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CForAll — 测试、检验、认证
Home 按部委 科学技术部 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签署与执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议

[越南] 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签署与执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议

合格评定工作台:两排空白认证档案夹、空白蜡封、小型地球仪、木质支架上的两面空白小旗、桌面上放大镜与实验室护目镜、带深色标题条的空白检测报告、不锈钢桌面

快速摘要

  •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由科学技术部发布,详细规定相互承认协定和相互承认协议的签署与实施,以及对合格评定结果的单方面承认,以执行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
  • 适用范围(第 1 条)分为两类:(i) 越南与各国、地区之间的相互承认协定;(ii) 越南合格评定机构(ĐGSPH)与外国机构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单方面承认。
  • 第 3 条:“单方面承认”是指承认并接受国际/外国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不以相互承认协定或相互承认协议为依据。
  • 第 6 条:越南合格评定机构只能在已获认可、指定或登记的领域范围内签署。
  • 第 7 条区分两级签署(部级见第 7.1 条;技术机构级见第 7.2 条)。关键点:相互承认协议不替代主管机关的指定决定。
  • 第 8 条:单方面承认,核心标准是与 GACI 或 APAC 的 MRA/MLA 挂钩且仍然有效的认可证书。
  • 第 11–12 条:自签署之日(2026 年 4 月 9 日)起45 天后生效;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失效;旧协议继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1. 背景:一部取代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的通知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由科学技术部部长发布,详细规定相互承认协定、相互承认协议以及单方面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签署与实施,以执行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法律依据:第 68/2006/QH11 号《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第 108/2016/QH13 号《国际条约法》、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以及第 55/2025/NĐ-CP 号法令。

第 1 条将调整范围分为两类:(i) 越南与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之间、以国际条约法为基础的相互承认协定;(ii) 越南合格评定机构与国际、区域、国家、地区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单方面承认(上述国际、区域、国家、地区机构统称外国机构)。

第 3 条定义:“合格评定结果”是指检测;检验;使用价值确认、验证;标准符合性认证;符合性认证;认可,以及依据专门法律开展的其他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单方面承认合格评定结果”是指越南国家机关、合格评定机构承认并接受国际机构、外国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不以相互承认协定或相互承认协议为依据。

实务提示:不要把“协定”和“协议”混为一谈。协定(第二章)是国家与国家的渠道,遵循国际条约法;协议(第三章)是机构与机构的渠道,遵循国内法。

2. 相互承认协议的签署原则与权限(第 6 条)

第 6 条第 1 款要求相互承认协议必须:遵守法律;符合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能、任务与活动范围;确保客观、透明;提高合格评定活动效率、促进贸易并保障国家利益。

第 6 条第 2 款限制权限:越南合格评定机构只能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且限于其活动领域已获认可、指定或登记的范围;并对全面履行所签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向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负责。

实务提示:签署前,请将档案中的认可范围/指定范围与协议草案所列领域逐项核对。超范围签署不会扩大能力,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没有相应资源的义务——法律风险正落在签署机构自身。

3. 相互承认协议的两级签署(第 7 条)

标准 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级(第 7.1 条) 技术机构级——合格评定机构(第 7.2 条)
提议签署 主持,并与科学技术部、外交部配合向政府提出建议 依据自身职能、任务、一体化需求和能力
确定需求的标准 产品/货物/服务交换的程度与规模;是否存在技术壁垒;技术设施条件;国家利益;其他标准 保障机构自身、越南相关机关与个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处理对方草案 研究并制定接受/修改/补充方案或越南本方草案,征求相关机关、机构意见 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签署
签署时的约束 必须符合国际条约法 保障三层利益(机构——相关人员——国家)
签署后的义务 将主管机关已签署或批准一事通知对方 以书面形式并附协议副本,通知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直接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委、行业
使用他方结果 按国家级协议 可在相互承认协议的基础上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结果,但必须审查、评估其完整性与适当性,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按分工承担的国家机关 完全向法律和国家管理机关负责

技术机构级有两点:第 7.2.b 条允许基于相互承认协议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但必须审查、评估其完整性与适当性,并对自己的结论自负其责;第 7.2.c 条强制要求以书面形式,附带已签署协议的副本,通知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直接管理机关(如有)及相关部委、行业。

原文第 7 条第 2 款 b 项:“合格评定机构的相互承认协议不替代主管机关的指定决定。”

实务提示:与外国伙伴签有 MRA/MLA 并不等于可以在越南执业。对于属强制管理(以技术法规管理)的货物,机构仍必须取得越南主管机关的指定/认证决定。

4. 对合格评定结果的单方面承认(第 8 条)

单方面承认是越方主动承认国际、外国机构合格评定结果、无需对应协议的渠道。

第 8 条第 1 款授权主管行业、领域的部、部级机关审议并决定单方面承认属于其所分配的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外国机构合格评定结果。第 8 条第 2 款规定三项原则:(a) 客观、透明、不歧视;(b) 符合越南法律、越南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c) 保障技术能力的可靠性与等效程度。

第 8 条第 3 款规定四项标准:

# 标准(第 8 条第 3 款) 实务含义
a 认可证书及仍然有效的认可范围,且该认可机构是国际/区域认可合作组织(GACI、APAC)或特定领域相应组织的MRA/MLA 签署成员 核查“认可资历”,而非只看名气
b 合格评定活动中所适用的标准、技术法规 将对方采用的标准与越南标准进行比对
c 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运营经验与可靠程度 作实质评审,而非走形式
d 其他相关的技术因素 为专门领域要求留出的空间

第 8 条第 4 款要求单方面承认决定明确载明:(a) 被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b) 适用的范围、对象与领域;(c) 所适用的标准、技术法规;(d) 有效期(如有);(e) 相关组织、个人的责任。审议依据由部颁布的专业程序进行(第 8 条第 5 款)。第 8 条第 6 款责成该部跟踪、监督,并在机构不再满足技术能力要求或有违法迹象、行为时审议暂停或撤销承认。

实务提示:单方面承认可为符合性档案提供便利,但以持续满足技术能力条件为前提。若外国机构丧失认可,承认决定可能被暂停/撤销,进而牵连依赖它的符合性档案——需定期复核对方的认可状况。

5. 相互承认协定(第二章)、生效与过渡(第 11–12 条)以及签署 MRA/MLA 前的核对清单

相互承认协定——简要背景。第二章(第 4–5 条)走国家路径:由部、部级机关主持,并与科学技术部配合向政府提议签署;确定需求的标准(第 4.2.a 条)包括越南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市场规模、物质技术条件、收益与风险以及技术壁垒;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超过 30 天(第 4.2.b 条)。实施(第 4.3 条):确定承诺内容与范围;遴选并指定具备条件的国内合格评定机构;审核评估外方提供的机构能力;发出接受/不接受通知;制定实施计划(工作、技术基础设施、人力、主持——配合、进度、结果与目标);组建工作组;提交报告并附副本给科学技术部。

生效与过渡。第 11.1 条:本通知自签署颁布之日起 45 天后生效。第 11.2 条:2007 年 10 月 31 日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第 12 条:在颁布时点之前已签署的协定、协议继续执行至时效届满(如有)或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第 10 条:合格评定机构应定期(每年)及不定期向直接管理机关报告,并通知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提出相互承认协定的机关向政府报告,并通知科学技术部。第 13 条:如遇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反映。

签署 MRA/MLA 前的核对清单——供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1. 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认可/指定/登记的范畴?(第 6 条第 2 款)

2. 认可证书是否仍然有效,且属于拟签署的领域?(第 8.3.a 条)

3. 对方是否属于GACI/APAC 的 MRA/MLA(或特定领域的相应组织)?

4. 如使用其他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是否已评估其完整性与适当性,并明确自己结论的责任?(第 7.2.b 条)

5. 是否已认识到协议不替代指定决定?(第 7 条第 2 款 b 项)

6. 是否已准备附协议副本的书面通知,发送至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直接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委、行业?(第 7.2.c 条)

7. 是否已建立年度定期与不定期报告机制?(第 10.2 条)

8. 是否已核对针对旧协议的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的过渡条款?(第 12 条)

实务提示:最容易遗漏的三件事都是“签署后”义务:(1) 签署后发送附协议副本的通知;(2) 维持年度报告;(3) 复核对方认可证书的效力。

6. 标准、计量、质量专题系列延伸阅读

如果您正在运营合格评定机构,或为进口货物办理符合性档案,建议一并阅读:

官方文本来源: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刊登于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vanban.chinhphu.vn(docid 217734);PDF 版本:16-bkhcn.pdf。企业与合格评定机构在适用时应核对正式文本。

结论

科学技术部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将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分为两条渠道,而这一区分决定了制作符合性档案的全部方式。相互承认协定(第二章)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渠道,依国际条约法签署,由部、部级机关主持,并与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配合提出;实施时须确定承诺内容与范围,遴选并指定具备条件的国内合格评定机构,审核评估外方提供的机构能力,并制定附工作组的实施计划。在这一层级,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 30 天(第 4.2.b 条)。

相互承认协议(第三章)是机构与机构之间的渠道,也是 TIC 企业必须牢牢掌握的部分。越南合格评定机构只能在已获认可、指定或登记的领域范围内签署(第 6 条第 2 款),必须保障三层利益——机构自身、相关机关与个人以及国家利益(第 7.2.b 条)——并对所承诺的义务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第 7.2.d 条)。必须记住的关键一句在第 7 条第 2 款 b 项:合格评定机构的相互承认协议不替代主管机关的指定决定。换言之,与外国伙伴签有 MRA/MLA,仍不等于可为越南境内属强制管理的货物提供合格评定服务。

机制方面,单方面承认(第 8 条)为越方主动承认国际、外国机构的结果开辟了道路,无需对应文本,但前提是能力档案满足四项标准,其中根本标准是与 GACI 或 APAC(或特定领域相应的国际、区域组织)的 MRA/MLA 挂钩且仍然有效的认可证书。单方面承认决定必须明确范围、适用标准、有效期和各方责任,且当机构不再具备足够技术能力或有违法迹象时,可被暂停或撤销。

在适用时间上,本通知自签署颁布之日起 45 天后生效,取代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此前已签署的协定、协议继续执行至时效届满或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于目前仍持有旧协议的机构,这是需要纳入复核与续签计划的时间节点。本通知签署于 2026 年 4 月 9 日;企业在适用前应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核对正式文本。

参考资料

下列文本是本文的依据;读者可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vanban.chinhphu.vn)和科学技术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most.gov.vn)查阅现行版本。

  • 科学技术部部长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详细规定相互承认协定、相互承认协议以及单方面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签署与实施(vanban.chinhphu.vn,docid 217734)——第 1–3 条(范围、对象、术语解释);第 4–5 条(相互承认协定的签署与实施);第 6 条(相互承认协议的签署原则与权限);第 7 条(部级与技术机构级相互承认协议的签署与实施);第 8 条(对合格评定结果的单方面承认);第 10 条(报告责任);第 11–12 条(生效与过渡规定);第 13 条(实施责任)。
  • 第 68/2006/QH11 号《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经第 35/2018/QH14 号法律和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第 3 条第 5 款(合格评定机构的概念)。
  • 第 108/2016/QH13 号《国际条约法》——签署相互承认协定的依据。
  • 政府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详细规定实施《标准与技术法规法》若干条款的措施以及组织实施、指导实施该法的措施——本通知所指导实施的文件。
  • 政府 2025 年 3 月 2 日第 55/2025/NĐ-CP 号法令,规定科学技术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 2007 年 10 月 31 日第 27/2007/TT-BKHCN 号通知——自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第 11 条第 2 款)。
  • ticforall.com 上的相关文章: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8 章、99 条、7 个附录与 16 份表格全貌;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一。

交流与咨询

    本文是我们的解读,旨在普及标准、计量、质量方面的法律知识,并非法规性文件。内容依据科学技术部 2026 年 4 月 9 日第 16/2026/TT-BKHCN 号通知重述;所引用的文本可能被修订、补充、替换或废止。对具体情形的适用,还取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范围、指定范围以及行业、领域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适用前,读者需在官方门户网站查阅现行文本并咨询主管机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替代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