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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QCVN 90:2024/BGTVT: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的技术要求

放置在灰色试验台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机,外壳打开可见定子绕组,灰色背景,无文字、无人物

QCVN 90:2024/BGTVT 由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 QCVN 90:2019/BGTVT;该法规由越南登检局起草,适用于在越南生产、组装或进口的全新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法规设置 8 组技术要求并对应 8 项试验,涵盖功率、效率、过载能力、绝缘、温升、外壳防护等级以及控制器保护功能。对电动两轮车组装企业和电动机进口商而言,决定资料进度的三个问题是:必须达到哪些技术门槛、需要抽取多少样品,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本文概括法规第 1 至第 4 章及附录 A、附录 B 的内容,并指出最容易导致复试的环节。

1. 发布文件、生效日期与适用范围

项目 规定
发布文件 交通运输部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2024 年 11 月 15 日)
技术法规 QCVN 90:2024/BGTVT——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国家技术法规
生效日期 2025 年 1 月 1 日
取代文件 QCVN 90:2019/BGTVT
起草机构 越南登检局(Vietnam Register)
适用对象 全新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包括国内生产、组装及进口
实施机构 越南登检局

法规范围限于电动两轮车的电动机。电动汽车用电动机不属于 QCVN 90:2024/BGTVT,而适用其他道路机动车辆技术法规。进口商在商品归类阶段即应区分这两类,因为资料、试验项目和受理机构均不同。

法规中的要求是企业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的条件。除 QCVN 90:2024/BGTVT 外,进口质量检查还受产品质量管理的一般法律框架约束,现行文件为采用风险分级管理思路的 第 78/2025/QH15 号法律。

2. 八组技术要求与对应试验

法规第 2 章规定八组要求,每组要求均对应附录 A 中的具体试验,因此准备资料时应同时对照两部分,而不能只核对参数表。

条款 要求 门槛与检查内容 试验(附录 A)
2.1 一般要求 结构与参数符合制造商申报;表面无锈蚀、无裂纹、涂层不脱落;固定部件安装牢固 A.2——外观检查
2.2 功率 最大功率符合申报值,允许偏差 ±5%;在最大功率工况下测试 A.3
2.3 效率 额定电压下:额定转矩处不低于 75%;额定转矩的 50% 与 160% 处不低于 70% A.3
2.4 过载能力 无可见机械变形,电动机仍正常运行 A.4——2.5 倍额定转矩,持续 1 分钟
2.5 绝缘 绕组间绝缘试验后仍正常运行;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不低于 100 MΩ A.5.1——1.3 倍额定电压,持续 3 分钟;A.5.2——额定电压不超过 36 V 用 250 V 兆欧表,超过 36 V 用 500 V
2.6 温升 绕组温升不超过 65 °C,外壳不超过 60 °C A.6——绕组用电阻法(铜 k = 235,铝 k = 225),外壳用温度计
2.7 外壳防护 防喷水,并防止直径大于 1 mm 的固体异物进入(IP43) A.7——直径 1 mm 钢线,力 1 N ± 0.1 N;喷水不少于 10 分钟,或手持设备 80–100 kPa、10 l/min,累计不少于 5 分钟
2.8 控制器保护功能 具备欠压与过流保护;保护电压值与保护电流值符合申报 A.8——逐步降低电压至断电;逐步增大转矩至过流保护动作
电动机试验台:转矩传感器与钢制传动轴,灰色背景,无文字

最容易导致复试的是第 2.3、2.5、2.7 条。效率在三个负载点测量,其中额定转矩的 160% 对现有许多电机设计而言最为苛刻;若只在常用负载区间优化效率,该测量点往往不达标。绝缘电阻必须按申报额定电压选择相应电压等级的兆欧表,技术文件与铭牌参数不一致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不被接受。IP43 的喷水试验在电机运行状态下进行;试验后电机内部不得积水,且须能正常运行。

3. 铭牌、电机编号与识别标识

法规提出三项识别要求。电机上须在整机安装完成后仍可观察到的位置标注额定电压与额定功率(第 2.1.3 条)。电机须有清晰、无冲改或涂改痕迹的电机编号,且位置在整机安装完成后仍可观察到(第 2.1.4 条)。控制器须标注商标、型号、制造商及使用电压(第 2.1.5 条)。

“整机安装后仍可观察”这一条件常被推迟处理。不少资料中,电机编号位置在试验台上合格,装车后却被车架、护板或摇臂遮挡;外壳上的纸质标签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会脱落或模糊。稳妥做法是在外壳设计阶段即确定编号打刻位置与参数标注位置,并采用耐热、耐油的标签材料。

4. 测量设备、试验条件与效率的确定方法

第 A.1 条规定了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温度计刻度或分度不大于 1 °C,准确度至 0.5 °C。转矩测量装置与转速测量装置误差不超过测量值的 1%。直流电压表、直流电流表与欧姆表准确度等级为 1 级。试验环境温度不高于 35 °C。

功率与效率试验(第 A.3 条)在测功机上进行:电机或传动装置的输出轴与转矩测量装置相连,功率测量装置接在电源与控制器之间。电机在额定电压下空载运行,随后以小步长逐步增加转矩,逐点记录转矩与转速。输出功率由这两个数值算出,并含修正系数 α:测量点为电机输出轴时 α 取 1;测量点位于传动装置之后时,α 按传动效率计算,即各部件效率之积(直齿轮 0.98;斜齿轮 0.97;锥齿轮 0.96;滚子链 0.95;同步带 0.95;液力偶合器 0.92)。

效率为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分别在额定转矩、50% 与 160% 额定转矩三个数值下测定。因此结果既取决于电机设计,也取决于配套传动结构;企业宜事先与试验室就转矩测量点达成一致,以确保修正系数 α 被正确采用。

5. 技术文件、抽样与认证

按第 3.1 条,进口、生产、组装的电动机须按道路机动车辆零部件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检查、试验与认证;具体程序依交通运输部关于生产、组装及进口道路机动车辆零部件质量认证的现行通知执行。

技术文件按附录 B 模板,包括:生产或进口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型号;电机编号;设计代号;电机类型;额定电压;额定功率;最大功率;额定转矩;控制器参数(商标、型号、使用电压、制造商、保护电压值、保护电流值、速度档位数);传动装置(如有);质量;电机速度档位数;电机编号打刻方法与位置说明;电机、控制器与铭牌照片,并加盖骑缝章。

关于抽样(第 3.2.2 条),每个样品须附带使电机正常运行的成套部件。样品数量取决于货源与批量规模:

情形 样品数量 抽样方式
进口,批量不超过 100 台 02 在进口批中随机抽取
进口,批量 101 至 500 台 04 在进口批中随机抽取
进口,批量超过 500 台 06 在进口批中随机抽取
国内生产、组装——型式认证 02 申报型式的代表性样品
国内生产、组装——批量生产 02 在同型产品中随机抽取
检验车间内成排摆放的灰色电动机与空白检验单、数显卡尺

试验报告由试验机构按第 3.3 条出具。对进口货物而言,只有当试验室获认可的范围内确实覆盖附录 A 的各项试验时结果才有效;如何核查认可范围见 如何选择合规的试验室。合规声明资料与自我评估报告的提交按现行模板办理,可参考 合规声明登记表与自我评估报告。

6. 过渡条款与实施责任

法规第 4 章规定由越南登检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法规生效前已受理检查、试验或认证登记资料的电机型式,按受理时的规定继续办理。法规生效前出具的试验报告,以及按上述过渡安排出具的试验报告,在生效后仍可用于认证。法规引用的文件若经修订、补充或替代,则适用新文件。

7. 企业需要准备的事项

  • 复核附录 B 的技术参数登记资料:额定功率、最大功率、额定转矩与额定电压须在铭牌、设计文件与登记资料之间保持一致。
  • 在测功机上预试三个负载点(额定转矩的 100%、50%、160%)的效率,这是最易需要复试的项目。
  • 测量并记录实际绝缘电阻,确保相对 100 MΩ 门槛留有余量,尤其是已经过试运行的电机。
  • 按 IP43 复核外壳设计:密封垫、出线位置、通气孔与盖板接合面,此类项目若发现过晚通常需要改模。
  • 按“整机安装后可观察”的条件规范铭牌与电机编号位置,准备附录 B 要求的型式照片,并在提交资料前确定认可范围相符的试验室。

8. 常见问题

QCVN 90:2024/BGTVT 是否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机?

不适用。该法规仅适用于全新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电动汽车电机适用其他道路机动车辆技术法规。

效率在哪些负载点评定?

三个点:额定转矩处不低于 75%,额定转矩的 50% 与 160% 处不低于 70%,均在额定电压工况下测量。

防护等级要求是多少?

IP43,即防喷水并防止直径大于 1 mm 的固体异物进入。试验在电机运行状态下进行;试验后内部不得积水,电机须正常运行。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出具试验报告的电机如何处理?

法规生效前已受理的资料按受理时的规定继续办理,此前出具的试验报告在生效后仍可用于认证。

生产企业与组装企业应尽早确定外壳设计、铭牌位置与电机编号,因为这些项目在开模后难以更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确认商品归类、按批抽样数量以及试验室的认可范围;试验室则应准备足以覆盖额定转矩 160% 的转矩量程,并按第 A.7 条配备喷水试验设备。

延伸阅读

参考资料

  • 交通运输部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专用车辆、道路机动车辆零部件及儿童安全装置的技术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能耗国家技术法规。政府门户网站发布:congbao.chinhphu.vn——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
  • QCVN 90:2024/BGTVT——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国家技术法规:第 1.1–1.2、2.1–2.8、3.1–3.3、4.1–4.4 条,附录 A(试验方法)与附录 B(技术参数登记表)。
  • 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与补充《产品质量法》若干条款,适用于进口货物质量检查与合规声明。

说明:本文仅用于知识普及,不能替代法律法规文件,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情形的法律或技术咨询。适用时应核对 QCVN 90:2024/BGTVT 与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原文及现行修订、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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