必须在撤销通告且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至少6个月后才能对指定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召回程序包括主管部门在03个工作日内发布召回决定,并明确说明原因;召回决定必须发送给相关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并在国家标准、测量和质量数据库中更新。
值得注意的法律要点是该法令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召回原因同时属于标准、计量、产品、货物质量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召回决定,并将档案移送检验机构按照正确的权限、命令和程序处理和处罚。如果撤销原因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例如机构主动退出或者在评估周期后未能保持能力,主管部门仅作出撤销决定,而不会给予行政处分。

9. 从使用合格评定结果的企业的角度
对于制造和进口企业——使用试验和认证结果来声明合格的各方——上述规定有四个实际意义。
首先,合格评定结果只有在提供结果的机构在指定名单内、在正确范围内且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才能用于国家管理目的。由于该清单每月25日前更新,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检查,对于长时间延误的货物,在提交符合性声明之前再次检查。
其次,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试验中。如果提供结果的机构因伪造文件或虚假发布结果而撤销其指定决定,则所发布结果的有效性对于双方用户而言都将成为法律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保存合伙人资格记录(包括发布结果时的指定决定)是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三,指定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必须在60天期限届满之前申请重新指定。重新指定过程中的合作伙伴其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中断一段时间,因此有长期认证计划的企业应提前查询指定决定的有效性状态。
第四,部委间能力评估结果认可机制(12个月),为缩短指定机构在其他部委评估指定时的可能性提供了可能。对于国外成果使用方来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单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原则是选择国外服务提供商时需要考虑的一点。
与检测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合作时的简短、即用型清单:该单位是否有有效的指定决定;决定是否指定您需要的正确的技术标准、正确的产品组和正确的检测方法;认可范围是否与指定范围相对应;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单位是否按照表13定期更新经营报告;单位是否公布产能变更情况;最后,如果指定决定后来被撤销,结果的法律价值。
10. 需进一步核实的内容
为了避免过度解释文本,我们突出显示了本文尚未完全验证的内容。首先,该法令的签署日期和具体生效日期应该在官方公报和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中进行比较,因为我们的法令在附录中记录了2026年1月23日的日期。二、第七十二条所称“认可”,是指标准法和技术法规;每种类型的具体认证标准由认证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企业需要直接与指定机构确认。第三,实际评估成本制度按照财政部规定和专门法律执行,具体成本水平本文不予提及。第四,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以及指定机构清单是按行业公布的,并可能根据更新周期而变化,所以使用时需要查阅。五是可以修改和补充行政命令和程序的规定;读者应在应用于特定记录之前检查当前文本。
结论
第 37/2026/ND-CP 号法令第 71 至 77 条为合格评定机构建立了统一的指定框架,具有三个主轴:根据与认可和能力验证相关的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经验来规定能力条件;该命令对每个步骤都有具体的时限,从03个工作日编辑文件到05个工作日发布决定;定期审查维护义务,包括 25 日的季度绩效报告和 15 日的产能变化通告。
对于合格评定机构来说,仔细阅读这些规定的价值在于提前准备以下额外的难点:根据劳动合同定义的正式人员、设备校准和试验记录、至少两个其他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以及60天之前的重新指定请求的时间表。对于使用结果的企业来说,价值在于清楚地知道他们依赖谁以及依赖什么文件,因为合格声明档案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发布结果时指定决定的有效性。
立即做三件事:(1)审查您需要声明符合性的技术法规清单,确定哪些领域需要指定合格评定机构; (二)核对目前使用的服务提供者的指定情况和指定范围,包括结果的有效性和出具时间; (3) 如果您是合格评定机构,请根据第 77 条在内部安排定期合规里程碑,并根据第 73 条第 5 款安排 60 天里程碑。这些耗时较少,但有助于避免服务交付能力中断或必须在冲刺阶段重做文件。
参考资料
以下文字是本文的基础;读者应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vanban.chinhphu.vn)和科学技术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most.gov.vn)上查找官方版本。
- 政府第 37/2026/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机构和指导实施《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第六章第 2 节,第 71 条至第 77 条;关于执行和过渡条款的第 97 条和第 98 条。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由第 78/2025/QH15 号法修订和补充。
- 第 68/2006/QH11 号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以及第 70/2025/QH15 号标准和技术法规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 第 132/2008/ND-CP 号法令;第 74/2018/ND-CP 号法令;第 154/2018/ND-CP 号法令;第13/2022/ND-CP号法令(根据第37/2026/ND-CP号法令第97条第2款,文件自2026年7月1日起到期)。
- 第 37/2026/ND-CP 号法令附录七 — 第 4、7、8、9、10、11、12、13 号表格。
- ticforall.com 上的相关文章:QCVN 32:2026/BCT – 电动汽车充电桩和充电站法规:分析和2027年7月1日前准备事项;越南需要能源标签的产品清单:当前文件和应用路线图。
交流与咨询
本文是我们对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的法律知识的解读,并非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在文章发表后可以修改、补充、更换或废止;本文中所述的时间表和条件与我们在撰写本文时拥有的第 37/2026/ND-CP 号法令的内容相关。在申请具体案例之前,读者需要在官方信息门户网站上查找当前文件并向主管部门咨询。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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