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VN 32:2026/BCT 随《第 61/2026/TT-BCT 号通知》发布,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规并未自行规定充电桩的全部技术要求,而是在第 1.4 条引用 15 项标准与技术法规。对充电桩制造与进口企业而言,这份清单实际上界定了试验与认证的范围;漏读其中一项,往往导致资料被退回或需要补做试验。本文按功能分组梳理这 15 项文件、被引用的具体条款,以及企业在办理符合性声明前需要核查的要点。
1. 引用标准的适用规则
第 1.4 条明确了引用清单的使用方式:
对于标注发布年份的引用标准,适用清单所列版本;使用其他版本的评价结果按第 4.3.3 条处理。对于被修订、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与技术法规,按第 6.2 条执行。
由此产生两点直接影响:其一,标准名称必须写全部分号与年份(如 TCVN 13078-1:2020,而非“TCVN 13078”);其二,按其他版本取得的试验结果并不当然被接受,企业须按第 4.3.3 条编制等效性对照,详见第 7 节。
还需区分法规的两个范围:充电桩要求(第 2 部分)主要以引用标准的方式给出;充电站要求(第 3 部分)则由法规直接规定,包括布置与间距、紧急断电、接地与保护等电位联结、消防、电能计量、负荷管理与监控系统。
2. 15 项引用文件
| 分组 | 引用文件 | 用途 |
|---|---|---|
| A. 充电桩 | TCVN 13078-1:2020 (IEC 61851-1:2017) | 通用要求:防触电保护、传导式接口、适配器、电缆组件、结构、过载与短路保护、通信 |
| TCVN 13078-21-2:2020 (IEC 61851-21-2:2018) | 非车载充电机的电磁兼容(EMC) | |
| TCVN 13078-23:2020 (IEC 61851-23:2014) | 直流充电桩的附加要求 | |
| B. 供电系统与安装 | QCVN 25:2025/BCT | 充电站供电系统的电气安全 |
| QCVN 26:2025/BCT | 电气工程与电网;计量点功率因数 | |
| TCVN 7447-7-722:2023 (IEC 60364-7-722:2018) | 充电桩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保护 | |
| TCVN 13724-7:2023 (IEC 61439-7:2022) | 充电站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与控制设备 | |
| IEC 62423:2009 | B 型剩余电流装置(B 型 RCD) | |
| IEC 62955:2018 | 模式 3 充电用直流剩余电流检测装置(RDC-DD) | |
| C. 场站布置与消防 | QCVN 01:2020/BCT(随第 15/2020/TT-BCT 号通知) | 加油站内设置充电站 |
| QCVN 06:2022/BXD 及 1:2023 号修订 | 建筑与工程的消防安全 | |
| QCVN 10:2025/BCA | 消防、救援与救助装备的配备与布置 | |
| TCVN 3890:2023 | 建筑与工程消防设备配备与布置 | |
| D. 合格评定 | TCVN ISO/IEC 17025:2017 |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 |
| TCVN ISO/IEC 17065:2013 | 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第 1.4 条清单共 15 项,其中 QCVN 06:2022/BXD 随附 1:2023 号修订。此外,法规还引用若干未列明编号的文件类别:无线电相关法规、技术基础设施法规(充电桩设于人行道时),以及电力、建设、消防、计量、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与环境等专门领域法律。
3. 充电桩:具体被引用的条款
法规并非整体引用标准,而是逐条选取,因此试验范围与这些条款直接对应。
| 标准 | 被引用条款 | 需准备的资料 |
|---|---|---|
| TCVN 13078-1:2020 | 第 7 条(通信);第 8 条(防触电保护);第 9 条(传导式接口);第 10 条(适配器);第 11 条(电缆组件);第 12 条(结构);第 13 条(过载与短路保护);第 16.1–16.2 条(安装与使用说明) | 保护电路设计资料、电缆与连接器参数、随附适配器资料、安装与使用说明书 |
| TCVN 13078-21-2:2020 | 第 5 条(抗扰度)、第 6 条(发射) | 抗扰度与发射两个方向的 EMC 数据 |
| TCVN 13078-23:2020 | 直流充电桩附加要求 | 直流桩需单独资料,交流桩试验结果不可沿用 |
该组常见的三处遗漏:随桩供应的电缆组件与适配器同属适用范围,但不少资料只覆盖桩体;大功率充电桩的 EMC 通常是改动设计最多的项,宜在首版硬件设计阶段即纳入计划;直流桩不继承交流桩的试验结果。
4. 供电系统、安装与保护装置
充电桩取得产品认证,并不等于充电站具备运行条件;若供电、剩余电流保护与成套开关设备不符合要求,场站仍不达标。
| 文件 | 适用内容 |
|---|---|
| QCVN 25:2025/BCT | 充电站供电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运行 |
| QCVN 26:2025/BCT | 电能质量、计量点功率因数、向电网反送电的限制 |
| TCVN 7447-7-722:2023 | 充电桩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保护 |
| TCVN 13724-7:2023 | 在适用范围内,充电站低压成套开关与控制设备 |
| IEC 62423:2009 | B 型 RCD |
| IEC 62955:2018 | 模式 3 充电用直流剩余电流检测装置(RDC-DD) |
充电过程中,功率器件在非预期方式失效时可能产生直流剩余电流。此类剩余电流会削弱甚至使普通交流型剩余电流装置无法动作。因此法规要求采用 B 型 RCD(依 IEC 62423:2009),或采用 RCD 与 RDC-DD 的组合(依 IEC 62955:2018),并要求按实际安装配置验证检测、配合与分断能力。
投运后难以补做的两项是:充电桩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保护,以及计量点功率因数,二者均与配电柜和接线方案绑定。
5. 场站布置与消防安全
| 安装情形 | 适用文件 |
|---|---|
| 加油站、加注站、服务区内的充电站 | QCVN 01:2020/BCT(随第 15/2020/TT-BCT 号通知)及安全距离与消防专门规定 |
| 设有充电站的建筑与工程 | QCVN 06:2022/BXD 及 1:2023 号修订 |
| 消防、救援与救助装备 | QCVN 10:2025/BCA 与 TCVN 3890:2023 |
| 设于人行道的充电桩 | 技术基础设施国家技术法规(行人最小连续净宽) |
三项消防文件并行适用,互不替代。对靠近居民区、服务区或停车场的室外充电站,宜在选址前先确定消防要求。
6. 合格评定:实验室与认证机构
清单最后两项文件决定资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TCVN ISO/IEC 17025:2017 规定检测实验室能力。第 4.3.2 条明确:按该标准取得的实验室认可,不替代越南法律下的承认机制与符合性结论。
- TCVN ISO/IEC 17065:2013 是对认证机构的强制要求,认证机构须在依法指定或承认的范围内开展认证。
选择检测与认证伙伴时,建议依次核查:
- 所需试验是否在该实验室的认可范围(scope of accreditation)内。由 VILAS、BoA 或在越南注册运营的其他认可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均可作为依据,但决定因素是该项具体试验是否属于认可范围。
- 检测机构是否属于现行规定下可被指定或被承认、用于符合性认证目的的单位。
- 认证机构是否满足 TCVN ISO/IEC 17065:2013,并已就充电桩、充电站范围获得指定。
认证方式按《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第 5 种或第 7 种方式实施;对境外机构试验与认证结果的承认,依《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及产品、商品质量法律执行。境外结果仅在对应的承认范围、期限与条件内可用,资料须能确定实施机构、试验项目、型式、版本与产品配置。
7. 试验结果与引用版本不一致时
进口企业常见情形是:已按较新的国际标准版本完成试验,而清单引用的是较旧版本。第 4.3.3 条给出处理原则:
- 须编制并留存所用版本与引用版本的对照表,明确等效内容。
- 结果仅可用于要求水平相当或更严、且试验方法等效的技术要求。
- 其余强制性要求须补做试验或补充评价。
对照表宜在商谈试验合同时即行编制,并随资料留存,以备主管部门检查时说明。
8. 两项容易遗漏的要求
除引用标准外,法规第 2.6 与 2.7 条直接提出两项要求,在资料源自境外时较易被忽略。
充电桩铭牌至少应标注 10 项信息:制造商;型号与产品类别;输入电压;输入电流;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功率;防护等级 IP;工作温度;生产年份。信息须清晰,并在整个使用期内保持耐久。
用户界面必须使用越南语(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须按 TCVN 13078-1:2020 第 16.1、16.2 条以越南语提供。
另有一项管理要求需注意:站内安装的充电桩须具备技术资料与认证、符合性声明资料。来源不明、无技术资料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桩,不得安装和投入使用。
9. 需纳入计划的节点
| 节点 | 内容 |
|---|---|
| 2027 年 7 月 1 日前 | 在越南生产、组装或进口的充电桩,须在上市流通前完成符合性声明并加贴符合性标志 |
| 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 | 法规生效。此前合法安装的充电桩可继续使用,但所有者与运营单位须维持安全运行,检查、维护、修复缺陷,并立即处理直接风险 |
| 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 | 生效前已运行的充电站,须核查其满足安全要求的情况 |
| 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 24 个月内 | 完成未达标内容的整改 |
| 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 | 维修、改造、扩建部分须符合法规;已开工未验收的充电站,须核查设计与已施工部分,达标后方可验收 |
对制造与进口企业,首要工作是建立 15 项引用文件的对照表,标注哪些部分已有结果、哪些仍缺失,以便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估算成本与周期。对业主与运营单位,宜尽早核查三项内容:充电桩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保护、计量点功率因数,以及按三项消防文件准备的资料。
延伸阅读
- QCVN 32:2026/BCT 充电桩与充电站国家技术法规:2027 年 7 月 1 日前需准备的事项
-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下的八种认证方式
- 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
- 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高风险货物须按 QCVN 4 试验
- 如何选择符合越南法规的检测实验室
- 您的产品适用哪些 EMC 标准
参考资料
- 越南工贸部 2026 年 9 月 29 日《第 61/2026/TT-BCT 号通知》,发布 QCVN 32:2026/BCT《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的国家技术法规》。政府门户全文:vanban.chinhphu.vn。
- QCVN 32:2026/BCT:第 1.4 条(引用文件)、1.5 条(术语)、2.2–2.7 条(充电桩要求)、3.2–3.6 条(充电站要求)、4.1–4.7 条(管理、符合性声明、结果承认)、6.2 条(引用版本适用)。
- 《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认证方式)与《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境外合格评定结果承认)。
- 引用标准与法规:TCVN 13078-1:2020;TCVN 13078-21-2:2020;TCVN 13078-23:2020;QCVN 25:2025/BCT;QCVN 26:2025/BCT;TCVN 7447-7-722:2023;TCVN 13724-7:2023;IEC 62423:2009;IEC 62955:2018;QCVN 01:2020/BCT;QCVN 06:2022/BXD 及 1:2023 号修订;QCVN 10:2025/BCA;TCVN 3890:2023;TCVN ISO/IEC 17025:2017;TCVN ISO/IEC 17065:2013。
本文用于普及知识与经验分享,不替代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的法律与技术咨询。适用时请核对《第 61/2026/TT-BCT 号通知》与 QCVN 32:2026/BCT 原始文本及现行修订、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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