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总结
- 2026 年 6 月 30 日第 125/2026/TT-BCA 号通知由公安部部长颁发(由梁谭光将军签署)。公安部负责管理的中风险、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自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2026 年 8 月 20 日第 475 号官方公报)。
- 该摄像机属于中等风险组,附录B第 2 节“保障秩序、交通安全、社会安全的监控设备”:7条产品线,从行程监控设备到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机。
- 高风险组仅包括烟花和防火、扑救和救援设备—没有摄像机。
- 摄像机的合规要求是:符合性声明,基于合格证书(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或自我评估基于指定/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或认可的国际、区域或外国组织的合格评定结果。
- 三项参考技术法规:QCVN 06:2024/BCA和QCVN 05:2024/BCA(根据2024年11月12日第62/2024/TT-BCA号通知),QCVN 11:2026/BCA(根据2026年5月12日第48/2026/TT-BCA号通知,2026年7月1日生效)。
- 过渡:本通知生效前签发的合格证书与符合性声明受理通知可继续使用至其载明的期限届满。
1. 背景:公安部为何有自己的风险清单,摄像机为何被列入其中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质量管理机制转为按风险等级管理:货物分为中等风险和高风险,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发布各自的清单。在政府层面,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指南)和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标准和技术法规法》实施指南)。在部级层面,公安部以2026 年 6 月 30 日第 125/2026/TT-BCA 号通知发布清单,由警察科学、战略与历史局主持起草工作。
摄像机的用途是服务于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的监控设备,同时也是联网终端——图像数据、个人数据和网络基础设施可能被泄露。因此,摄像机被列入中等风险组并与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法规相衔接。
要点:QCVN 11:2026/BCA(随2026 年 5 月 12 日第 48/2026/TT-BCA 号通知,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符合性声明仅当公安部发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货物清单时方才适用。换句话说,第 125/2026/TT-BCA 号通知是“激活”文件。启动了 IP 摄像机的符合性声明义务。与此同时,第 48 号通知提出QCVN 135:2024/BTTTT(第 21/2024/TT-BTTTT 号通知)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到期失效,IP 摄像机信息安全管理由信息通信部移交至公安部。
实务提示:不要等“进一步指示”再去办理摄像机档案。第 48 号通知中“符合性声明仅在有清单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条件已由第 125 号通知满足,因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义务即已启动,而非预计时间。
2. 摄像机在清单中的位置:中等风险组的 7 类产品
第 125 号通知的附录包括:A——高风险清单(烟花;防火、灭火和救援设备)和B——中风险清单。所有摄像机和监控设备均归入B 组第二部分,共 7 类:
| # | 产品和货物名称(附录 B,第二部分) | HS 编码(按该组的 HS 编码栏) | 适用法规 |
|---|---|---|---|
| 1 | 行程监控设备及驾驶员影像记录设备 | 8525.81.10; 8525.81.20; 8525.81.90; 8525.82.10; 8525.82.20; 8525.82.90 | QCVN 06: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2 | 采用雷达传感器技术、带视频记录的自动测速装置 | 8525.83.10; 8525.83.20; 8525.83.90; 8525.89.10; 8525.89.20; 8525.89.30; 8525.89.90 |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3 | 交通监控摄像机 | (按上述编码组) |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4 | 交通监控摄像机 | (按上述编码组) |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5 | 车辆号牌识别摄像机 | — |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6 | 车辆流量统计摄像机 | — |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11:2026/BCA |
| 7 | 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机 | — | QCVN 11:2026/BCA |
三点实务观察:
1.第 1–4 行共用同一 HS 编码组 8525.81–8525.89(HS 编码单元格见原始表格)。企业必须在申报时按实际货物重新归类 HS 编码,因为清单只给出组级编码。
2.第 7 行范围宽于交通摄像机:“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机”不仅限于流量,而且只需引用 QCVN 11:2026/BCA——核心要求是基本网络安全,而非交通技术要求。
3.不使用互联网协议的模拟摄像机未列名,且 QCVN 11 仅规范使用互联网协议的摄像机。该豁免须在认定之前向监管机构核实,因为这个界限在实践中相当模糊(摄像机有网络插槽、通过NVR录像机远程查看、有网络端口)。
实务提示:咨询时,问三个关键问题:(1)设备是否使用互联网协议?否。(2)是否用于交通监控或社会安全?否。(3)是否具备录像功能?否。这三个问题决定了产品属于哪一类产品线,从而决定其适用的监管义务。
3. 适用于摄像机的三项国家技术法规:正确理解每项法规的适用范围
- QCVN 06:2024/BCA——技术要求行程监控设备及驾驶员影像记录设备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安装在车辆上;依据2024 年 11 月 12 日第 62/2024/TT-BCA 号通知;适用于第 1 行。
- QCVN 05:2024/BCA— 要求确保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控系统;依据62/2024/TT-BCA 号通告;适用于第 2 – 6 行。
- QCVN 11:2026/BCA—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设备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在越南市场生产和流通;据此发出2026 年 5 月 12 日第 48/2026/TT-BCA 号通知,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第 1 – 7 行。
QCVN 11:2026/BCA是一项新法规,摄像机企业最需关注。该法规由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预防局编制,共规定 11 组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及测量/试验方法,并附有评估所需信息的附录:
| # | 网络安全要求组(QCVN 11:2026/BCA) | 办理档案时的实务含义 |
|---|---|---|
| 1 | 唯一密码初始化 | 密码必须每台设备唯一或由用户设置;防止暴力破解攻击通过网络接口 |
| 2 | 安全漏洞管理 | 制造商必须公布漏洞信息接收与处理政策 |
| 3 | 更新管理 | 提供安全更新的政策与程序 |
| 4 | 敏感安全参数存储 | 控制密钥与身份验证信息的存储位置 |
| 5 | 安全通信渠道管理 | 保护设备–应用–服务器传输通道 |
| 6 | 防止通过设备接口的攻击 | 检查 Web 界面、API 和服务门户 |
| 7 | 保护用户数据 | 公布收集、处理和存储个人数据的目的与方法;允许撤回同意的机制 |
| 8 | 事件发生后的自我恢复能力 | 设备从错误或攻击中恢复 |
| 9 | 删除摄像机上的数据 | 数据删除功能清晰可验证 |
| 10 | 输入数据验证 | 防止恶意输入数据 |
| 11 | 保护摄像机上的数据 | 本地数据保护;可在越南配置数据存储 |
实务提示:QCVN 11 不对图像质量进行评级。档案所需制造商的设计与技术文件(漏洞策略、补丁发布流程、数据隔离说明),而不仅仅是样机和产品说明。
4. 合规义务:符合性声明——由谁做、依据什么
对于中风险货物,第 125 号通知要求在生产、流通环节公告符合相应技术法规,依据以下理由之一: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认可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自我评估组织或个人依据指定检测机构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QCVN 11:2026/BCA);指定或认可的试验机构(适用于 QCVN 05:2024/BCA 和 QCVN 06:2024/BCA);或经认可的国际、区域或外国组织的合格评定结果。
第 2 条明确适用主体:组织和个人进口、生产、经营属于清单内产品,以及开展服务于清单产品质量国家管理要求活动的合格评定组织。
与高风险组相比有两个显著差异:
- 烟花(高风险)明确指出:进口商品在流通前必须接受国家质量检验并声明合格;生产、流通环节的符合性声明须以合格证书为依据指定认证机构。
- 摄像机(中风险)只在“生产、流通”一栏提出要求——本通知本身不要求进口时的国家质量检验。企业仍须对照进口货物符合性声明的一般规定,确定口岸环节的具体流程。
在制度层面,第 48/2026/TT-BCA 号通知第 3 条交办警察科学、战略与历史局宣贯法规并指定 QCVN 11:2026/BCA 的合格评定机构,同时定期更新并分享已完成符合性声明的组织、个人和摄像设备清单,供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预防局以及各警察单位和地方使用。
实务提示:对于 QCVN 11,试验结果必须来自指定检测机构,且国外结果仅在来自被认可的机构时方可使用。在国外签订检测合同前,要确认检测实验室的指定地位和结果认可机制——否则,即使报告再漂亮,合格声明也不会被接受。
5. 生效、过渡规定和企业必须记住的时间节点
生效(第 5 条)。《通知》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当清单中引用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技术法规经修订、补充或替代后,则适用新文本——例如,若 QCVN 11 被新版本取代,清单即按新法规执行,无需修改本通知。
过渡(第 6 条)。
1.本通知生效前签发的合格证书与符合性声明受理通知,可继续使用至其载明的期限届满;监管依然有效,并按签发时的规定执行。
2. 对于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6 个月后开展追溯,即约 2027 年 1 月 1 日。摄像机属于中风险组,不受本条款强制追溯要求的约束。
实施责任(第 7 条)。警察科学、战略与历史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困难和问题报告至公安部(通过警察科学、战略与历史局)。
实务提示:不要混淆两个时间点:2026 年 7 月 1 日是监管义务的起始日;2027年1月1日左右是追溯截止点,且仅适用于高风险货物。对于摄像机,重点在于符合性声明。
6. 摄像机企业检查清单与延伸阅读
摄像机上市或进口新批次前的十项检查清单:
1. 确定产品线(附录 B 第 II 部分,第 1–7 行)及相应的 HS 编码。
2. 确定适用法规:仅 QCVN 11:2026/BCA,或与 QCVN 05:2024/BCA 和/或 QCVN 06:2024/BCA 一起使用。
3. 选择路径:合格证书或自我评估使用指定实验室的试验结果。
4. 检查试验实验室的指定与认可状态以及国外结果的认可机制。
5. 按 QCVN 11 的 11 组要求收集制造商的资料(唯一密码、防耗尽、漏洞策略、更新过程、敏感参数、安全通信通道、防接口攻击、用户数据保护、自我恢复、数据删除、输入数据认证)。
6. 准备个人数据档案:收集、处理、存储的目的与方法;撤回同意的机制;并配置越南的数据存储。
7. 审查对照 QCVN 05/QCVN 06 的技术文件(若为交通监控或行程监控设备)。
8. 检查在售型号的现有档案:若仍有效,可继续使用至其载明期限届满(第 6.1 条);新批次或样品须重新评估。
9. 要求供应商和分销渠道在线销售时提供符合性声明。
10. 在产品计划中记录定期审查日期以及已声明合格设备的清单与 QCVN 05/11/06 的更新情况。
若需办理一般进口货物的合规文件,可参阅: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8 章、99 条、7 个附录与 16 份表格全貌——风险与质量义务分类的法律框架。
- 中风险进口货物:无需进口质量检查——正确理解以免货物被扣——该机制适用于中风险组。
- 高风险货物: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进口质量检查登记的程序与档案——比较与中风险组的差异。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合格评定机构指定:条件、文件与程序——因为“指定机构”是合规文件的关键。
结论
第 125/2026/TT-BCA 号通知将监控摄像机和交通监控设备列入公安部管理的中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即附录 B 第 II 部分共 7 类产品线;高风险组仅包括烟花爆竹和防火、扑救、救援设备。关于时间节点:QCVN 11:2026/BCA规定了“符合性声明仅在公安部发布清单时适用”的条件,而125号文就是满足该条件的文件——所以2026 年 7 月 1 日是义务启动之日,而非预计日期。同时,QCVN 135:2024/BTTTT到期失效,IP 摄像机信息安全管理由信息通信部移交公安部。
从技术内容来看,QCVN 11:2026/BCA是企业最需精心准备的新法规,包含 11 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唯一密码和防耗尽、漏洞管理、更新管理、敏感参数存储、安全通信通道、接口防攻击、用户数据保护、事件后自恢复、数据删除、输入数据认证、设备数据保护)。交通监控和行程监控设备还须满足QCVN 05:2024/BCA和QCVN 06:2024/BCA。
在义务方面,摄像机属于中风险组,因此要求是:提交符合性声明,依据合格证明,或依据指定机构(或经认可,或认可国外结果)的试验结果进行自我评估。与烟花爆竹不同,本通知本身不要求对摄像机进行进口时的国家质量检验;而6 个月追溯要求(约2027年1月1日)仅适用于高风险货物。本通知生效前签发的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收据通知仍可使用至其载明的有效期。
现在应做的事:签订合同前核实检测实验室的指定状态,按 QCVN 11 的 11 组要求准备制造商资料,核查在售型号现有档案是否仍有效,并在产品计划中加入定期审查日期及已声明合格设备清单。适用前,企业应核对第 125/2026/TT-BCA 号通知的正式文本与所引用法规。
参考资料
以下文件是本文的依据;读者可在电子官方公报和政府电子信息平台上查阅最新版本。
- 公安部2026年6月30日第125/2026/TT-BCA号通知公布了公安部负责管理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2026年8月20日第475号政府公报)——congbao.chinhphu.vn,号码 470259;签名PDF——第1-2条(监管范围、适用对象);第 3 条及附录(中风险、高风险清单);第 4 条(质量管理原则);第 5 条(有效性);第 6 条(过渡性规定);第 7 条(实施责任)。
- 2026年5月12日第48/2026/TT-BCA号通知,颁布QCVN 11:2026/BCA——关于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设备基本网络安全要求的国家技术法规(2026年7月1日生效;法规QCVN 135:2024/BTTTT于同一日期到期)。
- 2024年11月12日第62/2024/TT-BCA号通知颁布了QCVN 05:2024/BCA和QCVN 06:2024/BCA——关于确保安全、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的监控系统以及行驶监控装置和驾驶员图像记录装置的国家技术法规。
- 政府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实施——风险分类框架以及声明符合性、接受国家质量检验的义务。
- 2026年1月16日第22/2026/NĐ-CP号政府令,详细规定了组织和指导《标准和技术法规法》实施的多项条款和措施的实施情况。
-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修订和补充。
- 《标准和技术法规法》第 68/2006/QH11 号,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和第 70/2025/QH15 号法修订和补充。
交流与咨询
本文是我们的解读,旨在传播有关标准、测量和质量的法律知识,而不是法律文件。本内容根据公安部2026年6月30日第125/2026/TT-BCA号通知、2026年5月12日第48/2026/TT-BCA号通知、2024年11月12日第62/2024/TT-BCA号通知重述;引用的文件可能会被修改、补充、替换或废除。每个具体案例的申请取决于适用的标准、合格评定机构的状况以及行业和现场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前,读者需在官方信息门户网站查阅最新文件并向主管部门咨询。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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