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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的活动登记与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的两条法律通道

现代合格评定实验室:两条平行钢制工作台,一侧放置气候试验箱与空白技术资料、空白检查表,另一侧放置无标识的空白合格印章、放大灯与纸箱样品,光线均匀

核心速览

  • 自 2026 年起,越南合格评定机构(CAB)在两条彼此独立却相互叠加的法律通道上运行:依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16 日,第五章第 42–64 条)进行的活动登记,以及依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1 月 23 日,第七章第二节第 71–78 条)取得的指定。
  • 活动登记是从业条件:所有检测机构、检查机构、认证机构、使用价值确认/验证机构与认可机构,均须取得活动登记证,对应五项能力标准:ISO/IEC 17025 – 17020 – 17065/17021-1 – 17029 – 17011。
  • 指定是服务国家管理的资格:仅当国家技术法规(QCVN)或专门法律要求必须指定,且针对属于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高风险产品、商品时才产生。
  • 指定不能取代登记:第 37 号法令第 71、72 条要求申请机构已取得相应领域的活动登记证,且已获认可。
  • 两条通道的发证机关不同:登记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检测、检查、认证)或科学技术部(认可机构)负责;指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技术法规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
  • 两条通道的报告节奏不同:第 22 号法令要求合格评定机构每周更新结果、认可机构每月 20 日前报送;第 37 号法令要求被指定机构每季度 25 日前报送。
  • 商业后果:完成登记即可在市场承接服务合同;获得指定方能向国家检查提供结果、列入主管部门公布名录,并获得其他部门的评定结果互认。

1. 为什么”登记”与”指定”两条通道经常被混为一谈

在十五年以上为检测实验室、检查机构与认证机构提供咨询的实践中,自 2026 年以来我们被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工厂已取得 ISO/IEC 17025 和检测活动登记证,为什么仍不能为属于国家检查的进口货物做检测?”答案就在第二条通道。

现行法律架构建立在两个不同层次的能力之上:

  • 第一层——从业能力(活动登记)。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将合格评定服务的全部经营条件整合入第五章(第 42–64 条),取代第 107/2016/NĐ-CP 号、第 127/2007/NĐ-CP 号法令及此前分散的规定。这是在市场上合法存在的最低条件:具备能力、人员、设备与管理体系,并由国家以证书形式予以确认。
  • 第二层——服务国家管理的资格(指定)。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以第七章第二节(第 71–78 条)规定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机制。它不是”营业执照”,而是把一项与国家管理要求相绑定的具体服务范围授予机构之行政决定,其结果是该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可被国家检查机关采用。

两份法令相隔整整 07 天(2026 年 1 月 16 日与 23 日)出台,共同落实 2025 年两部修订法——《标准与技术法规法》与《产品、商品质量法》。因此,只读第 22 号而不读第 37 号(或相反)几乎必然导致卷宗设计与客户承诺上的错误。

快速记忆:第 22 号法令回答”我能不能从业?”,第 37 号法令回答”国家会不会采用我的结果?”。只有登记证而未被指定,仍可正常从业——但被排除在国家指定市场之外。

2. 第一条通道——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活动登记

2.1. 必须登记的五类服务与对应能力标准

第 22 号法令第五章分为六节,前五节即五类须办理登记的合格评定服务:

服务类别 条款 强制能力标准 最低人员要求
检测产品、商品质量 第 42–45 条 TCVN ISO/IEC 17025 或 ISO/IEC 17025,或专业领域国家/国际标准 06 名正式检测人员;增加领域时:每个领域 +01 名
检查标准与技术法规领域的对象 第 46–49 条 TCVN ISO/IEC 17020 或 ISO/IEC 17020 06 名检查员;每人≥ 02 年直接检查经验并有≥ 20 次经机构确认的检查;增加领域时:+02 名
认证产品与管理体系 第 50–53 条 TCVN ISO/IEC 17065(产品)或 TCVN ISO/IEC 17021-1(管理体系),并参照 IAF 相关指南 06 名正式评审专家(大学本科以上;按科技部指引的培训框架完成评审技能培训)
使用价值确认与验证 第 54–57 条 TCVN ISO/IEC 17029 或 ISO/IEC 17029,或专业、特殊标准 06 名正式专家;≥ 02 年相关经验;参与≥ 20 人日
认可合格评定机构 第 58–62 条 TCVN ISO/IEC 17011 或 ISO/IEC 17011 06 名正式评审专家,其中每个认可项目 01 名主任评审专家

三点技术性提示:

  • 第 22 号法令第 3 条首次定义各岗位(检测人员、检查员、评审专家),并将“人日”折算为 08 小时工时,同时列明可计入的具体活动(首次会议、文件评审、信息交流、指定引导人与观察员职责、信息与数据收集核实、提出评审发现、形成结论、末次会议)。这是能力卷宗不再”少算或多算”的依据。
  • 人员必须是机构的正式人员——公职人员,或签订满 12 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按项目合作的临时人员不计入 06 人门槛。
  • 对认可机构,第 58 条设定利益冲突规则:认可机构的设立人、管理者、经营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获认可领域管理、经营或出资任何合格评定机构;并须为 ILAC、IAF、APAC 的 MRA/MLA 签署成员,或为越南所参加 MRA/MLA 承认的认可机构。

2.2. 权限、卷宗与时限:新的分权机制

内容 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规定
受理与发证机关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所属专门机关受理检测、检查、认证登记卷宗(第 43、67 条)。若领域跨两个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指定一个牵头受理机关。认可机构则由科学技术部办理(第 58–62、64 条)。
提交方式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在线公共服务,并与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互联共享数据。仅在门户故障或在线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时,方可现场或邮寄纸质卷宗(第 44、48、52、56、60 条)。
首次登记卷宗(以检测为例) 申请表(第 01 号表格);每名人员的证书与文件(录用决定或劳动合同、培训证书);设备、仪器清单(第 04 号表格);证明管理体系能力的材料——如已由已登记活动的认可机构或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可用该认可证书作为证明(第 43 条)。
办理时限 03 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充、修改;自收到完整有效卷宗起07 个工作日内发证(第 45、49、53、57、61 条)。
有效期与形式 证书自签发日起有效期最长 05 年。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扩大或缩小范围办理补充、修改;变更名称、地址或纸质证书灭失、损坏办理换发。

2.3. 维持义务——最常被忽视的部分

登记不是一次性手续。第 22 号法令第 68 条设定了一系列常态化义务:

  • 合格评定机构每周更新并申报合格评定活动结果——”最迟于次周首日之前”——在国家标准、计量、质量数据库上申报,并按类别使用第 07、08、09 号表格(认证;检测;检查/使用价值确认与验证)。
  • 认可机构每月 20 日前报告,报告期为上月 16 日至报告月 15 日(第 16 号表格)。
  • 任何影响已登记能力的变化,须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更新(关键人员、设备、范围、地点等)。
  • 登记、报告、信息更新等手续均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与国家数据库以电子方式办理;机构对电子数据资料的准确、真实与合法性负责,并须保障技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与数字签名。

需要特别警惕的一点:第 22 号法令第 63 条列举撤销活动登记证的情形,其中包括连续 02 年未充分履行第 68 条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未按期报告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纯属运营风险,法律后果却非常严重。对认可机构,第 64 条还规定因违规、不满足条件或伪造卷宗被撤销后,须满 02 年方可重新申请登记。

3. 第二条通道——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下的指定

3.1. “指定”义务何时产生?

第 37 号法令第 71 条规定两项触发条件:

  • 文件条件:QCVN 或专门法律要求合格评定机构必须获得指定。若 QCVN 未作要求,企业仍可使用仅完成登记的机构所出具的结果。
  • 对象条件:属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高风险产品、商品。风险三级(高、中、低)依第 37 号法令第 4 条确定,依据科学证据、实践数据、国家管理能力与比例原则。

权限方面,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本行业合格评定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对其颁布的地方技术法规(QCĐP)指定认证机构。被指定机构名录与被单方面承认的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名录须公开公布、与国家数据库互联,并在每月 25 日前更新。

3.2. 指定条件:”登记”是前置条件

这正是第 1 节问题的直接答案。依第 72 条,检测机构须同时具备:

  • 依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律取得检测活动登记证,且其中包含申请指定的检测领域——即必须已处于第一条通道;
  • 已获认可(由已登记活动的认可机构),范围与申请指定范围一致,且在适用时覆盖服务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管理的领域;
  • 对申请指定产品、商品的检测方法,能力验证(PT)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合格;
  • 至少 06 名正式检测人员,每人具有申请领域至少 02 年经验。

对认证机构、验证机构与使用价值确认机构,基础要求同样是相应类别的活动登记证并已获认可。对认证机构,第 72 条还要求06 名正式评审专家及申请产品、商品至少 20 人日的评审经验,并对新项目设有专门规则(例如新产品认证项目或新增产品范围:同类别产品至少 05 人日)。

实务提示:正确顺序是(1)活动登记 →(2)获得认可 →(3)PT/实验室间比对合格 →(4)申请指定。许多机构顺序颠倒:认可证书尚未覆盖对应范围即申报指定,或 PT 证据仅覆盖自有方法。两种错误都会在审查环节被退回。

3.3. 卷宗与指定程序

环节 内容 时限
提交卷宗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在线公共服务(仅在系统故障时提交纸质) —
完整性检查 指定机关通知补充、修改卷宗 03 个工作日
作出实地能力评审决定 依据人员、技术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结果与守法情况;通过指派专家或成立评审组实施 10 个工作日
实地评审与记录 评审组须有接受过对应机构类型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的成员,并须书面提前通知被评审机构 评审记录 05 日内报送指定机关
纠正措施 机构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如需延长须书面报告并说明最终完成期限 ≤ 30 日,最多延长至 06 个月
较轻情形 临时指定、变更、补充或缩小范围:仅审查卷宗,不组织实地能力评审——除卷宗内容不适、有权机关要求,或存在违规迹象的信息、反映 —

一项值得关注的机制是部际互认:若机构已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能力并获指定,新指定机关在实地评审时承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结果;被承认的评审结果自最近一次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原则上,第 71 条亦要求各部委在其管理范围内审议并使用彼此的评审结果——企业应主动援引以消除重复。

3.4. 权利、义务与后果

  • 权利:对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高风险产品、商品开展合格评定;列入被指定机构公布名录;最重要的是,其结果可被国家检查机关采用。
  • 运营义务(第 77 条):维持能力,严格按 QCVN 或专门法律的范围、方法与技术要求执行;每季度 25 日前(或按需突报)在国家数据库申报被指定合格评定活动结果;任何影响能力的变化须在 15 日内通报指定机关;对被指定检测机构,在指定决定有效期内须至少参加一次被指定领域与产品的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
  • 违规后果(第 76 条):连续 02 次违反合格评定规定;连续 02 年未充分履行第 77 条责任;不满足指定条件;伪造、虚报卷宗文件或未经检测出具结果;涂改指定决定;未按检查机关要求整改;或不再在被指定范围内活动——均将被撤销指定决定。被撤销后,须自撤销通知起至少 06 个月并已整改违规,方可重新申请。

4. 两条通道对照表

比较项 活动登记——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 指定——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
法律性质 从业条件(能力证书) 为国家管理授予服务范围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第五章第 42–64 条 《产品、商品质量法》;第 71–78 条
对谁强制 所有检测、检查、认证、使用价值确认/验证与认可机构 仅在 QCVN 或专门法律要求时,针对所属部委管理的高风险商品
能力标准 17025 / 17020 / 17065 / 17021-1 / 17029 / 17011 同上,另加:对应范围的认可证书;PT/实验室间比对合格
人员 ≥ 06 名正式人员(检测人员/检查员/评审专家) ≥ 06,并附经验标准:≥ 02 年(检测人员);≥ 20 人日(认证);≥ 02 年 + 20 次(检查)
发证机关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检测、检查、认证);科技部(认可) 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法规由省级人民委员会
提交渠道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仅系统故障时纸质)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仅系统故障时纸质)
办理时限 03 日补充 + 07 个工作日发证 03 日补充 + 10 个工作日作出评审决定,之后评审与整改(≤ 30 日,最多 06 个月)
结果文件 活动登记证——有效期最长 05 年;电子版与纸质同等效力 按范围的指定决定;可有临时指定
报告节奏 每周更新结果(合格评定机构);每月 20 日前(认可机构);变化 15 日内 每季度 25 日前;变化 15 日内;每期指定至少一次 PT
撤销 第 63 条(合格评定机构)、第 64 条(认可机构——02 年后方可重新登记) 第 76 条——06 个月并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
商业效果 可在市场运营并签约;服务企业自愿需求 可向国家检查提供结果;列入主管部门名录;获得其他部委能力评审互认

5. 为什么服务国家业务的合格评定机构两条通道都需要

在法律逻辑上,指定是叠加于登记之上的层次,而非替代关系。下表描述机构真实的业务空间:

尚未被指定 已被指定
已取得活动登记证 可在市场合法从业:为企业客户提供检测、检查、认证,包括技术法规未要求指定机构时的合格声明 完整服务版图:可为高风险商品的国家检查提供结果;列入名录;获得部际互认
未取得活动登记证 无从业法律基础 不可能发生——第 72 条以活动登记证为前置条件

三点实务后果:

  • 对高风险产品的进口商与生产商:用于国家检查的结果必须来自被指定机构。选择仅完成登记的伙伴将导致卷宗被退回、货物滞留口岸。反之,对已完成合格声明的中风险商品,第 37 号法令(第 86 条)新增进口时无需重复合格声明的机制——但检测结果仍须来自按规定已获认可或已获指定的机构。
  • 对合格评定机构:指定是开启国家业务收入的关键(进口质量检查、市场检查检测、按 QCVN 认证)。但该优势伴随双重义务:既须按第 22 号法令维持能力,又须按第 37 号法令维持指定范围——两套卷宗、两种报告节奏、两个监管机关。
  • 对认可机构:它是两条通道的控制节点,因为认可证书既是登记卷宗中证明管理体系能力的材料,也是指定卷宗的必备条件。

6. 咨询实践中的六种真实情形

  • (1)新设实验室,希望同时服务市场与国家:正确路径是登记检测活动 → 取得 ISO/IEC 17025 认可 → 参加 PT/实验室间比对 → 按行业申请指定。顺序颠倒者将损失三至六个月。
  • (2)已获 ISO/IEC 17025 但未办理登记的实验室:依第 22 号法令不得从业。认可证书是能力证据,不是执照。这是外资企业最常见的误解。
  • (3)已获某一行业指定、想要扩展到其他行业:适用变更、补充指定范围程序——仅审查卷宗,但仍须满足第 72 条的专家经验要求(如新产品项目:同类别产品至少 05 人日)。
  • (4)已被一个部委指定,现向第二个部委申请:可申请承认能力评审结果(有效期 12 个月)以缩短实地评审。
  • (5)因服务方未被指定而卷宗被退回的进口商:签约前核查两项——有效且领域正确的活动登记证,以及正确部委针对该具体产品、商品的指定决定。
  • (6)在越南开展认可活动的境外认可机构:须至少提前 20 日通报科学技术部,并在评审后报告结果;不合规则其认可证书在越南不被承认——直接影响其认可的越南机构的指定卷宗。

7. 十项常见错误与核查清单

十项常见错误:

  • 1. 将”活动登记证”与”指定决定”混为一谈。
  • 2. 在认可证书尚未覆盖对应范围时申请指定。
  • 3. 使用与申请产品、商品检测方法不匹配的 PT/实验室间比对结果。
  • 4. 将按项目合作的临时人员计入 06 人门槛。
  • 5. 遗漏两部法令均要求的15 日变化更新。
  • 6. 漏报每周报告(第 22 号法令)或季度 25 日前报告(第 37 号法令)——存在失去证书或指定决定的风险。
  • 7. 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仍可正常使用时提交纸质卷宗(仅系统故障或在线基础设施未完善时允许纸质)。
  • 8. 未按产品组、HS 编码、认证项目逐一核对认可范围与指定范围的匹配性。
  • 9. 对被指定检测机构:遗漏指定有效期内至少一次 PT。
  • 10. 未跟踪每月 25 日前公布的被指定机构名录,误选伙伴或依赖已失效的指定。

签署合格评定合同前的十点清单:(1)产品属于哪一风险等级;(2)适用技术法规是否要求机构必须被指定;(3)伙伴的活动登记证是否有效且领域正确;(4)伙伴是否取得正确部委、正确范围的指定决定;(5)认可证书对该范围是否有效;(6)评定方法是否符合第 14/2026/TT-BKHCN 号通知的风险等级要求;(7)关键人员是否满足 06 人门槛与经验标准;(8)PT/实验室间比对证据是否仍有效;(9)伙伴是否被暂停或撤销(查询国家数据库公布名录);(10)合同是否约定范围变更时的更新义务与卷宗移交。

8. 希望同时具备两条通道的机构之 12 个月路线图

阶段 应办事项 控制依据
第 1–2 月 核查人员缺口(06 人门槛、≥ 12 个月合同)、设备与范围;确定优先领域 第 22 号法令第 42、46、50、54、58 条
第 2–4 月 按对应标准(17025/17020/17065/17021-1/17029)完善管理体系;按第 01–04 号表格准备登记卷宗 第 22 号法令第五章
第 4–6 月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跟踪 03 日/07 日节点;取得登记证(有效期最长 05 年) 第 43–45、67 条
第 6–8 月 与认可机构(17011)对接,确保认可范围与拟申请指定范围一致;与至少 02 家其他被指定检测机构参加 PT/实验室间比对 第 22 号法令第 58 条;第 37 号法令第 72、73 条
第 8–10 月 提交指定卷宗(附录 VII 第 4、7、8、9 号表格);准备实地评审 第 37 号法令第 73–75 条
第 10–11 月 整改评审发现(≤ 30 日,最多 06 个月);取得指定决定;核对名录中的机构名称 第 37 号法令第 75、71 条
第 11–12 月 建立常态化合规流程:每周/每月报告(第 22 号法令)、季度 25 日前报告(第 37 号法令)、15 日变化更新、数字签名管理 第 22 号法令第 68 条;第 37 号法令第 77 条

延伸阅读:

结语

自 2026 年起,越南合格评定机构的法律叙事不再是一部执照可以概括。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筑就第一条通道——活动登记——包含五类服务、对应的国际能力标准、下放至地方的发证权限,以及密集的电子报告义务。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筑就第二条通道——指定——仅在 QCVN 或专门法律要求时开放,且只向已登记、已获认可、PT 结果合格的机构开放。

三句要点:(1)登记是从业条件,指定是服务国家的条件——二者不可互替;(2)顺序不可颠倒:登记 → 认可 → 能力验证 → 指定;(3)维持两条通道是常态化义务,两种报告节奏、两个监管机关——违反报告义务可能导致失去证书或指定决定。

对生产商与进口商,当务之急是签约前核查合格评定服务方的两类文件;对合格评定机构,当务之急是核查实际能力范围——登记范围——认可范围——指定范围之间的差距,因为只有四个范围重合,能力才能转化为收入。

参考依据

本文依据下列文本;请读者在政府门户与官方公报查询现行版本。

  • 政府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规定《标准与技术法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与组织实施措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vanban.chinhphu.vn;PDF 版本。
  • 政府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规定《产品、商品质量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与组织实施措施(第 71–78 条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
  • 第 68/2006/QH11 号《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经第 35/2018/QH14 号与第 70/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
  • 第 05/2007/QH12 号《产品、商品质量法》,经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补充。
  • 第 107/2016/NĐ-CP 号、第 127/2007/NĐ-CP 号、第 78/2018/NĐ-CP 号与第 154/2018/NĐ-CP 号法令(合格评定服务经营条件,依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第 69 条失效)。

进一步交流

    本文为我们在标准、计量、质量领域普及法律知识的解读,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依据政府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与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整理;所引用文件可能被修订、补充、替代或废止。具体个案适用还取决于适用的技术法规、产品与商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适用前请查阅官方渠道的现行文本并咨询有权机关。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