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摘要
- 第 70 条(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专门针对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销售的货物:组织、个人卖家与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必须遵守《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规定的管理要求(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方可在市场流通。
- 第 70 条并不复制第 34b 条的内容——详细义务见该法第 34b 条。卖家必须直接对照法律文本,而不能从法令中推导。
- 第 69.1 条要求市场流通的货物必须符合该法第 34a 条规定的条件(添加于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第 69.2 条列出销售货物的组织、个人的五组义务。
- 线上销售并非豁免区域:第 3 条第 9 款“流通”的定义涵盖在数字平台上的买卖——展示、促销、运输、保存、储存、买卖。
- 第 41.5 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家在挂牌销售时公开全部标签内容,并确保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带有符合规定的标签。
- 第 41.6 条要求平台运营方在挂牌销售时公开展示标签,共享数据与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并保存期限至少 5 年。
- 卖家须保存质量档案至少 03 年(第 69.2.d 条);保质期更长的货物至少应按保质期保存。
- 管理机关通过电子数据、溯源信息、代码条码、合格认证与符合性认证进行间接检查(第 69.3.b 条),因此“挂一物、卖另一物”的行为很容易被比对并发现。
- 货物高风险属于强制溯源(第 22.1 条),并可能需要产品数字护照或电子标签(第 32 条)——这是线上卖家最容易遗漏的部分。
1. 为何一部“货物质量”法令会牵涉 Shopee、Lazada、TikTok Shop?
颁布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旨在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并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改、补充。值得注意的一点:法令并未将电子商务视为独立领域,而是把数字平台上的全部销售活动纳入货物质量的一般监管范围。
扩大适用范围依据就在定义环节。第 3 条第 9 款定义流通为“将产品、货物投放市场的全部活动,包括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进行的买卖,包括展示、促销、运输、保存、储存、买卖产品、货物”。换言之,从挂牌出售(展示)到交付和仓储在法律意义上都属于“流通”,因而均受该法令约束。
同时,第 2 条第 1 款确定适用主体,包括从事生产、经营产品、货物的组织、个人,以及从事产品、货物质量、代码、条码、货物标签、数字护照、溯源相关活动的组织、个人。线上卖家——即使只是销售少量商品的个人——仍属于“货物经营”群体。
实务提示。许多卖家仍认为“我只在平台上卖,并非生产型企业,所以不属于适用范围”。这种理解有两处错误:第一,该法令适用于所有经营个人,不仅仅是法人;第二,卖方的义务是独立于生产商义务(第 69 条)而规定的,因此不能把责任“推”给生产商或平台运营方。
线上卖家在深入阅读前需要了解的三个义务维度:
| 维度 | 核心问题 | 依据 |
|---|---|---|
| 流通中的货物 | 我销售的产品投放市场时是否符合质量条件? | 第 69.1 条(援引该法第 34a 条)、第 69.2 条 |
| 数字平台渠道 | 如果通过平台销售,我还需要做什么? | 第 70 条(援引该法第 34b 条)、第 41.5 条、第 41.6 条 |
| 标签和数据 | 标签上写了什么,在哪里发布,以及保存多长时间? | 第 42 条、第 41 条、第 69.2.d 条、第 41.6.c 条 |
2. 第 69 条——货物进入市场后的六项义务
第 69 条标题为“确保市场流通的货物质量”。这是卖方义务的“支柱”,适用于所有销售渠道——实体店和电商平台店。
第 1 款设定前提:市场流通的货物必须符合《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34a 条的条件(该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须在市场流通之前满足该条件。该法令引用却未复制第 34a 条的内容,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查阅法律文本才能了解完整条件。
第 2 款是卖家需要了解的“动手”部分:
| # | 义务(第 69.2 条) | 实用解读 | 忽视后果 |
|---|---|---|---|
| a | 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已公布的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 | 只销售来源清楚、有质量证明的货物;不销售标准不明的“水货” | 货物被认定为不符合流通条件 |
| b | 建立并运行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持质量 | 具备进货—出货—查验流程,每批货都有痕迹 | 无法证明已实施质量控制 |
| c | 提供档案、文件和信息在主管机关要求时 | 随时能出示证明、发票、标签及公布资料 | 被认定为不配合/隐瞒 |
| d | 档案至少保存 3 年自货物进入流通之日起(保质期更长的货物则保存至保质期届满) | 按批次设置保存期限,销售旺季结束后不得删除凭证 | 事后检查时拿不出证据 |
| 配合配合质量检查机关、市场管理机关开展检查、追溯及违法行为处理 | 指定联络人,按要求迅速提供数据 | 被认定不合规,检查频次增加 |
第 3 款规定检查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第 2 款 b 点(现体现为第 69.3 条的结构)允许主管机关间接检查通过“电子数据系统、溯源信息、代码、条码、合格认证、符合性认证”。对线上卖家而言,这是检查方式的重大转变:机关不必亲临仓库,而是可以比对平台上展示的数据与国家数据和生产商认证。
实务提示。“保存 03 年”的义务(第 69.2.d 条)对小卖家而言是致命点:旺季结束后,许多店铺会删除全部进货发票以“清理系统”。当机关对两年前售出的一批货进行事后检查时,拿不出任何凭证,就意味着无法证明原产地和质量——即便货物本身其实是合格的。应把质量档案视为法律资产,而不是行政文件。
3. 第 70 条——数字平台与“第 34b 条究竟包含什么?”的问题
第 70 条全文虽然简短,但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销售货物的组织、个人以及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中介数字平台运营方,有责任在市场流通前执行《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规定的管理要求,该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
从这句话中可以“剥离”四件事:
1.对象:由两类主体组成——销售的组织、个人和运营中介电子交易数字平台者。按通常理解,Shopee、Lazada、TikTok Shop(作为中介)属于第二类;这些平台上的卖家属于第一类。两类都有义务,二者并不互相排除。
2.内容:义务是“实施该法第 34b 条中规定的管理要求”。
3.时间:“之前在市场上流通”——即产生义务之前货物已挂牌出售,而不是在被检查之后。
4.该法令的边界:法令仅作援引,并未重新定义第 34b 条。
这是全文最重要的一点,也是网上许多文章讲错之处。第 70 条未列出第 34b 条的具体内容。若想确切知道卖家和平台运营方应做什么,就必须阅读《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后的合并版本)。任何人——包括本文——若不引用法律文本就“编造”第 34b 条义务清单,都不值得信赖。
因此,实践中正确运用第 70 条的做法是:
- 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类(卖家/平台运营方)。
- 打开法律文件并阅读第 34b 条以及该法令引用的条款。
- 并对照第 41 条(卖家和平台运营方的标签义务——由法令直接规定)、第 69 条(流通中货物的义务)以及第四章关于标签,构建自己的清单。
下表是法令与法律之间的“对照图”,有助于避免援引错误的条款: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条款 | 援引《产品、货物质量法》 | 注释 |
|---|---|---|
| 第 66.1 条(生产商义务) | 该法第 28 条(2007 年法律,由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7 款修订、补充) | 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
| 第 68 条(进口商义务) | 该法第 34 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修订、补充) | 进口货物质量管理要求 |
| 第 69.1 条(市场流通的货物) | 第 34a 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 | 流通前的货物条件 |
| 第 70 条(在数字平台上交易的货物) | 第 34b 条(由第78/2025/QH15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 | 卖家与数字平台运营方的义务 |
实务提示。由于第 69.1 条援引第 34a 条,而第 70 条援引第 34b 条(二者均由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切勿将两条混淆。第 34a 条对应流通货物的一般义务;第 34b 条对应在数字平台上交易的货物。作说明时援引错误会丧失可信度,且容易被抓住把柄。
4. 线上销售时标签如何公开——第 41.5 条与第 41.6 条
如果第 70 条是法律文本的“门户”,那么第 41 条是法令的一部分,规定直接电子商务的标签义务。第 41.5 条适用于卖家,第 41.6 条对于平台运营方。
第 41.5 条——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货物的组织、个人的义务:
- a)在平台上公开货物标签及电子标签(如有)的全部内容,但具有逐产品个别性质的信息除外,如生产年/月/日、有效期、生产批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也就是说:稳定的标签内容(货物名称、责任机构、产地、成分、技术参数、警示语……)必须公开;而时间标记和序列号可以不显示。
- b)准确申报并更新销售系统上的货物信息,符合关于电子商务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
- c)确保货物在交付给消费者时,按规贴有标签。这是许多店铺忽略的一点:挂牌描述很好,但实际交付的货物没有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是进口的尚未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
第 41.6 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的义务:
- a)确保在平台上交易的货物完整申报标签信息,公开展示货物标签和电子标签(如有)在挂牌销售时。
- b) 提供并共享最低限度的数据以对接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包括:在平台上经营的组织、个人信息;货物标签数据;消费者就货物标签和产品质量所作反馈的信息。
- c) 完整、安全、保密地保存货物标签数据及相关信息(卖家信息、电子合同、凭证、发票、证明标签合法性的资料、质量公布与认证资料、交易数据)至少 5 年。
需要强调的要点:第 41.5 条与第 41.6 条的保存期限不同(依第 69.2.d 条,卖家 03 年;依第 41.6.c 条,平台运营方 05 年)。这是合规人员很容易混淆的细节。
下表总结了按不同角色应做的事在线上销售链条中:
| 角色 | 主要应做的事 | 依据 |
|---|---|---|
| 个人卖家(小店铺、二手货、手工制品) | 挂牌销售时公开标签内容;准确申报信息;确保交付的货物有标签;保存档案 03 年;被检查时配合 | 第 41.5 条;第 69.2.c、d、đ 条 |
| 半专业卖家(很多SKU、仓库、员工) | 履行第 69.2 条全部五组义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销售高风险货物时履行溯源 | 第 69.2.a–đ 条;第 22.1 条;第 23 条 |
|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 | 挂牌销售时公开展示标签;向国家数据库共享数据;保存期限至少 5 年;配合管理机关 | 第 41.6.a-c 条;第 70 条 |
| 生产商—进口商(货源方) | 中/高风险货物办理合格声明;按附录一正确标注标签;实施进口检查;建立数字护照(如适用) | 第 66 条;第 68 条;第 41 条;第 42 条;第 82 至 86 条;第 32 条 |
挂牌销售时容易被忽视的两组规定
第一,不属于必须标注标签的情形(第 35.2 条)。该法令列举了无需标注标签的货物类型,包括:不动产;暂进复出、过境、转运、转口货物,以及进口后存入保税仓再出口至第三国的货物;出入境人员的行李、搬迁财产;随入境人员携带供个人消费的物品、礼品及免税限额内的馈赠品;被没收并拍卖的货物;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新鲜、生鲜食品及无包装的加工食品;直接销售的燃料、原料、废料、无包装建筑材料;二手货物;放射性物质、电能、应急物资、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对销售二手货、农产品或清仓货的店铺而言,这是需要理解的一点——但不得被理解为“免除一切义务”:保证流通货物质量的义务(第 69 条)以及对不合格货物的处理和召回责任(第 90 条)仍然适用。
第二,标签上允许和禁止标示的内容(第 50 条)。第 50 条第 1 款允许标示附加代码、条码、合格标准标志、合格法规标志、溯源数据载体等内容,条件是须不违法、真实、准确、不隐瞒、不伪造强制性内容。第 50 条第 2 款禁止标示图像及涉及主权争议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影响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关系和淳风美俗的敏感内容。线上卖家需要把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产品照片、挂牌描述和直播内容,在介绍产品时。
| 规定组别 | 核心内容 | 对线上卖家的实际影响 |
|---|---|---|
| 无需标注标签(第 35.2 条) | 列举排除的货物(不动产、二手货物、无包装的新鲜食品……) | 该法令不要求标注标签,但仍须保证质量(第 69 条、第 90 条) |
| 允许附加标示(第 50.1 条) | 代码、条码、合格标准/合格法规标志、溯源数据载体…… | 若内容属实,可附上证书和二维码供平台溯源 |
| 禁止标示(第 50.2 条) | 图像、主权争议内容和敏感内容 | 核查照片、描述和直播内容 |
实务提示。不要把“展示标签”与“交付标签”混淆。第 41.5 条要求两者。许多店铺只注重描述(a 项),却忘了实际发出的货物也必须带有符合规定的实物标签(c 项)。对进口货物而言,“有标签”意味着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并按第 39.3 条和第 40 条规定在交付前完成。
5. 溯源、代码条码、数字护照、电子标签——线上卖家容易遗漏的部分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推行三种数字工具:溯源、代码—条码和产品数字护照/电子标签。线上卖家是受益者(以透明提升声誉),同时也负有义务。
溯源(第 22 条—第 23 条)。依第 22 条第 1 款,对产品、货物具有高风险,溯源为强制要求。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发布强制适用的清单和路线图(第 22.2 条)。第 23 条规定溯源系统必须保证互联、数据共享,溯源码和数据载体的使用符合 TCVN 13274和TCVN 13275;溯源数据包括货物名称、图像、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关键事件、批号/序列号、有效期、适用标准/法规等信息(第 23.5 条)。对不属强制范围的货物,卖家可自行选择实施(第 22.5 条)。
代码和条码(第 28 条—第 31 条)。 第 31.3 条规定撤销代码、条码使用权的情形,包括将代码颁发、出租、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将代码加贴于注册范围之外的产品;在注册档案或产品数据中提供不实信息。这是对线上卖家的直接警示:使用从他人处“借来”的条码,或把自己的代码加贴到未正确注册的货物上,都可能被撤销权利。
数字护照和电子标签(第 32 条—第 34 条)。 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数字护照的最低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和全球产品识别码(GTIN);生产—进口—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识别代码;原产地信息或完成最后工序的地点;溯源信息;合格标准、法规证书及质量证书(如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如有);安全警示(如有)。第 32 条第 4 款允许以数字护照替代电子标签,条件是数字护照具备全部强制性标签内容。第 34 条规定生产—进口—经营的组织、个人有责任建立、维护、更新数字护照并就所公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货物信息三种呈现形式对比表:
| 标准 | 实物标签 | 电子标签 | 产品数字护照 |
|---|---|---|---|
| 性质 | 直接粘贴/印刷在货物及包装上的标签 | 通过数据载体以电子形式标示的货物标签 | 与产品唯一识别码关联的电子数据集合 |
| 依据 | 第 42 条、第 39 条、第 41 条 | 第 32.3 条;第 52-55 条 | 第 32.1、32.2、32.4 条;第 34 条 |
| 可否替代实物标签? | 是原始标准 | 法定情形下不得替代实物标签 | 数字护照内容合规即可替代(第 32.4 条) |
| 线上卖家有何用途? | 按正确标签交付货物(第 41.5.c 条) | 在平台展示(第 41.5.a 条) | 查询并核验原产地与认证 |
实务提示。数字护照并非所有产品的强制性义务。第 32 条第 3 款规定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标注电子标签;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被鼓励使用数字护照,适用路线图由总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的提议批准。咨询时不要把鼓励措施说成强制,也不要因其“尚未强制”而忽视——趋势是逐步收紧。
6. 管理机关检查时:第 88 条—第 90 条以及如何“扫描”线上卖家
线上卖家需要了解,市场流通货物质量检查(第 88 条)并不排除经平台销售的货物。第 88.1 条列举检查依据,并强调关于风险等级、溯源信息、代码、条码、合格标准证书、合格法规证书的现有数据和来自与国家机关互联的质量管理系统的数据。这正是主管机关比对数字数据而非直接检查的依据。
第 88.2 条规定检查内容:(a)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质量要求;(b)若有质量不合格迹象,则抽样、试验,在独立、客观的符合性评定机构进行;(c)对高风险货物,制定抽样计划,定期或突击,以加强检查。
第 89 条规定程序:公布检查决定→收集、审查、评估信息、档案、文件、数据→制作检查笔录、行政违法行为笔录(如有)并依法处理。
第 90 条对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规定义务:流通的产品必须不造成风险;当发现货物不符合标准/法规或可能造成风险时,必须处理、召回并遵守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线上卖家而言,这是要求下架挂牌、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并通知买家的依据。
对于进口货物(在代购、代办进口的店铺中很常见),需要了解第 82 条:中风险货物进口时无需质量检查,但须办理合格声明;高风险货物须办理质量检验登记(第 83 条)。第 86 条规定免检、减检的及减检制度(连续 03 次进口合格的条件、适用期限 02 年……)。通过中间商进口货物的卖家需要核实货源方是否已履行该义务,因为货物进入市场后,质量责任属于经营者。
实务提示。对线上销售的进口货物,检查时常见的三种错误是:(1)缺少越南语补充标签;(2)没有该批货物的合格证书;(3)平台展示的标签与交付给客户的实物标签不符。三者均可依市场流通货物质量检查的规定处理。
7. 七个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下表汇总线上卖家在适用第37/2026/NĐ-CP号法令时常见的错误,以及原因和对策:
| # | 错误 | 为何错误(依据) | 后果/对策 |
|---|---|---|---|
| 1 | 认为“在平台上销售不受质量控制” | 第 3 条第 9 款将流通定义为包含在数字平台上的买卖;第 70 条明确卖家与平台运营方的义务 | 被认定不合规;需重新核查全部 SKU 及义务 |
| 2 | 把“第 34b 条义务”当作法令中现成的清单摘录 | 仅第 70 条援引第 34b 条;法令并未复制其内容 | 说明时依据错误;必须直接阅读法律文本 |
| 3 | 第 34a 条(第 69.1 条)与第 34b 条(第 70 条)的混淆 | 两个不同条款,均由第 78/2025/QH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补充 | 援引错误条款;与主管机关打交道时丧失信誉 |
| 4 | 店铺挂牌描述很好,发出的货物却没有标签 | 第 41.5.c 条规定,交付给消费者的货物必须有标签 | 有被处理的风险;应以交货前核验标签的流程加以克服 |
| 5 | 进口货物未加贴越南语标签 | 第 39.3 条、第 40 条要求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第 42.2 条要求清关时原标签内容完整 | 货物被扣留/进口检查不合格;应在流通前加贴补充标签 |
| 6 | 未将质量档案保存满 03 年(卖方) | 第 69.2.d 条要求至少保存 03 年;保质期更长的货物按保质期保存 | 受检时无法证明原产地;应建立数字化存档流程 |
| 7 | 使用/转让超出注册范围的条码 | 第 31.3.d 条规定,颁发、出租或转让代码将被撤销权利;并把代码加贴到超出范围的货物上 | 代码使用权被撤销;须重新注册并复核标签 |
下面的清单可用于点击“发布商品”之前先行检查新的 SKU:
| # | 需要检查的事项 | 通过标准 | 依据/备注 |
|---|---|---|---|
| 1 | 确定产品组别及标签所需内容 | 清楚知道 SKU 属于哪个组别、还需标注什么 | 第 42.1.d 条 + 附录一 |
| 2 | 核对三类常见标签内容 | 有货物名称、责任单位名称与地址、原产地 | 第 42.1.a-c 条;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7 条 |
| 3 | 按货物性质分别核对内容 | 按 SKU 有剂量、时间标记、成分、警示等 | 第 42.1.d 条;附录一 |
| 4 | 核对时间标记是否正确 | 按组别正确标注“日/月/年”、“月/年”或“年” | 第 46 条 |
| 5 | 核对标签语言 | 强制性内容使用越南语;进口货物须有补充标签 | 第 39 条;第 40 条 |
| 6 | 核查平台公开的内容 | 标签内容已公开(产品个别信息除外) | 第 41.5.a 条 |
| 7 | 核查平台运营方的义务(如为平台运营方) | 具备标签展示、数据共享、5 年保存 | 第 41.6 条 |
| 8 | 如货物属高风险,核对溯源 | 有溯源码和符合标准的数据载体 | 第 22.1 条;第 23 条 |
| 9 | 核对质量档案及保存期限 | 有凭证;保存 03 年(卖家) | 第 69.2.d 条 |
| 10 | 交付前检查 | 发出的货物标签正确 | 第 41.5.c 条 |
本清单不能替代阅读该法第 34b 条;它只是实务层面,依据法令直接规定(第 41、42、46、69 条)和援引条款(第 70 条)。当第 34b 条有具体内容时,企业需在清单中补充相应项目。
8. 延伸阅读: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系列文章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8 章、99 条、7 个附录与 16 份表格全貌——“主干”文章,逐条深入前先掌握全文图谱。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一:69 个商品组查询表及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查询工具,可查看每个 SKU 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合格评定机构指定:条件、文件与程序——适用于需要了解谁可为货物出具合格认证的企业。
- 电商平台运营方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被连带追责?——围绕第 70 条和第 41.6 条平台运营方义务的律师视角。
- 直播带货: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清单——直播卖家同样须履行第 69 条和第 70 条义务,并附直播前、直播中、直播后的十二点清单。
本文依据企业提供的第37/2026/NĐ-CP号法令编写;编号、签发日期及效力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内容仅供技术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例的法律意见。
结论
在 Shopee、Lazada、TikTok Shop 或任何其他数字平台销售,都不会形成货物质量的“豁免区”。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69 条给卖家规定了五组非常具体的义务:确保货物符合已公布的适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维护内部控制体系;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档案;档案至少保存 3 年;配合检查、追溯和违法行为处理。无论货物在实体店还是线上店出售,这些义务都可通过书面凭证核查。
最值得注意的新点在:第 41 条和第 70 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在挂牌销售时公开披露货物标签和电子标签(如有)的全部内容,在销售系统上准确申报并更新货物信息,并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货物带有合规标签。平台运营方另有义务:确保货物完整申报标签信息,向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共享最低限度的数据并保存相关数据。也就是说,平台上的数据成为质量档案,管理机关可在实地检查前先通过电子数据间接检查。
为线上卖家审查档案的经验表明,最严重的错误不是缺少某份凭证,而是三层信息之间的错位:货物上的实物标签、平台公开的信息、内部质量档案。当这三层一致时——标签符合附录一、平台公布正确的标签内容、档案具备合格声明、证书有效并保存满 3 年——向检查机关说明就只是出示,而不是证明。这也是应从挂牌阶段就数字化档案、而不是被要求时才去归集的原因。
关于时间安排,需要记住的两个节点是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生效日期,以及 2026 年 7 月 1 日——旧的货物标签规定(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和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失效之日。至于第 70 条援引的《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34b 条的管理要求,卖家应直接对照法律文本以全面更新义务,因为该法令并未复制该法律条文的内容。
参考资料
以下文本是本文的依据;读者应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vanban.chinhphu.vn)和科学技术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most.gov.vn)查询官方版本。
- 2026年1月23日第37/2026/NĐ-CP号政府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产品、货物质量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第 2 条(适用范围);第 3 条(术语解释:实物标签、电子标签、数据载体、补充标签、商业包装);第 22—23 条(溯源);第30—32条(产品数字护照、电子标签);第 35 条(适用范围及无需标注的情形);第 41 条(货物标签责任,其中第 5 款、第 6 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运营方的义务);第 42 条至第 50 条(标签强制性内容、允许和禁止标示的内容);第66至70条(保障生产、进口、流通及数字平台的质量,其中第 69 条规定销售货物的组织、个人的义务);第 82 条至第 86 条(进口货物质量检查);第 88 条至第 93 条(市场流通货物质量检查、质量调查、应用数字技术和电子数据辅助管理)。
- 《产品、货物质量法》第 05/2007/QH12 号,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第 34 条(保障进口货物质量)、第 34a 条(市场流通货物的条件)、第 34b 条(保障在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数字平台上交易的货物质量),补充于第 1 条第 19 款。
- 关于货物标签的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和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根据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97 条失效;已印刷标签和包装的使用适用第37/2026/NĐ-CP号法令第 98 条的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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