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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第 54/2024/TT-BGTVT 号与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进口与国内生产、组装机动车零部件认证

汽车与摩托车零部件组合,包括制动卡钳、LED 大灯模块、螺旋弹簧减振器与线束,置于灰色检验台上,旁有数显卡尺与扭力扳手,灰色背景,无文字、无人物

2024 年 11 月 15 日,越南交通运输部发布两份通知,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规定进口机动车、专用机械与机动车零部件的技术安全质量及环境保护认证程序;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规定国内生产、组装产品的对应程序。两份文本替代了此前近二十份关于车辆检验的通知,并把零部件纳入与整车相同的管理逻辑:型式评价、工厂能力评价与出厂检验。对进口方而言,少交一份材料就可能在 45 天的节点后收到不合格通知;对生产、组装方而言,一批产品超过缺陷阈值就会触发监督检验。

1. 两份通知,两道不同的关口

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适用于经口岸通关的货物,提交材料的主体是进口方;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适用于在工厂完成的产品,提交材料的主体是生产企业。两者都把发证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绑定,该评价简称 COP 评价;缺少合格的 COP 结果,即使试验报告已经合格,材料也不会进入发证环节。对电动车辆零部件而言,两套程序与零部件技术标准同时适用,蓄电池、电动机既要按零部件路径取得认证,也要符合 QCVN 91:2024/BGTVT 与 QCVN 90:2024/BGTVT 的技术要求。

项目 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
适用范围 进口零部件 生产、组装零部件
材料提交地点 国家单一窗口门户 现场、邮寄或在线公共服务门户
零部件获得的结果 型式批准证书或批次证书 零部件型式批准证书
型式证书有效期 36 个月 36 个月
材料审查 自收到齐全文件起 07 个工作日 自收到齐全材料及费用起 07 个工作日
发放结果 自材料合法有效起 04 个工作日 自评价合格起 03 个工作日
第 54/2024/TT-BGTVT 号与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两套程序对照

2. 哪些零部件需要认证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一条排除国防部、公安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以及用于科学研究、在展会和交易会展示的产品;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还排除按越南为成员方的国际条约进口的货物。若零部件不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管理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安全的货物清单,认证机构有权退回材料。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三条把零部件定义为车辆的总成、系统、组合件及各零件。总成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车身、货箱;系统包括传动、行驶、悬挂、制动、转向、燃料、电气、为驱动系统供能的储能系统、照明与信号。对电动车辆而言,蓄电池与储能系统被认定为零部件而非整车,因此按零部件认证程序办理;这也是 QCVN 91:2024/BGTVT 与 QCVN 90:2024/BGTVT 按零部件标准编制的原因。

3. 进口零部件检验登记材料

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条规定材料由五组文件组成,每组文件的提交时点与方式各不相同。实务中,b 项与 e 项的 15 个工作日节点最常被忽略,因为企业习惯在货物入库后再整理资料,而该期限自有产品入库之日起算。

序号 文件 提交时点与要求
a 按附录六第二部分格式填写的进口零部件质量检验登记表 随材料一并提交,以便系统生成检验登记号
b 按附录十四的零部件信息表,附两面整体照片及产品上的标签、标记照片 自通关或获准入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c 向零部件生产企业签发的 COP 评价合格通知 仅在申请型式认证时使用
d 商业发票及货物清单 进口方确认的副本
e 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报关单编号与日期的电子档案 自通关或获准入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f 以进口方本身为申请人的零部件试验报告 在办理发证手续前提交
进口零部件检验登记材料中的五组文件

企业可以在等待签发通知期间先提交 COP 评价报告,但须在 90 天内补交 COP 评价合格通知。为召回、维修、保修而进口零部件,或进口批次少于 15 件且与此前已有试验报告或证书的零部件属同一型式时,可免交 f 项文件。

4. 两条发证路径与材料处理时限

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九条允许按零部件型式或按批次发证。按型式发证需具备 a、b、c、e、f 项文件,有效期 36 个月;在有效期内进口方免于重新开立检验登记材料,但须每 12 个月按附录十五报告进口情况。按批次发证需具备 a、b、d、e、f 项文件,无有效期,但每一批都须单独建档。

认证机构受理并返回材料完整性检查结果的时限最多为 01 个工作日。材料内容审查与质量证书签发按对照表中的 07 个工作日与 04 个工作日节点执行;批次材料自 b、e、f 项文件齐全之日起计算,型式材料自 b、c、e、f 项文件齐全之日起计算。

自开立检验登记材料之日或自通关之日起算的 45 天,是补交文件的硬节点。超过该节点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正在试验样品或正在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的情形,材料将被退回或被签发不合格通知。零部件不属于可能造成不安全的货物清单、属于禁止进口清单、超过 45 天仍未补齐文件、企业正在被暂停活动时,认证机构同样有权拒绝受理。

关于证书形式,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二条规定,证书与通知签发后无有效期,仅按零部件型式签发的证书有效期为 36 个月;纸质材料包括存档联与用于办理海关手续的使用联。

戴白色手套的技术人员在工厂检验台旁查看质量记录文件夹,旁边是金属零部件托盘,灰色背景,无文字

5. 境外零部件生产工厂的 COP 评价

对进口零部件,被评价对象是境外工厂而非进口方。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四组内容:审查首次接受评价的生产企业法律文件,包括企业登记文件、厂房场地使用权及 IATF 16949、ISO 9001、ISO 14001 等有效证书;评价生产过程与进口型式的一致性,包括入厂零部件质量控制、出厂质量检验、设备保养与校准、产品保修、来源追溯;评价企业自定的出厂质量检验项目;以及在已有 COP 通知的同一工厂生产但工艺不同的型式需要补充评价时进行 COP 补充评价。

需要提醒的是,被评价对象在境外,评价安排涉及行程与时间协调,进口方通常需要提前与境外生产商确认配合方式与资料授权。

评价结果不合格时,生产企业有 06 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认证机构签发 COP 评价不合格通知。首次或定期评价合格时,COP 评价通知自评价结束之日起有效期分别为 36 个月、24 个月或 12 个月。零部件型式在已有 COP 通知的同一工厂生产且工艺与检验流程没有实质性变化,或企业自第 116/2017/NĐ-CP 号法令生效之日起已接受首次评价、生产中断不超过 90 天并具备相应 ECE 文件时,可免于 COP 评价。

6. 典型样品试验与零部件型式认证材料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四条要求生产企业为需检验的产品型式准备典型样品与技术文件,登记试验。试验机构签发四类报告之一:车辆安全、车辆排放、零部件、能耗,每类报告自签发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五条规定零部件型式质量认证材料由六组文件组成,其中生产现场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结果为必备项。

序号 文件
a 按附录十二提交的零部件型式质量证书申请书
b 体现零部件型式特征技术参数的信息表
c 零部件试验报告副本及技术图纸副本
d 零部件整体照片,以及零部件上符号、字符、编号的说明文件
e 当零部件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载货汽车用发动机时,按附录六提供生产、组装所用零部件清单
f 生产现场零部件型式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结果,或同类型式评价结果
零部件型式认证材料中的六组文件

零部件用于整车组装时,整车型式认证材料须附证明需检验零部件来源的文件。第五条第 3 款允许使用四类文件之一:零部件型式质量证书;按第 60/2023/NĐ-CP 号法令签发的进口零部件质量检验豁免通知;境外生产商的确认文件及按相互承认协定出具的合格认证结果;或境外生产商在越南合法代表的确认文件,以及属于第 116/2017/NĐ-CP 号法令适用范围的汽车用零部件型式证书。

汽车电子控制模块与点火线圈固定在电磁兼容试验室夹具上,背景为喇叭天线与屏蔽电缆,灰色背景,无文字

7. 零部件型式证书的办理顺序与时限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七条规定产品型式认证办理顺序,对零部件与整车一并适用。生产企业可现场提交、邮寄提交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交通运输部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时,现场提交的在当个工作日退回,其他方式提交的在 02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以便补正。

材料齐全时,认证机构自收到齐全材料且生产企业缴足费用之日起 07 个工作日内检查 COP 评价结果并审查材料内容。COP 结果与材料审查均合格时,认证机构在 03 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品型式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 36 个月。材料内容不符或尚无 COP 结果时,生产企业须补正完善并商定 COP 评价时间;在收到补正后的齐全材料后,处理时限重新计算。

生产企业自首次通知之日起最多 03 个月内补正不符内容;超过 03 个月,认证机构停止材料审查、评价与 COP 评价,并通知不予签发产品型式证书。

8. 出厂检验与监督机制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一条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组装过程中维持质量保证,并按认证材料中登记的指标对每件产品实施出厂检验。自检出厂适用于已取得产品型式证书、COP 评价结果合格且没有达到须监督程度的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适用带监督的出厂检验:企业出厂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技术法规,或与认证登记材料及典型样品不一致;在使用出厂质量检验单方面违规;擅自擦改、刻改车架号、发动机号;或出厂产品质量不稳定。

一个监督周期的指标 规定水平
最长时间 06 个月,自出现出厂产品起计算
须监督的产品数量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2,000 件;汽车、挂车、半挂车 500 件;其他车辆 200 件
仍视为稳定的不合格产品比例 整周期不超过 5%,任一单月不超过 10%
出厂检验监督周期的阈值与数量

监督周期以先满足的条件结束,即 06 个月届满或达到须监督的产品数量。每周期结束后,产品质量稳定且没有违规的企业可回到自检出厂方式;只要有一个月的不合格率超过 10%,就足以维持监督。进入监督状态意味着每一件产品都要留意外部检验记录,单件成本与交付周期都会随之上升,这也是不少企业在首次出厂检验时就要把记录做完整的原因。

9. 定期 COP 评价、风险管理与突击检查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六条规定四种 COP 评价方式:首次评价、按附录十一周期进行的定期评价、有反映信件时的突击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或生产工序变化时的补充评价。定期评价中有内容不合格时,生产企业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超过 03 个月内整改;超过期限,认证机构记为 COP 评价不合格。第十四条规定通过风险评估对生产企业分组;第十五条允许在有质量反映、投诉或有关管理机关文件时进行突击检查。对进口零部件,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九条第 5 款允许在有依据的投诉、举报、反映时对批次进行突击检查;依据不足时,认证机构取样试验,费用按《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处理。

10. 暂停 06 个月、收回证书、召回与档案保存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未维持产品质量保证、未实施出厂检验、出厂产品与认证登记材料及典型样品不一致、签发出厂单不符合规定、未实施定期评价或擅自刻改车架号、发动机号时,认证机构暂停违规型式的产品型式证书效力并要求企业停止签发出厂单,暂停期限为 06 个月。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三章规定属于第 116/2017/NĐ-CP 号法令适用范围的汽车产品、商品缺陷召回。有缺陷依据时,认证机构要求暂停出厂或立即召回;生产企业最迟于每年 12 月 31 日报告召回结果。

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二十一条设定两个常被违反的存档节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自出厂之日起至少保存 03 年,质量认证、能耗认证材料自产品型式停产时起至少保存 05 年。

11. 已有四份通知修改、补充这两份文本

两份原始通知均已被修改、补充,因此应查阅最新合订本,而不是 2024 年的原始文本。

  • 第 69/2025/TT-BXD 号通知规定用能车辆的能效标签,废止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十九条关于能效标签报告的规定。
  • 第 71/2025/TT-BXD 号通知削减、简化登检、民航与监察领域的行政手续,修改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九条第 4 款及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中关于发证的各条。
  • 第 24/2026/TT-BXD 号通知下放、简化登检、公路、铁路领域的行政手续,修改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第七条第 3 款、第八条与第九条。
  • 第 45/2026/TT-BXD 号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布,修改道路机动车登检领域各通知,影响两份通知的多个条款。

12. 相关阅读与参考资料

本文使用的主要文本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第 54/2024/TT-BGTVT 号与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以及上述修改、补充文本和所引用的法令。企业内部流程文件若仍引用 2024 年的原始条款编号或旧版附录,建议随本次修改一并更新,避免在材料审查阶段因引用错误被退回。

13. 联系方式

需要把进口零部件认证材料或生产、组装零部件材料与这两份通知核对的,可通过下方表单发送信息。

    说明:本文仅用于知识普及,不替代法律文本,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情形的法律或技术咨询。适用时应核对两份通知原文及其附录,以及当前生效的修改、补充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