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 2026 年 10 月 29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 ET Docket 24-136 中通过第三份报告与命令,编号 FCC 26-73。该文件不只按地域限制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范围,还精确定义了按地域计算的活动范围——即 covered activity(承保活动)——并将 2028 年 11 月 30 日定为非互惠经济体实验室仍有资格获得认可的最后一天。
要点速览
- 检测实验室的承保活动包括四项:测试搭建与运行、执行必需测量、对结果进行技术分析、编制或批准用于认证的检测报告。
- 四类不计入的活动:不用于认证申请的预测试与研发测试;测量设备的生产、维护与校准;销售、财务、人事、排期、IT 支持等行政工作;与 FCC 职能完全隔离的集团其他部门。
- 两个生效时间:规则在《联邦公报》刊登后 60 天生效;检测实验室相关条款延后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
- 不溯及既往:已签发的认证和 2028 年 12 月 1 日前提交的申请不受影响,无需重新检测。
- 越南在文件的互惠经济体名单之中。剩余条件是:实验室须获 FCC 认可,且承保活动须在越南境内实施。
什么是承保活动
FCC 规则第 2.902 条新增承保活动定义,按机构类型分别列举。这一定义很关键,因为新规不只看注册地址:总部设在美国或互惠经济体、但实际在非互惠经济体实施承保活动的机构,同样不符合条件。
| 机构类型 | 承保活动 |
|---|---|
| 检测实验室 | 测试搭建与运行、必需测量、结果技术分析、编制或批准用于认证的检测报告 |
| 电信认证机构(TCB) | 申请评审、技术审查、认证决定、签发或驳回,以及 FCC 要求的上市后监督 |
| 实验室认可机构 | 对实验室的评估、技术评价,以及针对用于取得 FCC 认可范围的认可决定 |
一个易被忽略的细节:批准检测报告本身也属于承保活动。若实验室位于互惠经济体,却由其他地区的关联机构签发报告,仍不符合条件。
四类不受地域限制的活动
文件明确排除四类情形,这也是企业最容易理解过严的地方。
- 预测试与研发测试 —— 前提是不对外表示为 FCC 认可的检测,且不用于认证申请。企业内部实验室、研发中心与工程团队可设在世界任何地方。
- 测量设备的生产、维护与校准 —— 不受地域限制。
- 行政工作 —— 销售、财务、人事、排期、IT 支持等后台职能。
- 集团设施与人员 —— 与 FCC 职能完全隔离的部分。
换言之,规则针对的是检测本身与检测报告,而不是企业或集团的全部业务。
三种常见情形
中国实验室在越南设立法人
若检测仍在中国进行,则不符合条件。承保活动发生在非互惠经济体,机构即不具备认可资格,与法人注册地无关。
越南实验室收样后转给关联实验室检测
不符合条件。测量、结果分析与报告编制均属承保活动。把检测转移出去,正是规则要阻止的安排。
企业在自有工厂做预测试
符合条件。不用于认证申请的预测试不受地域限制。正式检测仍须在美国或互惠经济体的认可实验室完成。
时间节点
| 时间 | 内容 |
|---|---|
| 2026 年 10 月 29 日 | FCC 通过 FCC 26-73(10 月 30 日公布) |
| 《联邦公报》刊登后 30 天 | 进一步立法通告的意见截止;答复意见为 60 天内 |
| 《联邦公报》刊登后 60 天 | 规则生效(经 OMB 审查后)。TCB 与认可机构条款自该日适用 |
| 2028 年 11 月 30 日 | 非互惠经济体检测实验室仍有认可资格的最后一天(第 2.950(f) 条) |
| 2028 年 12 月 1 日 | FCC 停止认可位于、或从非互惠经济体实施承保活动的检测实验室(第 2.951 条) |
规则适用于 2028 年 12 月 1 日起收到的申请。此前签发的认证,包括仍在有效期内的型号认证,不会被撤销,也无需重新检测。
FCC 引用的数据
FCC 目前认可 609 家检测实验室。中国大陆占 25.1%,台湾 18.4%,美国 17.9%,日本 9.4%,韩国 6.6%,德国 3.3%,加拿大 2.8%,英国 2.6%。
实验室数量分布与实际业务量并不一致。2007 年,美国实验室承担约 31% 的检测,台湾 20%,中国 13%,韩国 10%。到 2025 年,中国占全部申请的 82% 以上,美国不足 4%,台湾约 8%,韩国约 2%。FCC 每年收到的申请量从 2007 年的约 9,400 件增至 2025 年的 46,900 件。
约 27% 的实验室位于非互惠经济体,但这一群体处理了大部分申请。FCC 主席给出的数字是:82.3% 的检测在中国完成,3.6% 在美国完成;在此前阶段,32 家由外国对手控制的实验室已被移出系统。
文件还引用了一个具体案例:一家认证机构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被处理,原因是声称在明尼苏达州设有设施,实际却在非互惠经济体运营。FCC 以此说明:缺少政府间合作机制,就无法核实行为并执行规则。
FCC 没有做的事
- 未按股权或控制关系禁止。关于禁止由非互惠经济体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的提案未获通过,FCC 在进一步通告中继续征求意见。给出的理由是:现行规则已限制与外国对手相关的实体,更宽的禁令会与已生效的互认协定承诺冲突。
- 不撤销已签发认证,不要求对已授权设备重新检测。
- 不限制预测试、研发、校准与行政工作。
- 尚未适用于仅走 SDoC 程序的产品。是否要求 SDoC 产品也在美国或互惠经济体实验室检测,属于征求意见事项,不是已生效规则。
关于成本:FCC 承认到什么程度
部分协会与实验室预测检测成本上升 2 至 3 倍、延迟 8 至 12 周;另有意见提出涨幅 20% 至 400%、延迟数周至数月。FCC 认为这些估算单位不同、产品与基准不同,多数未附数据,无法据此作出总体估算。
但 FCC 承认,规则可能给部分企业带来实质性调整成本。文件给出四点理由认为成本可接受:规则只针对正式认证检测;检测可转到任何互惠经济体,并非只限美国;规则不溯及既往;24 个月过渡期为寻找替代实验室留出时间。FCC 同时表示,将在过渡期内持续监测检测产能。
越南的位置
附件 D 将越南列为互惠经济体,依据是越南为 APEC 电信互认协定(APEC Telecom MRA)成员,该协定刊登于 1999 年 2 月 2 日《联邦公报》64 Fed. Reg. 4984。原则上,位于越南的实验室在 2028 年 12 月 1 日之后仍具 FCC 认可资格。相较中国大陆(不在名单内)的实验室,这是一项优势。
但”在名单内”只解决国家条件,还有三项实际条件:
- 实验室须列入 FCC 认可数据库,并由 FCC 指定的认可机构完成评估。
- 承保活动须在越南境内实施,而非仅在越南注册法人。
- 不得以任何关联形式在非互惠经济体保留实施承保活动的场所。
对出口美国的无线电设备企业而言,实际结果是:目前放在中国的检测业务须在 2028 年底前转移。越南与韩国、台湾、日本、欧洲、美国同属可选目的地。
五个仍待明确的问题
进一步通告就以下事项征求意见:为实验室、认证机构与认可机构引入 ISO 17442 法人识别编码(LEI);把禁令扩展到股权与控制关系;改进上市后监督;SDoC 设备是否也须在美国或互惠经济体实验室检测;以及检测与认证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任何一项获通过,都将把适用范围扩大到目前尚未覆盖的产品类别。
企业现在应做什么
- 建立实验室清单:实验室名称、FCC 认可编号、实际检测地点、认可到期时间。
- 复核合同:写明由哪家实验室、在何地实施检测,并约定该实验室认可失效时的处理方式。
- 梳理产品:列出 2028 年 12 月 1 日后需新办或续办认证的产品,优先处理更新周期短的品类。
- 准备双来源:一家越南实验室加一家其他互惠经济体实验室,避免单点依赖。
- 跟踪进一步通告,重点关注两项可能扩大范围的内容:LEI 要求与 SDoC 设备适用。
常见问题
检测在 2028 年 12 月 1 日前完成,但申请在此之后提交,怎么办?
该日期以 FCC 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2028 年 12 月 1 日起提交的申请,须基于符合地域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因此需同时核对检测日期与提交日期。
检测必须转到美国吗?
不必。检测可在任何互惠经济体进行。文件明确预期企业将依据成本、与生产基地的距离及其他业务因素,在美国与各互惠经济体之间分配检测业务。
越南实验室应做哪些准备?
按复评周期维持 FCC 认可,确保全部承保活动在越南境内完成,不接受转交给非互惠经济体关联实验室的委托。产能与复评时间安排是 FCC 表示将在过渡期监测的两项内容。
参考来源
- FCC,Third Report and Order and 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ET Docket No. 24-136,FCC 26-73,202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PDF。
- FCC 新闻稿 “FCC Proceeds on Device Test Lab Onshoring, Reciprocity Rules”,2026 年 10 月 29 日。PDF。
- 47 CFR § 2.902、§ 2.949、§ 2.950、§ 2.951、§ 2.960(修订条文,见 FCC 26-73 附件 A)。
- APEC 电信互认协定,刊登于 1999 年 2 月 2 日《联邦公报》64 Fed. Reg. 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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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交流
如企业需要复核 FCC 申报所用的检测实验室,或在 2028 年 12 月 1 日前制定检测转移计划,欢迎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进一步沟通。
免责声明
本文为依据 FCC 官方文本自行编写的解读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应核对原文及 FCC 指引后再适用于具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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