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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QCVN 91:2024/BGTVT: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的技术要求

电动摩托车用锂电池组放置于灰色试验台上,配有容量测试设备与铜质电缆,灰色背景,无文字、无人物

QCVN 91:2024/BGTVT 是越南关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牵引蓄电池)的国家技术法规,随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 QCVN 91:2019/BGTVT。法规对四类蓄电池提出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密封铅酸、阀控铅酸、镍氢与锂离子。本文概括适用范围、技术阈值、七项安全试验、样品分配,以及该组货物在建设部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高风险清单中的位置。

1. 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

法规适用于生产、组装和进口环节中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新蓄电池,不适用于已使用过的蓄电池。适用对象包括国内生产、组装单位,进口蓄电池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与蓄电池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检验、试验、认证相关的各方。

QCVN 91:2024/BGTVT 由越南登检局起草,科技与环境司提交审核,科学技术部审定,交通运输部随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发布。同一通知还发布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的 QCVN 90:2024/BGTVT。

第 3.1 条规定了管理方式:进口、国内生产组装的蓄电池必须按机动车零配件的规定进行检验、试验与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认证,而非按整车规定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合规判断要分两层:第一层是 QCVN 91:2024/BGTVT 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第二层是清弹通知确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机制。蓄电池属高风险货物,因此适用的是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而不是合格声明;两层结论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仅凭清单一栏就完成准备。

2. 四类蓄电池与关键定义

第 1.3 条给出的定义是试验争议的主要来源。额定容量 C3 是 3 小时制容量,即蓄电池从满电状态以 I3 等于 C3 除以 3 安培的电流放电,直至电压降至门限电压时所测得的容量。门限电压由制造商规定,是蓄电池正常工作的最低电压。高压蓄电池指额定电压高于 60 V 的蓄电池,其安全指标更严。

蓄电池类型 识别特征 专项试验
密封铅酸(SLA) 结构自保护,不向外释放自由酸雾,使用中无需补加水或电解液 有大电流放电性能试验;不做短路、浸水、跌落、挤压试验
阀控铅酸(VRLA) 压力升高时由阀门调节,抗失水能力强,使用中基本无需补加水或电解液 同铅酸组
镍氢(NiMH) 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经氢处理的金属,浸于碱性电解液 表 2 的全部七项安全试验
锂离子(Li-ion) 由多个单体串联或并联组成,负极为碳、石墨或其他碳材料,正极为锂金属氧化物 表 2 的全部七项安全试验,含单体挤压试验
QCVN 91:2024/BGTVT 中的四类蓄电池

法规还对泄漏、起火、爆炸与破裂作出定义。泄漏指可观察到电解液或物质流出。起火指肉眼可见的火焰,电火花与电弧不计为火焰。破裂指开口宽度足以让 IPXXB 试验手指穿过并触及内部部件,该定义使试验结果不依赖个别技术员的主观判断。

值得说明的是,容量测试必须以门限电压为终点,而非以固定时间为终点。放电时间随温度、放电电流与内阻而变,因此法规把环境条件与稳定时间都写进附录 A,确保不同实验室所得容量具有可比性。若企业在送样时未提供门限电压,试验机构只能按制造商技术文件推定,容易引起后续争议。

3. 一般要求与电气特性

第 2.1 条要求蓄电池按生产企业技术文件制造,正极标”+”、负极标”-“,标识清晰且难以擦除;外壳不得变形或开裂,部件应牢固安装;蓄电池须标明额定电压与额定容量。高压蓄电池须带有附录 C 规定的标识,即黄色底、黑色三角形边框与箭头。

指标 合格阈值 测量条件
额定电压 不低于额定值,且不超过额定值的 15% 满电后在规定环境条件稳定 2 h,用电压表测量两极间电压
额定容量(铅酸) 测得容量 Ce 不小于额定容量 C3 的 90% 满电稳定 5 h,以 I3 放电至门限电压,Ce 等于放电时间乘 I3
额定容量(镍氢、锂离子) 测得容量 Ce 不小于额定容量 C3 的 100% 满电稳定 5 h,以 I3 放电至门限电压
大电流放电性能(仅铅酸) 放电时间不小于 40 min 满电稳定 5 h,以 3I3 放电至电压降至 n 乘 1,5 V
第 2.2 条电气特性阈值

容量阈值按类型不同:铅酸只需达到额定值的 90%,镍氢与锂离子须达到 100%。此外还规定第 2.1 条中标示要求与第 2.2 条的测量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试验结果不予承认。

额定电压的允许上限为额定值的 115%,超出上限或低于额定值均不合格。这一区间对使用多只单体串联的组合电池尤为重要,因为组合后的空载电压容易随充电状态波动,需在稳定 2 h 后测量。铅酸类还要验证 3I3 大电流放电能力,对应车辆起步与爬坡时的瞬时负载。

4. 七项安全试验与合格判据

第 2.3 条设定安全特性: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三项为过充电、过放电与耐振动,仅适用于非铅酸类的四项为短路、浸水、跌落与挤压。试验过程中及结束后 1 h 的通用判据是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对高压蓄电池还须不破裂。

项目 试验条件 合格判据
过充电 以 I3 或制造商规定电流充电至自动断开或限制充电电流;无该功能时充电至额定容量的两倍 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高压蓄电池还须不破裂
过放电 以 I3 或制造商规定电流放电至自动断开或限制电流;无该功能时放电至电压为额定电压的 25% 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高压蓄电池还须不破裂
耐振动 垂直振动,频率 7 Hz 至 200 Hz 再回到 7 Hz 用时 15 min,12 个循环,累计振动 3 h,试验前充电至少 50% 额定容量 单体或两只串联的蓄电池不得泄漏、起火、爆炸
短路(铅酸不适用) 用电阻小于 5 mΩ 的导线连接正负极,持续至保护装置切断或限制电流,或壳体温度稳定后再持续至少 1 h 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浸水(铅酸不适用) 满电后浸入水中至水面高于壳体顶面,连续浸水 24 h,随后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放置 6 h 不打火、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跌落(铅酸不适用) 充电至至少 90% 额定容量,从 1,0 m 高度按不同方向自由跌落 6 次至平整混凝土面 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挤压(铅酸不适用) 单体置于硬质隔热平面上,用直径 150 mm 的圆棒或球面工具挤压,速度不超过 6 mm/min 不起火、不爆炸;出现电压骤降至初值三分之一、单体变形达原尺寸 15%,或挤压力达单体重量 1000 倍时停止试验
第 2.3 条七项安全试验与合格判据
电动摩托车用蓄电池组被固定在试验室振动台上的夹具中,灰色背景,无文字

5. 试验条件、测量仪器与 IPXXB 防护

附录 A 规定试验条件:温度 15°C 至 35°C,相对湿度 25% 至 85%,大气压力 86 kPa 至 106 kPa。测量仪器同样受限:电压表分辨率不高于 0,01 V,内阻至少 300 Ω/V;电流表分辨率不高于 0,01 A;温度计刻度分度不大于 1°C;计时装置精度至少 ±1%。

振动试验的加速度取决于成品质量:小于 12 kg 的蓄电池由 10 增至 80 m/s² 并在 200 Hz 内保持 80 m/s²;12 kg 及以上的由 10 增至 20 m/s² 并在 200 Hz 内保持 20 m/s²。振幅维持 0,8 mm,对应总振幅 1,6 mm。

若生产或进口单位无法提供充电规程和充电器,法规按类型给出充电方式:密封铅酸以 0,5I3 恒流充电至 n 乘 2,4 V,再以 0,25I3 充电至电压变化不超过 0,05 V/h 并持续 3 h;阀控铅酸以 n 乘 2,4 V 恒压、最大电流 I3 充电 16 h;锂离子以 I3 恒流充电至 n 乘 4,2 V,再恒压充电至电流降至 0,1I3;镍氢以 I3 恒流充电 3 h,再以 0,15I3 充电 2 h。

附录 B 规定 IPXXB 防护等级的检验装置:试验手指以 10 N 的力伸入壳体任何开口,不得触及蓄电池的任何活动部件;直径 50 mm、长度 20 mm 的止挡面不得穿过开口。

6. 技术资料与样品分配

第 3.2 条要求技术参数登记表至少包含十一项内容:单位名称与地址、商标、型号、设计代号、蓄电池类型、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门限电压、单体连接图、外观照片以及充电规程(如有)。

样品要求按技术不同:铅酸每个型号需 04 只新样品;镍氢与锂离子每个型号需 04 只样品加 01 只新单体,该单体用于挤压试验。

试验项目 铅酸(4 只样品) 锂离子与镍氢(4 只样品加 1 只单体)
一般要求 样品 1、2、3、4 样品 1、2、3、4
额定电压 样品 1、2、3、4 样品 1、2、3、4
额定容量 样品 1、2、3、4 样品 1、2、3、4
大电流放电性能 样品 1 不适用
过充电 样品 2 样品 1
过放电 样品 3 样品 2
短路 不适用 样品 3
耐振动 样品 4 样品 4
浸水 不适用 样品 2
跌落 不适用 样品 1
挤压 不适用 样品 5(单体)
法规表 1 与表 2 的样品分配

由于同一只样品承担多个项目,一般要求、额定电压与额定容量等非破坏性项目先在同一只样品上完成,随后样品才进入破坏性试验。

四类蓄电池的试验差异主要体现在铅酸与非铅酸之间:铅酸需要额外验证大电流放电能力,而锂离子与镍氢需要验证短路、浸水、跌落与挤压等热失控相关场景。企业在编制送样清单时,先确认技术路线,再按对应的表格分配样品,可以避免样品浪费与重测。

方形单体蓄电池置于平板上,被压缩试验机的圆柱形钢棒挤压,灰色背景,无文字

7. 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下的高风险等级

公布交通运输领域中等风险与高风险产品、货物清单的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列入附录 I 第 IV 节,即高风险机动车零配件组,HS 编码 85.07,适用 QCVN 91:2024/BGTVT。同一行货物标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律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

产品、货物 法规 HS 编码 风险等级 质量管理要求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 QCVN 91:2024/BGTVT 85.07 高 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律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 QCVN 90:2024/BGTVT 85.01 中等 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生产、组装按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进口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
电动摩托车两类货物分处不同风险等级

蓄电池属高风险而电动机属中等风险,是准备一辆电动摩托车资料时需要注意的差别。两类货物可能在同一批进口中,但走不同的检验通道,蓄电池的认证书也不能替代电动机的资料,反之亦然。QCVN 91 与 QCVN 90 的适用对象和试验项目完全不同,互不替代。

实际操作中,常见问题是将蓄电池与整车或电动机的认证混为一谈,以为整车已获认证即可免于零配件认证。按通知的规定,零配件按零配件检验,整车按整车检验,两者分别出具证书。因此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将电池、电动机、车架等分项列出,逐项确认适用的 QCVN 与证书类型,再据此安排出货与报关顺序。

8. 认证程序与需要准备的文件

进口货物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执行;国内生产、组装货物按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执行。资料包括第 3.2.1 条的技术参数登记表、第 3.2.2 条的样品,以及试验机构按第 3.3 条出具的试验报告。

第 4.2 条与第 4.3 条规定过渡条款:在法规生效前已受理检验、试验或认证登记资料的型号,继续按受理时的规定执行;生效前签发的试验报告仍可用于认证。

第 4.1 条由越南登检局负责组织实施。法规所引用文件修订、补充或替代时,按新文件执行。

另外,试验报告与证书的有效期与型号绑定:若电池的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门限电压或单体连接方式发生变化,通常会被视为新型号,需要重新登记与试验。企业在产品迭代时,宜先评估变更是否落入同一型号范围,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试验。

9. 企业常忽略的几点

其一为门限电压。该值由制造商规定,记入技术参数登记表并直接用于容量试验。若登记表中填写的值与产品技术文件不一致,即使测量无误,试验结果也可能出现偏差。

其二为高压蓄电池壳体标识。法规要求按附录 C 标注,黄色底、黑色三角形边框与箭头。额定电压高于 60 V 的蓄电池缺少该标识是常见缺陷。

其三为样品数量。锂离子与镍氢需要额外 1 只单体用于挤压试验,只送 04 只样品会被要求补送并耽误进度。

其四为标志与标识的一致性。型式、商标、额定电压与额定容量需与登记表及证书一致,若实际出货的标签版本与送样时不同,需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同一型号,避免在检验环节被要求重新试验。

10. 企业需要做的事

生产、组装单位应在送样前完成每个型号的技术参数登记表,写明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门限电压、单体连接图与充电规程。进口单位应事先确定 HS 编码,与高风险清单中的 85.07 组比对,并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准备资料。

试验与认证机构应先将指定或认可范围与 QCVN 91:2024/BGTVT 的各项试验逐项比对,尤其是单体挤压试验与浸水试验,因为两者需要专用设备和场地。

经营单位与进口代理需确认批次证书与实际蓄电池型号一致,因清单中的 HS 编码按”组”一级列出,办理手续时须重新归类。

11. 站内相关文章

12. 参考资料

  • QCVN 91:2024/BGTVT(关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牵引蓄电池的国家技术法规),随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 QCVN 91:2019/BGTVT。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法律文件系统查询。
  • 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公布由建设部管理的交通运输领域中等风险、高风险产品与货物清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附录 I 第 IV 节。
  • 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进口机动车零配件的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检验)与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国内生产、组装机动车零配件的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检验)。

13. 联系

需要将蓄电池型号与 QCVN 91:2024/BGTVT 逐项比对,或按高风险等级准备认证资料的企业,可通过下方表单提交信息。

    说明:本文仅供知识普及,不替代法律文件,也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合规或技术咨询。适用时应核对 QCVN 91:2024/BGTVT 原文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以及现行有效的修订、替代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