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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进口货物的通关后检查与市场检查

仓库中的电子设备货物:档案核查与封箱

通关只是货物可以继续流转的节点,而不是责任的终点。进口电气电子设备的企业还要面对两层后续检查:海关实施的通关后检查,以及专门机构对市场在售商品质量的检查。两者在主体、依据、追溯期限和后果上都不同。本文梳理第 11/2026 号法律对通关后检查带来的变化、进口商与销售方必须保存的档案,以及企业必须维持的报告周期。

1. 货物离开口岸后的两层检查

要素 通关后检查 市场质量检查
主体 海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市场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 77 至第 80 条,经第 11/2026/QH16 号法律修订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8、89、90 条
对象 海关档案、会计账簿、凭证、与货物有关的数据 正在流通的产品与货物、标签、合格标志、质量档案
追溯期限 自登记报关单之日起最长 05 年,至检查决定作出之日 按年度计划与突击检查,不受某份报关单限制
常见后果 重新确定完税价格、追缴税款、行政罚款 停止流通、召回、再生处理、行政罚款

对电子产品而言,这两层常常互相触发。一批货物在市场检查中被判不合格,就会成为海关复查该批及同类批次进口档案的依据。

2. 第 11/2026 号法律下的通关后检查:范围与五年期限

修订后的第 77 条把通关后检查定义为:海关对与货物有关的报关档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单据、资料、数据实施的检查;必要时并在货物已通关、条件仍具备的情况下对货物实施实物检查。目的在于评估已申报、提交、出示内容的准确与真实,并评估海关法律的遵守情况。

通关后检查自登记报关单之日起至作出通关后检查决定之日,最长不超过 05 年。

第 11/2026/QH16 号法律第 77 条第 4 款

新表述值得注意之处在于,五年期限算到检查决定作出之日,而不是检查结束之日。换言之,2027 年 3 月 1 日登记的报关单,可以被检查到 2032 年 3 月 1 日,且最后一天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

同一条还有两项新内容:检查可在海关办公场所或报关人场所进行,报关人场所包括总部、分支、门店、生产地与货物存放地;检查必须基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与数字技术的应用。

3. 检查权限与期限:第 11/2026 号法律最大的变化

第 79 条按海关两级结构重写。通关后检查决定权属于海关总局局长与通关后检查局各分局局长,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区域海关关长在其管理区域内决定。被检查的报关人不在分配区域内的,区域海关报海关总局另行分配执行单位。年度通关后检查计划由海关总局局长发布。

最实质的变化是期限。现行法律对在海关办公场所的检查最长 05 个工作日,对在报关人场所的检查最长 10 个工作日,可延长一次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第 11/2026 号法律合并为一个统一期限。

内容 现行法律 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
检查程序数量 两种独立程序:在海关办公场所与在报关人场所 一套统一流程:准备、实施、处理结果
检查期限 05 个工作日与 10 个工作日 自公布检查决定之日起不超过 20 天
延长 一次,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一次,不超过 20 天
决定签署层级 总局局长、通关后检查局局长、海关局局长 海关总局局长、通关后检查分局局长、区域海关关长
流程细节 由法律规定 由政府按第 80 条规定

期限更长不等于绝对不利。统一流程意味着企业只需准备一套档案、对接一个窗口,而不是两套程序、两种笔录格式。但延长期可使检查长达 40 天,企业需为此预留会计与仓库人员。

4. 检查流程与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 80 条规定三步流程: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处理。细节由政府规定,但结果处理原则延续原有做法:若提供的信息、凭证、资料与说明能够证明申报内容正确,则接受档案;若无法证明,或企业不提供档案、不按要求说明,海关按税法与行政违法处理法律处理。

检查期间,企业有权就海关档案作出说明并补充信息、资料。这是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常被误用的一项:说明必须附凭证,而不是一份陈述文书。只说明与生产商的交易关系,却不附合同、发票与付款凭证,不构成证明。

5. 必须保存的档案:货主五年、销售方三年

档案类型 保存主体 期限 依据
海关档案:报关单、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付款凭证、原产地证明 货主 自登记报关单之日起 05 年 《海关法》第 18 条第 2 款 đ 点
已作符合性声明的货物技术文件 作出符合性声明的组织或个人 按技术文件保存期限,要求时须提供 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7 条第 2 款 g 点
已投入流通货物质量相关的档案与资料 销售组织或个人 至少 03 年,或按更长的保质期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69 条第 2 款 d 点
证明符合减少质量检查条件的档案 受减少检查企业 保存以备市场后检查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6 条第 3 款 a 点

三个期限并不互相替代。既进口又销售的企业,须保存海关档案 05 年、以销售方身份保存质量档案 03 年,并保存已作符合性声明产品的技术文件。对型号生命周期短的电子设备,有效做法是按产品编码建立一套档案,把该型号的所有报关单、认证与技术文件集中在一起,而不是按批次分散存放。

6. 市场环节的质量后检查:何时抽样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8 条确定四项检查依据:检查机构的年度检查计划;已批准的计划、突击检查或主管机关的指示;关于风险等级、溯源、条码编号、符合标准与符合性认证的数据;与国家机构联网的质量管理系统数据及违法警示。

检查内容分三个递进步骤:检查质量法律要求的满足情况;若有质量不达标迹象,则在合格评定机构抽样、试验;对高风险货物,在适当地点制定定期或突击抽样计划。合格评定机构须独立、客观,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 89 条的检查流程包括公布检查决定、收集与评估信息、档案、数据,然后制作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行政违法笔录。第 90 条规定召回义务:发现货物不符合所声明的标准、相应技术法规或可能造成风险时,企业须处理、召回,并按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执行。

7. 在数字平台上销售:档案义务不变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70 条对销售方与提供电子交易的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都提出了管理要求。第 69 条第 2 款 d 项的三年档案保存义务适用于销售的组织与个人,不论是通过门店还是通过平台销售。

对通过平台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风险在于订单数据由平台掌握,而举证义务在销售方。应主动下载并保存订单数据、进口批次信息、对应型号的符合性认证证书,以便在检查团工作期限内出示。

8. 必须维持的报告周期

报告 报送主体 频次 依据
受减少质量检查货物的进口情况报告 适用减少检查制度的企业 每 03 个月一次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6 条第 3 款 c 点
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获认可优先制度的企业 每年 《海关法》第 45 条
税务、会计违法处理决定的通知 获认可优先制度的企业 发生时 《海关法》第 45 条

每 03 个月一次的报告是随减少检查权益而来的新义务。不报告或报告不实的,将被停止减少检查制度,并可能被列入国家产品质量监控系统上不再适用的名单。

9. 收到检查决定时的工作顺序

  • 核对决定签署人的权限与作出时间,对照自登记报关单起算的五年期限。
  • 确定检查范围:按报关单、按型号或按时间段,以限定须出示的档案数量。
  • 按范围建立档案清单,逐份报关单核对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与原产地证明。
  • 复核商品编码与申报价格,这两项是通关后检查中重新确定最多的内容。
  • 指定唯一对接人与检查团沟通,避免多个部门给出不同答复。
  • 就每一项内容准备附凭证的书面说明,写明报关单号与凭证号。
  • 完整记录工作笔录与检查结果通知,签署前核对原始档案。

实践中最容易造成损失的是付款凭证。与境外供应商的交易经多方转手、以抵销方式或通过第三方付款,又缺少清晰说明的合同,往往导致海关不认可申报价格,并按自有数据库重新确定。

10. 2027 年 3 月 1 日前需要准备的事项

事项 依据 理由
按产品编码数字化海关档案,并与该型号的符合性认证证书关联 《海关法》第 18 条第 2 款 đ 点;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7 条 一次检查可能追溯同一型号的多份报关单
复核仍在五年期限内的报关单 第 11/2026/QH16 号法律第 77 条第 4 款 在五年节点前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
按批次规范付款凭证 第 11/2026/QH16 号法律第 80 条 无法证明即被重新确定价格并追缴税款
为受减少检查货物建立 03 个月报告计划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86 条第 3 款 不报告即失去减少检查制度
保存平台销售数据与质量档案 03 年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69、70 条 这是销售方的义务,不是平台的义务

本专题三篇文章沿着同一票货物的生命周期展开:口岸的海关手续、通关前的质量检查,以及通关后检查与市场检查。三个环节都控得住,企业才控得住合规成本。

常见问题

问题 1:已通关 4 年的货物还会被通关后检查吗?会。期限为自登记报关单之日起至作出检查决定之日 05 年,因此仍在五年窗口内的报关单属于检查范围。

问题 2:档案保存不全怎么处理?无法提供档案、凭证或不按要求说明的,海关按税法与行政违法处理法律处理。常见后果是重新确定完税价格并追缴税款。

问题 3:免于质量检查的样品还会被市场后检查吗?会。进口时免于检查不等于免除质量责任。样品转为商业用途时,须按上市销售批次履行全部义务。

问题 4:受减少检查的企业要向海关报告吗?不需要。每 03 个月一次的报告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机构,用于市场后检查与质量监督。海关在放行时只查询适用减少检查制度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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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第 11/2026/QH16 号法律,修订补充《海关法》若干条款,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
  • 第 54/2014/QH13 号《海关法》。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23 日,规定《产品和货物质量法》实施细则。
  • 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6 日,规定《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实施细则。

    本文用于传播进出口标准、法规与程序方面的知识,不替代法律文本,也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企业在适用前应对照原始文本与海关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