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并补充第 05/2007/QH12 号《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该法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经国会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新增 10 条并整体替换第四章(关于质量检查)。以下是对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三个内容。
快速摘要
- 按三个风险等级(低、中、高)对产品和货物进行分类,取代按目录硬性分组;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按清单管理,并与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挂钩。
- 低风险:适用标准的自我声明。中风险:自我声明、自我评估或由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高风险:自我声明及由被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 高风险进口货物必须在国家单一窗口办理质量检查登记,经检验机构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放行(第 34 条第 3 款)。
1. 按风险等级管理产品与货物质量的原则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2025 年修订补充)第 5 条规定了分类和质量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产品和货物根据风险级别进行分类;各时期有关国际组织的警告和国家机构的管理能力。
三个风险等级及相应要求
| 风险等级 | 企业的义务 | 合格评定 | 国家主管机关检查 |
|---|---|---|---|
| 低风险 | 适用标准的自我声明 | 不需要认证 | 进口时无需强制检验;按计划开展流通后检查,或在有违规迹象时检查 |
| 中风险 | 适用标准的自我声明和符合性声明 | 自我评估或由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 进口货物:进口时不进行检验,但在流通前必须声明符合要求(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2 条) |
| 高风险 | 适用标准的自我声明和基于认证结果的符合性声明 | 由被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 在国家单一窗口办理进口商品质量检查登记;定期和不定期抽样 |
五项管理原则(第 5 条第 4 款)
第 5 条第 4 款规定了五项管理原则: a) 高效、公开、透明、客观,与风险水平相适应;不歧视商品原产地和相关主体;不制造不必要的技术壁垒;b)、c)、d) 合格评定要求随低、中、高风险等级逐级提高(见上表);e) 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按照相应质量管理要求的清单进行管理,并明确根据相关法律适用其他管理措施的情况。
风险评估标准与国家政策
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对健康、环境的影响程度、供应链控制能力以及国际组织的警告(第 5 条第 3 款)。国家政策(第 6 条)鼓励应用先进标准,发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支持中小企业,推广可追溯性、数字技术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根据第 6a 条,科学技术部是主管机构;各部委、部级机构和各级人民委员会按范围、按地区实施。

2. 高风险进口货物在国家单一窗口办理质量检查登记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2025 年修订补充)第 34 条第 3 款规定:“高风险进口货物应在国家单一窗口办理质量检查登记。”这是针对高风险类别商品的强制性义务;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2 条和第 83 条提供了详细规定。
按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2 条)
- 中风险:在货物进入市场流通之前,进口组织和个人在进口时不必进行质量检验,但必须进行合格声明(第 1 款)——没有检查登记环节。
- 高风险:应当按照第 83 条第 2 款办理质量检查登记。
- 已取得流通许可,或已按专门法律采取相应质量管理措施的货物,不再按照第 82 条(第 3 款)规定进行复验。
在哪里登记、何时登记与档案内容
- 实施渠道:在国家单一窗口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办理进口商品质量国家检查登记手续;当系统出现问题时,按照第 85/2019/NĐ-CP 号法令第 17 条(第 83 条第 4 款)处理。
- 何时:在清关前登记——高风险货物经检验机构出具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后,方可通关并在市场上流通(第 83 条第 5 款)。
- 档案:根据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七第 1 号表格办理登记,并附有照片或货物特性描述;检验机构按附录七第 2 号表格确认登记。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在 07 个工作日内补正(第 83 条第 1 款)。
- 无合格证书:企业向海关办理手续,将货物运至储存地点,并联系指定的认证机构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只有在档案齐全后才会进行后续检查步骤(第 83 条第 2 款)。

检查结果与通关后的义务
- 结果:资料齐全、有效后,检验机构出具符合质量要求的进口货物质量国家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录七第 3 号表格)办理通关手续。如果货物标签或法规合格标志不符合要求,企业将予以修复,并随附该批货物的合格证书作为证据(第 85 条)。
- 试验:高风险进口货物的质量试验由被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结果是评估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技术法规(第 83 条第 6 款)的依据。
- 清关后:根据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8 条(第 83 条第 5 款),高风险商品在市场上仍需接受质量检查。
- 免除或减少检查(第 86 条):对进口行李、搬迁财产、免税额度内的礼品、外交货物、研究试验样品、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免税货物和紧急货物免予检查;对同一企业的同名、同类型、同生产厂址和同产地的货物,在连续 03 次进口符合要求后减少检查;企业自行确定并保存记录。
- 加强检查:原产于高风险警示国家或地区、有多次违法历史的组织或个人的进口货物,必须采取强化检验措施,而无需采取新的行政程序(该法第 34 条第 4 款;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4 条)。
3. 合格声明
适用标准的公布、标准符合性声明与合格声明(第 23 条)
生产和进口的组织和个人依据关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法律公布适用的标准,以四种形式之一表达:在货物上;在商品包装上;产品标签或产品和货物随附的文件中。标准符合性公布与合格声明应遵守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和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规定 08 种合格评定方法,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生产、进口与流通环节的合格声明
- 生产中(第 28 条):对中风险和高风险货物,必须依据关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法律作合格声明;同时保存质量记录、合格评定结果、合格声明档案与标准符合性公布档案,用于追溯来源和流通后检查。
- 进口货物(第 34 条):在流通之前,必须公布适用的标准并加贴标签——产品的物理标签、电子标签或数字护照——显示代码、条形码和可追溯性。中风险货物必须根据自我评估结果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证明来声明符合性。
- 无需重新声明:已声明符合规定的中风险货物无需随同批同类型货物重新声明,除非国家技术法规发生变化、生产组织或个人的产品特性发生变化、或越南主管机构发出风险警告。
- 流通中的货物(第 34a 条):运输、储存和分销时必须遵守技术法规或内部控制措施以保持质量;显示代码、条形码、可追溯性和质量信息的物理标签、电子标签或数字护照;更新电子数据以供检索。销售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第 45 条的规定接受质量检验。
- 在数字平台上销售的商品(第 34b 条):必须符合第 34a 条的条件并公布质量信息(商品名称、原产地、责任组织或个人名称、标准合格标志、法规合格标志、使用说明、安全警告)。中间平台运营者必须要求卖家提供信息,检查和处理违规商品,并建立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渠道。
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与费用(第 23a 条、第 23b 条)
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体系被认可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有满意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对试验机构);向国家主管机构登记指定活动。指定依据档案、技术能力以及服务国家管理的需要;被指定机构名单在国家标准、计量与质量数据库上公开;被指定机构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违反规定的可被撤销指定决定。关于费用(第 23a 条),生产企业按与试验机构、认证机构的协议支付标准符合性与合格检查、认证费用;这些机构必须公开其费用。

4.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办理合格声明与认证的过渡规定
根据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3 条,在该法生效之日前已作标准符合性公布、合格声明,并已获颁标准符合性证书或合格证书的产品和货物,继续按公布或证书内容载明的期限执行。已提交标准符合性公布、合格声明或进口货物质量检查登记档案,但截至 2026 年 1 月 1 日尚未有结果的,继续按第 05/2007/QH12 号法律办理(根据第 35/2018/QH14 号法律修订和补充)。
5. 实施指导文件
合格评定、法规符合性公布和质量检查活动目前根据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2026 年 4 月 9 日,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和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关于科学技术部管理的中风险、高风险产品和货物清单。
结论
2025 年修订的总体方向是按风险等级管理、加强事后监督并依托数据。企业应审查:(1)按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清单确定产品和货物的风险等级;(2)相应类型的合格评定——自我评估、被认可或被指定机构的认证;(3)根据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和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声明符合性的程序;(4)对于高风险进口货物,根据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在清关前办理质量检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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