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公布由建设部管理的交通运输领域中等风险与高风险产品、货物清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此前按”可能造成不安全的货物”进行分类的做法。文件共 7 条、2 个附录:附录 I 列出高风险货物,附录 II 列出中等风险货物,每一行货物均标注国家技术法规、HS 编码和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本文概括该通知的结构、所设定的四种质量管理机制,以及须按 QCVN 90:2024/BGTVT 进行试验的货物,即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的定位。
1. 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取代原有的不安全货物分类
在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前,交通运输领域货物依据第 12/2022/TT-BGTVT 号通知(可能造成不安全的产品、货物清单)及第 62/2024/TT-BGTVT 号通知(修订该清单)认定,当时清单按”可能造成不安全”排列,质量检查则按各单项法规执行。
新通知转而采用按风险分级的方式,与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风险管理原则一致。文件不再只列一份清单,而是分为两个独立附录,并为每一行货物绑定具体的质量管理机制。第 6 条第 3 款废止第 12/2022/TT-BGTVT 号通知和第 62/2024/TT-BGTVT 号通知,同时废止第 71/2025/TT-BXD 号通知第十章、附录 II 和附录 III。
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由建设部副部长阮春霜签署,2026 年 7 月 3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交通运输国家管理职能划归建设部,因此旧技术法规仍保留 BGTVT 代号(如 QCVN 90:2024/BGTVT),而新的管理文件由建设部颁布。
通知的制定依据包括修订后的《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第 78/2025/QH15 号法律、《标准与技术法规法》2025 年修订本、第 36/2024/QH15 号《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经第 11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第 95/2025/QH15 号《铁路法》,以及第 37/2026/NĐ-CP 号、第 22/2026/NĐ-CP 号法令。对进口货物而言,风险分级直接决定检验方式、检验机构的选择区间以及放行前的资料准备范围,因此比照旧做法,企业需要在签约和排产阶段就完成比对,而非等到报关环节。
2. 按风险等级划分的四种质量管理机制
该通知并未对全部清单采用单一机制。第 3 条和第 4 条先将货物分为两个风险等级,再按管理机制分组。
2.1. 高风险货物
依据第 3 条,附录 I 第 I、II、III、IV 节的货物,须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律的规定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附录 I 第 V 节的货物,须按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律的规定取得技术安全质量认证,具体依据第 35/2011/TT-BGTVT 号通知(经第 21/2023/TT-BGTVT 号通知修订)。
2.2. 中等风险货物
依据第 4 条,附录 II 第 I 节的货物须按 2006 年《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第 48 条第 1 款(经 2018 年、2025 年修订)进行合格声明。附录 II 第 II 节的货物须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附录 II 第 III 节的货物按铁路法律进行认证,指向第 33/2025/TT-BXD 号通知。
| 风险等级 | 货物组 | 质量管理机制 |
|---|---|---|
| 高风险 | 附录 I 第 I、II、III、IV 节 | 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律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 |
| 高风险 | 附录 I 第 V 节 | 按标准与技术法规法律取得技术安全质量认证 |
| 中等风险 | 附录 II 第 I 节(儿童安全装置) | 按《标准与技术法规法》第 48 条第 1 款进行合格声明 |
| 中等风险 | 附录 II 第 II 节(机动车零配件) | 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 |
| 中等风险 | 附录 II 第 III 节(铁路领域) | 按铁路法律认证 |
3. 附录 I:高风险货物组
附录 I 共 5 节。第 I 节为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四轮机动车,分为 A、B、C 三组。第 II 节为挂车与半挂车,适用 QCVN 11:2024/BGTVT。第 III 节为专用车辆,适用 QCVN 13:2024/BGTVT,共 45 行,涵盖轮胎式起重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路面施工车辆以及机场专用车辆。第 IV 节为机动车零配件,第 V 节为交通运输用工业产品。
从行数分布看,专用车辆是清单中最大的一节,涉及工程机械、港口与机场地面设备。这类设备多为单台进口、使用年限长,认证与追溯资料需要在设备进场前准备完毕。第 V 节的工业产品则沿用标准与技术法规体系下的认证路径,与车辆类货物的认证路径不同。
| 节 | 货物组 | 适用法规 | 示例 |
|---|---|---|---|
| I.A | 汽车 | QCVN 09:2024/BGTVT、QCVN 10:2024/BGTVT、QCVN 82:2024/BGTVT、QCVN 109:2024/BGTVT | 牵引车、9 座以上载客汽车、通用货车、底盘车、残疾人驾驶汽车 |
| I.B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 QCVN 14:2024/BGTVT、QCVN 77:2024/BGTVT、QCVN 04:2024/BGTVT、QCVN 29:2025/BXD | 含带边斗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驾驶的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 |
| I.C | 四轮机动车 | QCVN 119:2024/BGTVT、QCVN 118:2024/BGTVT | 10 人以下四轮载客车辆(含高尔夫球车)、四轮载货车辆 |
| II | 挂车、半挂车 | QCVN 11:2024/BGTVT | 挂车、半挂车,HS 87.16 |
| III | 专用车辆 | QCVN 13:2024/BGTVT | 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叉车、挖掘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车、扫路车、飞机地面电源车 |
| IV | 机动车零配件(不含为已获认证同型号车辆维修、保修而在国内生产的零配件) | QCVN 36:2024/BGTVT、QCVN 34:2024/BGTVT、QCVN 91:2024/BGTVT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充气轮胎,汽车充气轮胎,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 |
| V | 交通运输用工业产品 | QCVN 67:2018/BGTVT、QCVN 22:2018/BGTVT | 额定工作压力 0.7 bar 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机、升降平台、机场与港口专用装卸设备 |

附录 I 第 IV 节仅 3 行货物,范围却很宽: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充气轮胎(QCVN 36:2024/BGTVT),汽车充气轮胎(QCVN 34:2024/BGTVT),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QCVN 91:2024/BGTVT)。蓄电池属于高风险,而电动机属于中等风险,两者分处不同等级。
4. 附录 II:中等风险货物组
附录 II 共 3 节。第 I 节仅 1 行货物,为汽车用儿童安全装置,适用 QCVN 123:2024/BGTVT,采用合格声明机制。第 II 节为机动车零配件,共 9 行。第 III 节为铁路领域,共 10 行,包括电力机车、城市轨道客车、专用车辆、转向架、机车分配阀、车钩缓冲装置等。
整理成表格后可以看到,中等风险零配件清单覆盖的是与安全直接相关、但数量相对有限的部件:后视镜、轮辋、车架、前照灯、安全玻璃、发动机与电动机。同一部件在整车认证中会被间接考核,而列入清单后则需要单独的法规文件与试验报告。
| 序号 | 产品、货物 | 国家技术法规 | HS 编码 |
|---|---|---|---|
| 1 | 汽车用后视镜 | QCVN 33:2024/BGTVT | 7009.10.00 |
| 2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用后视镜 | QCVN 28:2024/BGTVT | 7009.10.00 |
| 3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辋 | QCVN 113:2024/BGTVT | 8714.10.50 |
| 4 | 汽车用轻合金轮辋 | QCVN 78:2024/BGTVT | 8708.70 |
| 5 | 道路机动车前照灯(不含四轮机动车) | QCVN 125:2024/BGTVT | 8512.20 |
| 6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架 | QCVN 124:2024/BGTVT | 8714.10.30 |
| 7 | 汽车安全玻璃 | QCVN 32:2024/BGTVT | 70.07 及 8708.22 |
| 8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 QCVN 37:2024/BGTVT | 84.07 |
| 9 |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 | QCVN 90:2024/BGTVT | 85.01 |
需要注意,附录 I 第 IV 节和附录 II 第 II 节的标题均排除”为机动车维修、保修目的而在国内生产、且与已获认证零配件同型号”的零配件。该排除仅适用于国内生产的零配件,不适用于进口零配件。
5. 须按 QCVN 90:2024/BGTVT 试验货物的风险等级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属于附录 II 第 II 节,即中等风险货物,HS 编码 85.01,适用 QCVN 90:2024/BGTVT。同一行货物标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在进口、生产、组装中保证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其中国内生产、组装按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认证,进口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认证。
因此,QCVN 90 货物组适用的是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而非合格声明。QCVN 90:2024/BGTVT 的 8 项试验要求自查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来未发生变化;清单通知只确定风险等级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 产品、货物 | 法规 | HS 编码 | 风险等级 | 质量管理要求 |
|---|---|---|---|---|
|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 | QCVN 90:2024/BGTVT | 85.01 | 中等 | 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生产、组装按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进口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 |
|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用蓄电池 | QCVN 91:2024/BGTVT | 85.07 | 高 | 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律取得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 |

正在准备电动机认证资料的企业,应按两层查询:第一层是清单通知确定的风险等级,第二层是 QCVN 90:2024/BGTVT 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试验方法。两层分别决定认证机制与资料内容,不能相互替代。
实际操作中,常见的问题是只按零件通名判断风险,例如把电动机与蓄电池一并按”电动车辆部件”处理,结果以中等风险机制办理高风险货物,导致报关环节被要求补办认证。因此建议以 HS 编码为主键建立对照表,并注明每个编码对应的风险等级、适用法规、检验方式与证书类型。进口批次、供应商变更或型号变更时,该表须同步更新,避免沿用过期结论。
6. 追溯与 2029 年 7 月 1 日的节点
第 5 条规定按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22 条进行追溯。对于附录 I 第 I、II、III 节的货物,最低申报信息包括车辆类型名称、图片、生产或经营单位名称与地址、生产国、生产年份、进口日期及证书签发日期(进口车辆)、证书签发日期与出厂日期(国内生产、组装车辆)、商标、商号、型号代码(如有)、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所适用的国家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
对于附录 I 第 IV、V 节的货物,申报信息从整车转为机动车零配件和工业产品,包括进口日期或出厂日期及适用法规。进口货物另需申报进口单位名称、地址和税号。第 5 条第 4 款鼓励对中等风险货物自愿开展追溯。
第 5 条第 1、2、3 款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通知其余内容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年过渡期让企业有时间完善追溯数据。但相关信息大多产生于生产环节,如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型号代码,并非海关环节产生,因此准备工作宜尽早开始。
7. 生效时间、废止与过渡条款
通知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第 5 条第 1、2、3 款除外。第 6 条第 3 款自生效之日起废止第 12/2022/TT-BGTVT 号通知、第 62/2024/TT-BGTVT 号通知,以及第 71/2025/TT-BXD 号通知第十章、附录 II 和附录 III。
第 7 条规定两种过渡情形。其一,进口货物不属于本通知附录 I、附录 II,但属于经第 71/2025/TT-BXD 号通知修订的第 12/2022/TT-BGTVT 号通知清单,且在生效之日前已取得进口车辆或进口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技术安全检查登记单的,继续按取得登记单时的规定完成认证手续。其二,进口货物属于本通知附录 I、附录 II,但不属于第 12/2022/TT-BGTVT 号通知清单,且在生效之日前已报关的,继续按报关时的规定完成进口手续。
第 2 条适用对象包括在越南境内生产、组装、进口、经营清单内产品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合格评定机构,发证主管机关,以及其他与清单货物质量管理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8. 企业需要做的事
总体而言,高风险货物以车辆类产品为主,采用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中等风险货物以零配件与铁路产品为主,分别采用合格声明或认证。两者的共同点是都要求随附法规文件与试验结果,差别在于前置程序、证书形式和追溯义务的范围。
第一步是按 HS 编码和货名将每个产品与两份附录逐行比对,确定属于高风险还是中等风险。第二步是确定对应机制:儿童安全装置采用合格声明;交通运输领域大部分货物采用技术安全质量与环境保护认证;附录 II 第 III 节按铁路法律认证;附录 I 第 V 节按第 35/2011/TT-BGTVT 号通知(经第 21/2023/TT-BGTVT 号通知修订)认证。
第三步是复核认证资料:机动车零配件组中国内生产、组装的按第 55/2024/TT-BGTVT 号通知,进口的按第 54/2024/TT-BGTVT 号通知,其中包含按 QCVN 90:2024/BGTVT 认证的电动机。第四步是核对检查登记单签发日期或报关日期,判断货物属于第 7 条的哪一种过渡情形。
经营单位和进口代理需确认货物的证书、批准书或合格声明与附录中的货行一致,因清单中的 HS 编码按”组”一级列出,办理手续时须按实际货物重新归类。试验与认证机构应先将指定或认可范围与两份附录引用的法规(含 QCVN 90:2024/BGTVT)逐项比对,再受理客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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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考资料
- 建设部:第 49/2026/TT-BXD 号通知,关于公布由建设部管理的交通运输领域中等风险、高风险产品与货物清单,2026 年 6 月 30 日数字签署,2026 年 7 月 3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含附录 I 与附录 II。
- 第 78/2025/QH15 号法律(修订第 05/2007/QH12 号《产品和商品质量法》),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法律文件系统查询。
-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产品和商品质量法》若干条款的细化规定,第 22 条关于产品、货物追溯。
- QCVN 90:2024/BGTVT 随第 48/2024/TT-BGTVT 号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发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 QCVN 90:2019/BGTVT。
11. 联系
需要将清单与自身产品逐项比对,或为 QCVN 90:2024/BGTVT 项下货物准备认证资料的企业,可通过下方表单提交信息。
说明:本文仅供知识普及,不替代法律文件,也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合规或技术咨询。适用时应核对通知原文及附录 I、附录 II,以及现行有效的 QCVN 90:2024/BGTVT 及其修订、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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