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CForAll — 测试、检验、认证
Home 按部委 科学技术部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8 种认证方式 – 按风险等级选择正确方式

[越南]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8 种认证方式 – 按风险等级选择正确方式

洁净试验台:无品牌灰色工业电器、空白技术档案、带空格的检查表、数显卡尺、放大镜与空白检验印章置于钢制台面,光线均匀

要点速览

  •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由越南科学技术部部长(武海君部长签署)发布,规定标准符合性声明、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以及标准与技术法规符合性评价方式;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 通知保留第 5 条中的 8 种认证方式,但重要的新变化是附录 II 对每一种方式的内容、程序和使用原则作出详细规定——此前的第 28/2012/TT-BKHCN 号通知并没有这部分。
  • 第 6 条规定 10 项适用原则:认证方式必须在证书上具体注明;方式 1 和方式 6 不适用于高风险货物;市场抽样和按种类/组抽样受到严格限制。
  • 方式 2 至方式 6:证书有效期最长 5 年且必须进行监督;方式 7 仅对特定批次有效,方式 8 仅对单件产品有效——两者均无需后续监督。
  • 选择方式是一道基于风险等级的判断题:风险越高,越需要增加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评价,监督频次也越高。
  • 该通知取代第 28/2012/TT-BKHCN、第 02/2017/TT-BKHCN 和第 04/2025/TT-BKHCN 号通知;生效前已签发的证书可继续使用至期满。

1. 为什么现在必须重新细读“8 种认证方式”

在符合性声明档案中,企业最容易答错的不是在哪里检测,而是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认证方式决定了:是否需要评价生产过程、监督用样品在哪里抽取、证书有效期多长,以及是否必须定期监督。

此前,第 28/2012/TT-BKHCN 号通知(经第 02/2017/TT-BKHCN 号和第 04/2025/TT-BKHCN 号通知修订)仅在第 5 条列举 8 种方式,并未说明如何实施。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生效——将全部细节移入附录 II“认证方式的内容、程序和使用原则”,并新增第 6 条共 10 项适用原则。实际后果是: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每一份符合性档案都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式与产品或货物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通知第 12 条明确规定:当由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时,认证活动依第 6 条和附录 II 执行——也就是说,下文所述内容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参考性指引。

2. 第 5 条与附录 II 的 8 种认证方式全貌

认证方式 认证的构成 监督(样品在哪里抽取) 有效范围
1 对代表型号、种类的样品进行检测 无监督 已抽样的型号、种类
2 对代表型号、种类的样品进行检测 对市场上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 型号、种类——最长 5 年
3 样品检测 + 生产过程评价 样品检测与生产过程评价;样品在生产地抽取 型号、种类——最长 5 年
4 样品检测 + 生产过程评价 样品检测与生产过程评价;样品在生产地或市场抽取,或两处都抽 型号、种类——最长 5 年
5 样品检测 + 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评价 样品检测与生产过程/管理体系评价;样品在生产地或市场抽取,或两处都抽 型号、种类——最长 5 年
6 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与监督 重新评价管理体系,不超过每 12 个月一次 管理体系——最长 5 年
7 对批次产品、货物进行检测与评价(随机抽样,足以代表整批) 无监督 仅对该具体批次
8 对全部产品、货物进行检测或鉴定 无监督 仅对每一单件

值得注意的是:附录 II 将方式 4 描述为“具有与方式 5 同样高的可靠性,但允许在监督措施上灵活安排以降低成本”,并指向认证结果的相互承认。许多企业因为习惯只用方式 5,而忽略了这一折中选项。

3. 用三条轴线快速读懂 8 种方式

3.1. 轴线一——评价的构成:样品检测是否“单独成立”

  • 仅检测样品:方式 1、2、7、8。符合性结论完全取决于样品检测结果。
  • 样品检测 + 生产过程评价:方式 3、4、5。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产品才被视为符合:样品全部指标合格,且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评价合格。
  • 仅评价管理体系:方式 6——适用于具备管理体系的过程、服务、环境。

在方式 3 中,生产过程评价包含六组控制条件:产品的技术档案(设计文件、技术要求);从投入到各中间阶段直至成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包括包装、装卸、仓储和运输);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工艺装备与测量、检验、检测设备;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内容。

在方式 5 中,若选择“管理体系”分支,评价包含五个板块:文件体系(方针、目标、管理手册、程序、证明记录);实施与运行(按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方式运行,对活动、资源、能力与意识的控制);对标准、技术法规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不符合的识别与纠正措施。

3.2. 轴线二——有效范围:型号/种类、批次还是单件

  • 方式 1 至 6:对型号、种类认证(方式 6 则是对管理体系认证)。
  • 方式 7:认证“仅对具体批次的产品、货物有效”。若不合格样品数量在允许范围内,该批次即被视为符合。方式 7 适用于货物按同一批次划分且无法考察维持质量稳定性的各项要求的情形。
  • 方式 8:认证“仅对每一单件产品、货物有效”,适用于在投入流通、使用、运行前有严格安全要求的货物。

3.3. 轴线三——监督:样品在哪里抽、多久一次

这是与“拿到证书就完事”这种简单理解差别最大的一点。方式 2 至方式 6 在有效期内必须开展监督评价,且监督结果是维持、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依据。

风险等级 首次监督 后续各次监督
高 自证书生效之日起不超过每 12 个月一次 自上次监督结束之日起不超过每 12 个月一次
中 自证书生效之日起不超过每 12 个月一次 自上次监督结束之日起不超过每 24 个月一次
低 由认证机构在与被评价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决定监督频次

具体有效期(在最长 5 年的上限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技术特性、稳定性程度、工艺水平、生命周期和使用性质决定。特别地,方式 7 与方式 8 无需开展后续监督。

4. 必须记住的十项适用原则(第 6 条)

1. 认证方式必须在技术法规符合性证书上具体注明。对于标准符合性认证,证书同样必须写明认证方式。

2. 哪种对象适用哪种方式,由相应的技术法规或专业法律文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根据风险等级在技术法规中直接细化规定适用方式。

3. 方式 1 和方式 6 不适用于高风险等级的产品、货物。这是企业在压缩成本时最容易触碰的红线。

4. 在市场抽样以检测、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一项或若干指标,仅在该产品、货物的特性可能在分销、流通过程中发生变化时方可实施。

5. 按种类或按组抽样(替代按每个型号、种类抽样)仅适用于中风险货物,必须在相应技术法规或相关法律文件中细化规定,并须同时满足:专业法律规定在首次投入流通前须完整检测全部技术指标;企业已获得相应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HACCP、GMP 及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且认证范围与相关对象相符;认证机构已获作为国际或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互认安排(MRA/MLA)签署成员的认可机构认可——ILAC、IAF、APAC、全球认可合作组织(Global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ncorporated)——或获越南参加的 MRA/MLA 所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

6. 监督中免于或减少检测样品数量或检测指标(针对中风险、高风险货物)仅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方可实施:企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正在实施并已获得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具备内部监督与检测计划或按相关方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须在获认可的检测机构完成;且在一个认证周期内,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至少须被监督检测一次。

7. 监督中免于或减少生产过程评价要求,同样仅在企业证明其正在实施并已获得相应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时适用。

8. 作为免减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必须:在审查时至少尚有 6 个月有效期;认证范围与技术法规规定的产品、货物对象相符;且由已按上述 MRA/MLA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

9. 对于方式 7,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技术法规中细化规定代表性抽样方式;若按统计概率抽样,技术法规必须明确抽样方案依据 TCVN 9597-1 或 ISO 10576-1、TCVN 7790 系列或 ISO 2859、TCVN 8243-1 或 ISO 3951-1。

10. 在标准符合性认证中,认证方式由标准认证机构或进行声明的组织、个人在第 5 条所列方式中选择,且必须与风险等级相适应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一个重要的技术要点:在标准符合性认证中,方式 1 不予颁发标准符合性标志。

实务提示: 在签订认证合同前必须回答三个问题:(1)产品属于哪个风险等级,相应技术法规允许哪些方式;(2)该方式是否要求评价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3)监督样品在哪里抽取、频次如何。任何一问答错,档案都要重做。

5. 实务中如何选择认证方式:五种典型情形

  • 设计决定质量、货物风险低、难以在市场抽样:方式 1 或方式 2——但须记住方式 1 不能用于高风险货物,且在标准符合性认证中不予颁发标志。
  • 希望控制生产地、质量在流通过程中变化不大:方式 3——监督集中在生产地,适合难以从市场召回的产品。
  • 需要高可靠性,同时希望优化成本并走向相互承认:方式 4——监督抽样地点灵活(生产地、市场或两者)。
  • 高风险产品,质量在生产与流通中都可能不稳定,且具备召回能力:方式 5——样品检测结合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评价。这也常是技术法规直接指定的方式:例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的 QCVN 32:2026/BCT 要求按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的方式 5 或方式 7认证。
  • 按批次进口的货物,没有生产过程信息可供评价:方式 7——按批次认证,无需后续监督,但抽样方案必须符合相应技术法规。

有一点需要与客户确认:方式 7 便宜快捷,但只对该批次有效。若下一批次不合格,不能援引上一批次的结果。相反,方式 2 至方式 5 可获得最长 5 年的证书,但同时附带监督义务——企业必须从一开始就把监督计划纳入质量计划。

6. 采用认证方式时常见的五个错误

1. 未在证书上注明认证方式——直接违反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10 款。

2. 对高风险货物使用方式 1 或方式 6——已被第 6 条第 3 款明确排除。

3. 对高风险货物按组/按种类抽样,或在尚未取得管理体系认证、尚未满足 MRA/MLA 认可条件时抽样。

4. 使用未获认可或未获指定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对于符合性认证,样品检测必须在获认可或获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符合关于标准、技术法规以及产品和货物质量的法律规定。

5. 取得证书后放弃监督(方式 2 至方式 6),或监督频次错误(尤其是中风险货物:首次不超过 12 个月,后续不超过 24 个月)。

延伸阅读:

结论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仍然保留人们熟悉的 8 种认证方式,但为它们换上了新装:附录 II 详细规定每种方式的内容、程序和使用原则,第 6 条则确立 10 项适用原则。实践中最关心的问题——监督样品在哪里抽、多久监督一次、何时可以免减——首次在文件本身中得到回答,而不再需要猜测。

三句话需要牢记:(1)认证方式必须在证书上具体注明;(2)选择方式是一道基于风险等级的判断题——风险越高,越需要增加生产过程或管理体系评价,监督也越频繁;(3)方式 1 和方式 6 不得用于高风险货物,而方式 7 和方式 8 仅适用于批次或单件,且没有后续监督。

对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核对相应的技术法规,确认该法规允许或指定了哪些方式,把它与现有证书中写明的认证方式对照,并检查所有仍有效证书的监督计划——因为监督结果正是维持、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依据。

参考资料

以下文件是本文的依据;请读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查阅最新版本。

  • 越南科学技术部部长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规定标准符合性声明、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以及标准与技术法规符合性评价方式(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vanban.chinhphu.vn;PDF 版本。
  • 《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第 68/2006/QH11 号,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
  • 政府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和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
  • 第 28/2012/TT-BKHCN 号、第 02/2017/TT-BKHCN 号和第 04/2025/TT-BKHCN 号通知(自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交流与咨询

    本文是我们的解读,旨在传播有关标准、测量和质量的法律知识,而不是法律文件。本内容根据科学技术部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重述;引用的文件可能会被修改、补充、替换或废除。每个具体案例的适用取决于所适用的技术法规、产品和货物的风险等级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的资质;在适用之前,读者需在官方信息门户网站查阅最新文件并向主管部门咨询。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